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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普通国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  。
《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20日发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二十二条  。

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全省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公路法规制度体系,明确界定了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对依法推动我省普通国省道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背景

截止2019年底,我省普通国省道总里程12254公里,其中,一级公路占比78%、二级及以上公路占比99%。在公路交通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总体维持良好的公路技术状况。2019年底,普通国省道MQI达到94,优等路率达到91%。普通国省道作为覆盖范围广、提供服务普遍、公益性强的交通基础设施,是我省公路网中的重要支撑骨架,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我省普通国省道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如建设、养护主体不够明确,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够明晰,公路建设、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上位法有关确定普通国省道管理主体的要求,亟需制定《办法》予以解决和落实。

(一)充分发挥普通国省道骨干支撑作用、贯彻落实交通强国战略的迫切需要

普通国省道建设是展示江苏交通运输发展成果的重要窗口。未来一段时期内,我省普通国省道的建设任务依然十分繁重。规范和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既是确保普通国省道建设质量、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犯、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提高公路使用效益的重要抓手,也是进一步发挥普通国省道的骨干支撑作用,推进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落实交通强国战略的重要途径。

(二)合理界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现实需要

普通国省道管理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普通国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今年,《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苏政办发〔2020〕14号)发布,明确了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但目前我省尚未出台界定省市之间普通国省道相关职责的规定。制定《办法》是落实上位法有关规定和改革要求的需要,对划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职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明确普通国省道发展新导向的客观需要

新的宏观环境对我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普通国省道管理职责提出了新要求。如加强公路建设、推广养护新技术应用,推动公路服务设施建设,提升普通国省道的品质、信息化和绿色发展水平等,需要结合新的形势、新的要求,通过制定《办法》,明确发展方向、落实工作要求。

二、起草过程

2018年2月,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召开由省有关部门、高校、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部门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明确《办法》起草的思路、原则、框架和重点内容等,为《办法》起草奠定了基础。2018年3—10月,在交通运输系统内多轮调研、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经省交通运输厅第1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形成《办法》(送审稿),报省政府。

2018年11月-2019年8月,省司法厅对《办法》(送审稿)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2次征求意见,并专门赴扬州调研座谈,根据省各有关部门、各地的建议,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9年9月-2020年11月,根据最新出台的《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省司法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先后两次对《办法》进行修改,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第3次征求意见。根据省各有关部门、各地的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比较科学、合理、合乎省情、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草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省市管理职责划分、建设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新发展要求等内容。《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家和省有关普通国省道管理工作要求,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总结了我省普通国省道发展经验,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以及普通国省道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要求、新问题,体现了先进性、务实性和指导性。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宗旨和依据

《办法》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法宗旨是科学划分省市管理职责,加强普通国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普通国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明确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的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和省道。同时,明确普通国省道属于收费公路的,按照收费公路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省市管理职责划分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最新出台的《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办法》第四条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以及部分重要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项目的组织实施;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的养护和管理。

(四)建设管理职责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江苏普通国省道建设实践,《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建设主体。同时,考虑到目前部分跨江桥隧、跨市桥梁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实际,《办法》第三条还明确了部分重要普通国省道以及普通国省道跨越长江的桥梁、隧道和连接设区的市之间的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确定建设主体。

有关普通国省道建设手续办理,《办法》第八条明确: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建设主体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五)养护管理职责

根据我省普通国省道发展实际,《办法》第十条明确了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方可将普通国省道移交所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养护。《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涉及改线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应当组织将原普通国省道有关路段管理养护权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规划、养护标准和年度养护计划。

(六)路政管理职责

《办法》第十五条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事项,包括:利用普通国省道跨省超限运输;部分涉及普通国省道的施工活动,具体为因修建铁路、机场等建设工程需要使普通国省道改线的;跨越、穿越普通国省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在普通国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需要中断交通或者需要半幅封闭普通国省道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普通国省道中的一级公路增设或者改造中间带开口的平面交叉道口的。《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普通国省道公路用地外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除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部分许可外,普通国省道路政管理职责,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七)新发展要求

《办法》第九条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普通国省道,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同步建设路网监测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公路附属设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普通国省道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外的绿化及其养护工作,满足普通国省道绿化、美化要求;《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普通国省道路域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普通国省道绿色发展水平、信息化水平和服务品质。

四、主要亮点

(一)科学划分了省和设区的市管理职责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对省与市县普通国省道方面的财政事权进行划分。《办法》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在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了普通国省道的省和设区的市管理职责,弥补了现有制度未对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进行省和设区的市职责划分的空白。

