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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8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水平和通行保障服务能力,构建更畅通、更安全、更智慧、更绿色的公共交通网络,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交通运输部《“十三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国省道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6〕5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建设的决定》(乐委发〔2016〕7号)精神,结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水平和通行保障服务能力,构建更畅通、更安全、更智慧、更绿色的公共交通网络,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交通运输部《“十三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国省道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6〕5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建设的决定》(乐委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交通”的总要求,围绕构建现代公路养护管理体系的总目标,按照“改革攻坚、养护转型、管理升级、服务提质”方针,进一步理顺市县关系,建立事权明晰、支出责任明确的养护管理体制和以公共财政保障为主、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监管到位的资金保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运转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做到应养即养、养必优良,实现路况和服务“双提升”。

第三条 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树立全寿命周期养护成本理念,加强公路预防性养护,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公路养护成本。

第四条 加强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努力推动养护决策科学化、养护管理制度化、养护作业标准化、养护工程精细化、养护生产绿色化、桥隧养护规范化、人才队伍专业化,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第二章 明晰事权

第五条 市级主要事权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等行业管理。

(二)负责统筹编制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发展规划。

(三)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工程、养护管理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和质量监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四)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涉路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组织、协调跨区域路政执法行动、路政保障工作和涉路争议案件。

第六条 县级主要事权

(一)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预防性养护、灾毁抢修、应急保通。

(二)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建设。

(三)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交安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设施、养护与应急保通中心、养护站、治超站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路域环境治理、路产路权保护、双超治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七条 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下达燃油税转移支付、部省定额补助、地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其中日常小修保养经费每年应不低于3.5万元/公里。按照事权划分,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小修保养、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经费相应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监管和同级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级补助资金

(一)小修保养。根据各县(市、区)境内普通国省道小修保养实际里程,市级给予以奖代补:一级公路1.3万元/年·公里,二级公路1.0万元/年·公里,三级及以下公路0.5万元/年·公里。

(二)大中修及专项工程。根据各县(市、区)实施的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项目,市级按大修工程70万元/公里、中修工程20万元/公里,病危桥梁改造加固0.07万元/平方米、拆除重建0.16万元/平方米给予专项补助。

(三)市级每年安排300万元经费,用于年终对区县普通国省道养护检查考核专项奖励。

(四)市级每年安排500万元经费,用于全市公路应急抢险专项支出。

第九条 县级资金

各县(市、区)普通国省道改造、大中修、小修保养、病危桥(隧)整治及专项工程所需资金,除中央燃油税转移支付、上级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抓好普通国省道科学性、预防性、周期性、及时性、全面性和彻底性养护,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公路使用性能指数逐年提高。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养护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养护管理力量,加强养护与应急保通中心、养护站、治超站建设,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和水平,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内普通国省道桥梁、隧道日常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规定,切实加强桥梁、隧道管理养护,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确保桥梁、隧道运行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加强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管理,严格工程项目业主负责、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工程交(竣)工验收等制度,切实抓好计划管理,设计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廉政管理工作,严把验收关。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各自辖区内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全力抓好公路治超工作。要加强超限检测点建设,落实治超工作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及经费。要加大路政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损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纳入市政府对县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重点考核普通国省道路面使用性能指数、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双超治理和资金保障等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加强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检查考核采取日常巡查、季度检查、年终总评的考核方式,实行季度通报、年终兑现小修保养以奖代补经费。全年考核得分第一至第六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年终专项奖励;排名在倒数一至三名的县(市、区)予以经济惩罚。

第十七条 加强大中修及专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按期完成且通过交工验收的项目,一次性拨付该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取消该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并约谈目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乐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具体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和大中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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