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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在1997.12.15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基本信息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简介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单位将非法入境的危险废物退运出境,并依法处以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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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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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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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文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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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57KB

页数: 4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梁保华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格式:pdf

大小:257KB

页数: 10页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70号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 2011 年 3 月 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李学勇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 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 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 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的决定

十八、《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转移到最后目的地的过程应当进行追踪管理。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并报送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不填报或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

(三)删除第二十六条。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六)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将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将第(六)项修改为:“‘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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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介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9年12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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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的决定简介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第三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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