(二)科学划分了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科学划分,主要涵盖了建设主体、制定计划、移交接养等方面。《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建设主体;第十一条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有关普通国省道移交接养职责和程序;第十三条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公路用地、划定建筑控制区的职责;第十八条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公路联合整治职责。

(三)落实普通国省道发展新要求

新的宏观环境下国家战略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对我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普通国省道管理职责提出了新要求。《办法》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在第九条中对推动路网监测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公路附属设施等的同步建设进行了明确;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对提升普通国省道的安全畅通、信息化水平和绿色发展水平等进行了明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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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国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普通国省道(以下简称国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省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和省道。

国省道属于收费公路的,按照收费公路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省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国省道发展与城市道路、农村公路发展相协调,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相衔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建设主体,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征收补偿等责任。

部分重要国省道以及国省道跨越长江的桥梁、隧道和连接设区的市之间的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确定建设主体。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国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的养护和管理。部分重要国省道建设、养护项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制定促进国省道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会商、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国道、省道规划,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制定国省道年度建设计划,并纳入全省交通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国省道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国省道的,应当明确或者组建国省道建设项目法人。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国省道的,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国省道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省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国省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建设主体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国省道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同步建设路网监测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公路附属设施。桥梁下部陆地空间应当按照规定同步采取绿化、防护等措施。

第十条 国省道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方可将国省道移交所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养护。

第十一条 涉及改线的国省道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原国省道有关路段管理养护权移交承诺书。承诺书应当明确移交后原国省道有关路段管理养护主体。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涉及改线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将原国省道有关路段管理养护权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国省道养护规划和养护标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国省道技术状况、养护目标和国家承担国道养护的支出情况,编制年度养护计划。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国省道的公路用地、划定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

国省道确定公路用地、划定建筑控制区之前,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控制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国省道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外的绿化及其养护工作,满足国省道绿化、美化要求,但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五条 利用国省道跨省超限运输,或者进行下列涉及国省道施工活动,应当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使国省道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国省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在国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需要中断交通或者需要半幅封闭国省道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

(三)国省道中的一级公路增设或者改造中间带开口的平面交叉道口的。

第十六条 国省道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国省道路产赔偿、补偿收入应当按照省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路产恢复和保护。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省道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在国省道及其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搭建设施、倾倒废弃物、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采石取土、焚烧物品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整治,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路域环境优美。

第十九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绿色、智能技术在国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中的运用,建立统一高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国省道重要节点、路段和重大桥梁、隧道监测系统,实施国省道品质工程。

第二十条 涉及国省道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处罚或者处理,但未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层级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国省道的,其建设、养护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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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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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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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干线公路)建 设管理,根据《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实施方案》,结合江苏省干线 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建的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考核主要内容有:建设程序标准化、参建单位管理标准化、 施工工艺标准化及安全管理标准化。 第四条 建设程序标准化考核 建设程序标准化考核是指对项目从工程可行性研究到完成交工验收的 相关程序进行的考核。 建设程序标准化考核主要内容有: 1、项目开工前,制定本项目建设标准化创建方案; 2、项目开工前,完成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报批;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设计经过审查并批复;完成征地、拆迁手续办理;完成工程招标,并在招 标文件中提出创建标准化的相关要求;完成质量和安全监督申请,建立质

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简介

全文

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国省道是指普通公路中的国道和省道,列入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规划的项目适应本办法。

普通国省道建设包括新改建、路面改善两类。其中,路面改善是指对原公路全线或逐段进行,包括铺设新路面、完善安全保障设施、实施公路标准化和美化工程等在内的路面状况改善,不进行全线路基拓宽、不提升技术等级。

第三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定额补助、质量可靠、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及时修订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完善管理制度,细化配套措施,不断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是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有关前期准备和确定项目法人、筹措建设资金、征地拆迁、建设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工作,成立相应协调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普通国省道建设工作。

第七条 省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普通国省道建设规划、安排年度计划、制定技术指导意见、统筹项目前期管理、筹措省补助资金、开展行业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商省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规划,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普通国省道建设规划应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成线成网、外连内畅”的原则进行编制,以充分发挥路网整体效益。

第九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业审核意见后,报具备相应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将普通国省道设计审批权限再下放给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条 列入省普通国省道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视同已审批项目建议书,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公路路面改善项目视同省已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规划,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资金筹措情况,安排年度计划。对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有力、进度快、质量好的市州,省将优先安排规划内其他普通国省道项目的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设计

第十二条 新改建工程项目中有技术复杂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单孔跨径L≥40m拱桥、单孔跨径L≥100m连续(刚构)梁桥、新型结构桥等)和特长、长隧道的为技术复杂项目,其余为普通项目。

