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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内容
江苏省省级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3]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即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范围根据当年公布的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人(即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工程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审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采购活动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有关投诉事宜等。
第七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项目(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八条
采购人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应委托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且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九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人进行委托采购的,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的相关信息,除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将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合同副本报省财政厅备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送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即由财政结算中心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体系或“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到材料供应商、承建单位(指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的企业);部分基本建设资金已拨付到建设单位账户的,由建设单位予以支付。省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采购人的自有资金部分,由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自行支付。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突破原批准预算时,必须由采购人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再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工程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重大招标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邀请财政、监察等部门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江苏省省级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是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23号,坐公交9路;19路;82路;113路;307路;552路;y5路夜间 到 汉中门大街·嫩江路站下车就是
可以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找2011年9月29日以字号为苏财购【2011】19号的文件,公开招标限额100万元。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2003 年 7月 2 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 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 ) 的申报和评审活动 ,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 会共同负责。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 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 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 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 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 (一)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 8000 平方米以上; (二) 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只 20000 平方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 和健全政府采购代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效率和质量,保证政 府采购代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江西省各级政府 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质的政府采购社 会中介代理机构,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事宜的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质 的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应当向采购人提供良好服务;不得向采购人行 贿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应当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
《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网上比价采购暂行办法》是一项由江苏省政府颁布的条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加强对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协议供货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更好地服务于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比价采购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的一种具体操作形式,指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互联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并接受供应商的报价,由计算机按预先设定的评定标准直接进行比价,比价结果经询价小组确认后产生成交供应商,并在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等全过程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网上比价采购的对象为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如现代办公设备、汽车、计算机及外设等。
第四条 采购中心负责网上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网上采购全过程接受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采购人、供应商和其他社会各界的监督。国家公证机关对整个报价和评定成交过程进行实时公证。
第五条 网上比价采购实行供应商会员制,参加采购中心网上比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首先必须在采购中心登记成为会员供应商。采购中心免费为各供应商进行会员登记,名额不受限制。会员供应商登记申请办法详见采购中心《关于会员供应商申请登记的规定》(苏机采[2003]502号文)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凡采购中心会员供应商,由采购中心授予网上报价用户名和密码,供应商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机关采购网”)网站,方可进入网上比价系统。
第七条 会员供应商的用户名和密码须妥善保管。用户名不能自行修改,密码可根据各供应商内部管理要求进行修改。凡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密码泄密的,一切后果由自己承担。
第八条 网上比价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在机关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公告的内容包括项目的采购编号、采购内容、采购文件获取方式、报价起止时间和供应商资格要求等。
采购文件可在机关采购网上免费下载。
第九条 各会员供应商应当注意及时浏览机关采购网的有关采购公告,凡因未及时浏览而错过报价机会的,采购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参与网上比价采购项目的会员供应商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机关采购网的“网上比价采购系统”后,应按照要求正确填写并提交报价。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报价起止时间内多次报价,但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
报价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将不能修改其报价,此时的报价为最终报价,各报价供应商须对其报价和相关承诺承担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本次网上比价采购活动中止:
(一)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网上比价采购中止后,采购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报价截止时间后,各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将由计算机系统直接在机关采购网上公布。所有报价供应商可通过原登录程序进入网上采购比价系统浏览。
第十四条 报价结束后,原则上在所有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报价供应商中,按价格优先、报价时间优先的原则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确定成交供应商。
当出现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由询价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中心将在机关采购网上发布比价成交结果公告。同时采购中心将向成 交供应商发出书面成交通知书,供应商持成交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中心对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网上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应采取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
意外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1、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采购系统;
2、网上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的操作;
3、网上采购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
5、其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第十七条 如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正在进行的网上采购无效;故障排除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继续进行网上采购。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会员资格的;
2、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拒绝接受成交结果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联合故意抬高报价的;
4、通过非法手段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
5、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网上比价采购暂行办法 )由机关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