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在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

(1992年4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资源,是指城市以外的一切土地。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照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

第四条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须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村镇建设规划应与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农村各项非农业用地,必须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可以利用坡地、荒地的,不得使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的原则。

第六条 在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中,按照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除国家重点工程外,不得批准征用和占用。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建窑烧砖、挖沙取土,新建厂房住宅、开挖鱼塘等。

第八条 国家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农村公共设施等非农业建设项目需要征用、使用农村土地的,应按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用地:

(一)已突出年度用地计划的;

(二)未按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安排用地的;

(三)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定额比例标准的(农民住房和附着物的占地面积超过宅基地的70%,总面积超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企业内建筑占地系数低于25%的,厂前区用地超过总面积的5--6%)。

第十条 凡征用村组土地,需办理撤组农转非的,用地单位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前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征地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砖瓦窑业用地,禁止占用耕地挖田取土,凡允许继续生产的砖瓦窑厂,取土用地均按临时用地处理,承担复垦任务或经费,用毕后交原村组使用。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建房用地:

(一)不符合分户条件而分户的;

(二)出租房屋的;

(三)全家户口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的;

(四)新分户者,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标准的;

(五)超计划生育的。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农村地籍管理制度,实行年度土地资源动态监测。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含国家、集体)所有者和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证书。

前款中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应按登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核发证书。

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报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用地合同后,领取《临时用地使用证》。使用期满并履行合同后,注销登记,收回《临时用地使用证》。

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收税范围以外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户、联合体)用地和居民宅基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医院及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福利企业用地;铁路、公路、水利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含测量标志用地),不列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县(区)、乡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省土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凭《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取。

第二十条 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管,单独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土地的复垦、整治,也可部分用于村庄内的基础设施的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以下土地列为复垦管理:

(一)水利、交通等建设挖、压废地;

(二)工矿企业废弃地和煤矿用陷地;

(三)农村中废弃的沟渠、坑塘、宅基地;

(四)其他各类零星荒废地。

土地复垦计划每年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部门共同编制下达。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贯彻“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涉及挖废、压占或损坏土地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把土地复垦列入总体设计。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第二十三条 土地复垦实行项目管理和承包责任制。经立项的复垦土地,须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达到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建立复垦档案。

第二十四条 复垦后的土地,用于种植粮棉作物的,不增加粮棉的合同定购任务,并按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或林业特产税,提倡和鼓励集体、个人进行劳动投入。

各级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资金,按省规定的比例提留,一部分用于复垦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在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村土地资源中取得以下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合理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取得明显成效的;

(二)积极组织土地复垦、开发,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同破坏土地资源和违法用地的行为作斗争作出贡献的;

(四)在保护土地资源有关科学研究或推广应用中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六条 对以下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破坏土地资源,非法取土、挖砂、采石、采矿、污染等,严重毁坏耕地条件的;

(二)故意抛荒耕地的;

(三)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四)侵犯或非法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

(五)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越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

(六)无权批准、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占用土地的;

(七)贪污、挪用土地管理有关税费的。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农村健身器材

  • 114主
  • 达创
  • 13%
  • 河北达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智能照明后台管理系统

  • RX-V2.8
  • 荣夏
  • 13%
  •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教学视频资源管理系统

  • 基本功能:1、采用B/S构架;2、大容量并发直播/点播.3、支持校平台与上级平台进行对接.4、平台支持多码流直播/点播.5、支持后台自动转码
  • 奥威亚奥威亚流媒体管理软件
  • 13%
  • 广州市奥威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庭审资源管理系统

  • dxing-8
  • 鼎鑫
  • 13%
  • 深圳市鼎鑫鸿基实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50M²

  • 30-50M²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12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16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24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数据资源管理

  • 1.名称 :数据资源管理2.功能:信息资源目录系统:从园区各子系统与园区相关管理部门业务职能入手,全口径调研各部门现有业务系统,结合业务流程,梳理数据资源和业务服务,达到完成数据资源调查、清理、共享
  • 1套
  • 1
  • 浪潮;中国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查看价格

应急资源管理

  • 资源管理包括应急单位、应急人员、应急车辆、应急专家、应急组织、应急物资、上级预案、知识库管理等模块;将应急相关资源有效地管理起来,使应急资源信息统一管理,以便于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准确的查看和调配应急资源.
  • 1套
  • 1
  • 光格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1-03-26
查看价格