第十三条 一级公路和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建设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其他项目可实行一阶段设计。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依据《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勘察设计要点》相关规定做好项目设计工作,省将创建“普通国省道建设示范工程”。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道应同步设计完善的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完成投入使用,并达到普通国省道建设示范工程文明样板路标准。

第十六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应根据周边路网和项目属地划分实际情况,同步设计必要的养护、管理和服务设施等,应按相关规划和规定设置车辆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系统,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十七条 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普通国省道,应通过高架、立交等方式分离过境交通和市内交通流量。

第十八条 普通国省道初步设计概算应按省人民政府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严格控制。

第十九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要加强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建设规模和标准,确需变更设计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先审批、后实施”,概算调整“先审计、后调概”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据《合同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依规签订合同。所有招投标、采购工作必须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采取社会投资建设模式的,从其规定。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须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未经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相应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及工程管理机构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要加强从业单位人员履约的管理,具体要求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制订。省有关部门或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对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州交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应依法明确并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监管、施工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建设期间的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并制定和出台与国省补助资金配套的地方补助标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兜底责任。同时,应按照中央及省严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要求,编制普通国省道项目建设收支平衡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备案。鼓励多种筹资方式,鼓励公路周边土地资源和派生资源收益用于弥补交通建设资金不足。

第二十六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由省(含国家补助)按类别、地区等实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展情况及市州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市州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依法依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十九条 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审计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组织有关人员依法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

第三十一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章 项目监管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市州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情况实行综合评估,严格兑现奖惩(具体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评估结果作为安排市州下年度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省财政厅暂缓或停拨该市州下一次普通国省道建设补助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市州自筹资金不落实,或未与补助资金配套到位的;

(四)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五)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建设收支平衡方案和进度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违反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核减该市州普通国省道建设补助资金: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二)项目仍有未完工程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未到位进行工程交工验收的;

(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

(四)未完成省下达年度普通国省道建设目标任务的;

(五)自筹资金不到位,对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上访的;

(六)擅自更换建设项目的;

(七)对于本文第三十三条中出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未到位的。

第三十五条 针对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发现的问题,各市州应及时整改到位。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除扣减该市州普通国省道建设补助资金外,暂停该市州辖区所有普通国省道项目申报、审批,直至整改到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列入规划的非普通国省道按照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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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水平和通行保障服务能力,构建更畅通、更安全、更智慧、更绿色的公共交通网络,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交通运输部《“十三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国省道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6〕5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建设的决定》(乐委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交通”的总要求,围绕构建现代公路养护管理体系的总目标,按照“改革攻坚、养护转型、管理升级、服务提质”方针,进一步理顺市县关系,建立事权明晰、支出责任明确的养护管理体制和以公共财政保障为主、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监管到位的资金保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运转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做到应养即养、养必优良,实现路况和服务“双提升”。

第三条 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树立全寿命周期养护成本理念,加强公路预防性养护,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公路养护成本。

第四条 加强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努力推动养护决策科学化、养护管理制度化、养护作业标准化、养护工程精细化、养护生产绿色化、桥隧养护规范化、人才队伍专业化,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第二章 明晰事权

第五条 市级主要事权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等行业管理。

(二)负责统筹编制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发展规划。

(三)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养护管理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和质量监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四)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涉路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组织、协调跨区域路政执法行动、路政保障工作和涉路争议案件。

第六条 县级主要事权

(一)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预防性养护、灾毁抢修、应急保通。

(二)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建设。

(三)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交安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设施、养护与应急保通中心、养护站、治超站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路域环境治理、路产路权保护、双超治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七条 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下达燃油税转移支付、部省定额补助、地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其中日常小修保养经费每年应不低于3.5万元/公里。按照事权划分,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小修保养、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经费相应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监管和同级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级补助资金

(一)小修保养。根据各县(市、区)境内普通国省道小修保养实际里程,市级给予以奖代补:一级公路1.3万元/年·公里,二级公路1.0万元/年·公里,三级及以下公路0.5万元/年·公里。

(二)大中修及专项工程。根据各县(市、区)实施的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项目,市级按大修工程70万元/公里、中修工程20万元/公里,病危桥梁改造加固0.07万元/平方米、拆除重建0.16万元/平方米给予专项补助。

