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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的决定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十八、《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转移到最后目的地的过程应当进行追踪管理。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并报送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不填报或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 (三)删除第二十六条。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十八、《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转移到最后目的地的过程应当进行追踪管理。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并报送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不填报或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

(三)删除第二十六条。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六)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将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将第(六)项修改为:“‘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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