地图资源管理

  • 1.名称:地图资源管理 2.品牌:徽粤大海/DHWL 3.型号:DHWL-DTZX4.产地:中国5.功能参数:支持地理信息位置与视频基础资源自动对应,监控点分布展示及查询定位;支持点缓冲、线缓冲、多边形、圆形、拉框的方式选择前端设备,支持丰富的地图放大缩小、比例尺等
  • 1套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3
查看价格

资源管理平台

  • 1、支持便捷的导航,可以快速的切换到相应的应用模块中,可以浏览当前的直播活动、热门的微课程、文档和活动图库信息,了解目前资源浏览的动态.2、支持通过导航标签快速的进入直播管理页面,可以按专递课堂
  • 1套
  • 3
  • 云蝶、3a,listen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7-20
查看价格

资源管理软件

  • 1.系统基于B/S架构,支持主流浏览器浏览,支持PC、移动端直播、点播,课件点播极速、延时小;2.支持导入用户数据,实现基础数据同步,学校所有用户都有个人账号,拥有个人用户空间,实现个人资源管理
  • 1套
  • 1
  • 中科大洋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7-03
查看价格

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发布信息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4-28

【生效日期】1992-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查看详情

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文献

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 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

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

格式:pdf

大小:59KB

页数: 23页

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 省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招 标 文 件 编号: JSLRIC-2009-001 招标人: 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说明 - 1 - 一、招标项目概况及投标人资格要求 - 1 - 二、投标 - 1 - 三、开标、评标 - 4 - 四、定标 - 6 - 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 - 7 - 一、项目概述 - 7 - 二、项目目标和任务 - 7 - 三、项目建设原则 - 9 - 四、数据库总体要求 - 11 - 五、管理系统总体要求 - 12 - 六、提交成果 - 13 - 七、项目计划 - 14 - 第三部分 附件 - 14 - 第一部分 招标说明 一、招标项目概况及投标人资格要求 1.1 招标项目概况 (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述的江苏省

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格式:pdf

大小:59KB

页数: 5页

江苏省《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 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乡(镇)村建设 用地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滩涂等一切土 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 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 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 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土地的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发布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各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8月8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印发

查看详情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发布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24 号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18年12月28日

查看详情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发布日期】2002-10-11

【生效日期】2002-10-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1日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第七条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移交

第八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除外)等档案;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城建档案馆(室)接收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应当由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的城建档案,其形成单位按照下列时限移交:

(一)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二)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在村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三)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及时移交;

(四)其他城建档案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移交。

前款所列第(一)、(三)、(四)项城建档案,向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二)项城建档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移交。

属于第八条规定范围的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形成的城建档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城建档案馆(室)接收。

第十条不属于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城建档案,由形成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理和保管,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所保存的城建档案目录。

第十一条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有利于长久保存。案卷质量应当符合《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进行登记,实行建设工程档案责任制。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和监理等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编制、移交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建设工程档案。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附有建设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建设工程档案。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前移交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应当加盖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并载明建设工程项目名称、移交单位、案卷总数、接收验讫、档案存管机构等内容。

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产权单位应当做好补测、补绘工作,并在补测、补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将测绘成果移交城建档案馆(室)。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房产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并列入房产产权产籍档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线档案的管理。城市管线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管线普查和测绘。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和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室)。

对城市管线进行局部变更、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绘制现状图,并在变更或者改造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对废弃、停用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城建档案馆(室)备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单位自行保管的城建档案,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应当同时移交。

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其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并向城建档案馆(室)备案。

第十九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的指导,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或者收集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道路、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室)和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馆(室)及其他形成、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城建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城建档案馆(室)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第二十五条保管城建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有防盗、防火、防水、防强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库房面积应当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建档案工作业务规范的要求。

新建或者改建档案库房,应当执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逐步配备温湿度自动控制、监控、计算机、声像等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的馆房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日常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可以开放的档案目录,并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资料和参考资料,向社会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管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城建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四)在非常条件下,为抢救、保护城建档案表现突出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登记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规定补测、补绘建设工程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损毁、丢失、涂改或者伪造城建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