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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纬建设监理中心

江苏省经纬建设监理中心于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隶属江苏省发改委信息中心下属国有企业。公司自成立以来荣获多次表彰。

江苏省经纬建设监理中心基本信息

江苏省经纬建设监理中心简介

江苏省经纬建设监理中心于1994年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隶属江苏省发改委信息中心下属国有企业。主要、人防工程等监理业务;并承担江苏省对口支援四川灾后重建工程监理,以及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同时承接工程咨询服务业务。监理资质等级:2003年取得房屋建设甲级资质、市政建设乙级资质、人防工程建设丙级资质、测量丙级资质。

该监理中心,专业技术人员158人,其中:高级职称41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35人,中级职称57人;取得工程造价资格的16人;其他技术人员均具有建设部、省、市建委规定的监理工程师上岗资格证书。先后荣获国家、省、市建设监理先进个人称号40余人次,是一支较强的既精于工程技术又懂得项目管理的复合型工程监理专业队伍。

自成立以来,该监理中心先后承接了600多项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监理项目建筑面积达2000多万平方米。所监理项目先后荣获过“鲁班奖”、“扬子杯”、“金陵杯”等奖项,并多次被评为“江苏省优秀监理企业”、“江苏省建设监理先进单位”、“南京市示范监理企业”、“南京市建设监理先进”、“江苏省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江苏省AAA级信誉咨询企业”等称号。

该监理中心2001年通过ISO版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质量方针:“科学管理创一流企业规范监理创精品工程”;企业理念:“以责任提升工程品质靠品质提升公司品牌”;企业宗旨:“发挥专业团队优势,创造客户超值价值。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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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纬建设监理中心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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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纬建设监理中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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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纬建设监理中心文献

江苏省监理评标办法 江苏省监理评标办法

江苏省监理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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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78KB

页数: 8页

1 附件七: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试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 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依法 进行的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 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 程项目。 第四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 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仅适用于 监理费低于 30 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

江苏省监理月报样板 江苏省监理月报样板

江苏省监理月报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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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1页

B5 地块 开发项目 监 理 月 报

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任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是控制工程项目目标,即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

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目标系统。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之间首先存在着矛盾和对立的一面。例如,通常情况下,如果要抢时间、争速度地完成工程项目,把工期目标定得很高,那么投资就要相应地提高.或者质量要求适当下降;如果要降低投资、节约成本,那么势必要考虑降低项目的功能要求和质量标准。同时三大目标之间还存在统一的一面。例如,适当提高项目功能要求和质量标准,虽然会造成一次性投资的提高和增加建设工期,但能够节约项目动用后的使用费和维修费,降低产品成本,从而获得更好的投资经济效益。

三大目标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目标系统,监理工程师在进行目标控制时应注意统筹兼顾,合理确定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的标准,针对整个目标系统实施控制,防止盲目追求单一目标而冲击或干扰其他目标,以实现项目目标系统作为衡量目标控制效果的标准,追求目标系统整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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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名: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

英文名:JiangSu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JSAEC)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由全省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及成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依照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繁荣建设监理事业,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全面提高全省建设管理水平,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化建设的有关活动,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热情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工程建设监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及条例;

(二)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起草有关建设监理法规、规章和办法,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理行业管理;

(三)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监理知识的普及和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组织会员收集、调查、研制、交流切实可行的建设监理工作软件和硬件,加强监理行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五)开展建设监理的调研和咨询,了解社会各界对建设监理的评价、看法和要求;

(六)开展国内外工程建设监理有关学术活动和工作交流;

(七)负责出版“江苏建设监理”刊物;

(八)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会员单位对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和呼声,并提出问题处理的可行性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本省辖区内从事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社会团体、监理单位、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关心支持建设监理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对建设监理工作作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选派的代表组成,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名,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大会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长会、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置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六)组织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收支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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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中心简介

江苏省、南京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坐落于风景秀美的中山陵风景区,占地面积10余亩,房屋建筑面积8000余平方米。

节能中心既是江苏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又是南京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为“两块牌子、一套机构”,成立于1985年,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事业单位。业务上接受江苏省经信委、南京市经信委双重指导。

节能中心现有在职人员9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75%。专业涵盖热能工程、土木工程、环保、机电一体化、工企电自动化、发配电、计算机、经济等。节能中心具有较强技术、设备实力,具有工程咨询、工程设计、项目总承包、节能监测等多种专业资质,是全国各省市同级别中规模最大、工作面最广,技术实力最强的节能专业服务机构之一。

2006年,由南京市经委批准,以节能中心为龙头、以中心院落为载体组建了“南京节能科技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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