(三)市级每年安排300万元经费,用于年终对区县普通国省道养护检查考核专项奖励。

(四)市级每年安排500万元经费,用于全市公路应急抢险专项支出。

第九条 县级资金

各县(市、区)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小修保养、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所需资金,除中央燃油税转移支付、上级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抓好普通国省道科学性、预防性、周期性、及时性、全面性和彻底性养护,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公路使用性能指数逐年提高。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养护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养护管理力量,加强养护与应急保通中心、养护站、治超站建设,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和水平,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内普通国省道桥梁、隧道日常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规定,切实加强桥梁、隧道管理养护,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确保桥梁、隧道运行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加强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管理,严格工程项目业主负责、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工程交(竣)工验收等制度,切实抓好计划管理,设计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廉政管理工作,严把验收关。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各自辖区内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全力抓好公路治超工作。要加强超限检测点建设,落实治超工作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及经费。要加大路政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损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纳入市政府对县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重点考核普通国省道路面使用性能指数、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双超治理和资金保障等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加强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检查考核采取日常巡查、季度检查、年终总评的考核方式,实行季度通报、年终兑现小修保养以奖代补经费。全年考核得分第一至第六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年终专项奖励;排名在倒数一至三名的县(市、区)予以经济惩罚。

第十七条 加强大中修及专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按期完成且通过交工验收的项目,一次性拨付该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取消该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并约谈目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乐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具体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和大中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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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简介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水平和通行保障服务能力,构建更畅通、更安全、更智慧、更绿色的公共交通网络,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交通运输部《“十三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国省道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6〕5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建设的决定》(乐委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交通”的总要求,围绕构建现代公路养护管理体系的总目标,按照“改革攻坚、养护转型、管理升级、服务提质”方针,进一步理顺市县关系,建立事权明晰、支出责任明确的养护管理体制和以公共财政保障为主、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监管到位的资金保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运转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做到应养即养、养必优良,实现路况和服务“双提升”。

第三条 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树立全寿命周期养护成本理念,加强公路预防性养护,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公路养护成本。

第四条 加强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努力推动养护决策科学化、养护管理制度化、养护作业标准化、养护工程精细化、养护生产绿色化、桥隧养护规范化、人才队伍专业化,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第二章 明晰事权

第五条 市级主要事权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等行业管理。

(二)负责统筹编制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发展规划。

(三)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养护管理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和质量监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四)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涉路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组织、协调跨区域路政执法行动、路政保障工作和涉路争议案件。

第六条 县级主要事权

(一)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预防性养护、灾毁抢修、应急保通。

(二)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建设。

(三)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交安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设施、养护与应急保通中心、养护站、治超站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路域环境治理、路产路权保护、双超治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七条 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下达燃油税转移支付、部省定额补助、地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其中日常小修保养经费每年应不低于3.5万元/公里。按照事权划分,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小修保养、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经费相应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监管和同级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级补助资金

(一)小修保养。根据各县(市、区)境内普通国省道小修保养实际里程,市级给予以奖代补:一级公路1.3万元/年·公里,二级公路1.0万元/年·公里,三级及以下公路0.5万元/年·公里。

(二)大中修及专项工程。根据各县(市、区)实施的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项目,市级按大修工程70万元/公里、中修工程20万元/公里,病危桥梁改造加固0.07万元/平方米、拆除重建0.16万元/平方米给予专项补助。

(三)市级每年安排300万元经费,用于年终对区县普通国省道养护检查考核专项奖励。

(四)市级每年安排500万元经费,用于全市公路应急抢险专项支出。

第九条 县级资金

各县(市、区)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小修保养、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所需资金,除中央燃油税转移支付、上级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抓好普通国省道科学性、预防性、周期性、及时性、全面性和彻底性养护,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公路使用性能指数逐年提高。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养护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养护管理力量,加强养护与应急保通中心、养护站、治超站建设,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和水平,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内普通国省道桥梁、隧道日常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规定,切实加强桥梁、隧道管理养护,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确保桥梁、隧道运行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加强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管理,严格工程项目业主负责、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工程交(竣)工验收等制度,切实抓好计划管理,设计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廉政管理工作,严把验收关。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各自辖区内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全力抓好公路治超工作。要加强超限检测点建设,落实治超工作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及经费。要加大路政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损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纳入市政府对县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重点考核普通国省道路面使用性能指数、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双超治理和资金保障等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加强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检查考核采取日常巡查、季度检查、年终总评的考核方式,实行季度通报、年终兑现小修保养以奖代补经费。全年考核得分第一至第六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年终专项奖励;排名在倒数一至三名的县(市、区)予以经济惩罚。

第十七条 加强大中修及专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按期完成且通过交工验收的项目,一次性拨付该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取消该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并约谈目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乐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具体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和大中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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