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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是江苏省,发布文号是政办发 [2002] 2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简介

【生效日期】2002-03-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政办发 [2002] 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8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目前,我省各类集贸市场发展迅速,为衔接产需、引导消费、解决就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管理粗放、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偷逃税费、个别市场主办单位阻扰监管、有的地方以治理软环境为由阻碍执法等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李岚清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通知》的总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点工作,立即行动起来,尽快部署安排,切实抓紧抓好。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切实抓出成效,达到国家和省下达的整治目标。

二、明确范围,突出重点,确保整治效果

要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省集贸市场进行一次彻底整治。专项整治集贸市场的范围,主要是进行商品交易的有形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工业品市场、农副产品及中药材等商品交易市场。重点整治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偷税逃税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重点查处集贸市场内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重点抓好清查经营主体、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强化质量监管、强化税收征管、净化市场环境、清除执法壁垒、完善监管制度、严肃执法纪律、加强舆论宣传、着力抓好治本等十个方面的工作。整治期间,省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选择20个市场进行重点整治。要通过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尤其是树立好的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动集贸市场整治工作。

三、周密组织,精心安排,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安排部署阶段(3月中旬以前)。各地要对本地集贸市场整体状况及违法违规问题深入进行摸底排查,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治措施,并及时进行部署。各地要对本地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入场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统计。不论是谁主办的,是否经过登记,都要进行统计,并纳入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地整治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名单,区别不同情况制订切实的整治措施。

集中整治阶段(3月下旬-7月底)。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抓住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商品,进行集中整治。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集贸市场,重点抓查处,依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制度不完善、管理跟不上的集贸市场,重点抓规范,注重教育和整改。要边查处,边整改,边规范,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治本之策,坚持打击与防范、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在开展集中专项整治的同时,大力推广预警制度,完善市场巡查,实现长效管理。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信用制度,积极发展信用文化,大力倡导商业道德,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检查总结阶段(8月份)。各地要按照《通知》确定的目标,组织力量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的具体做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典型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需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措施。省政府将适时对各地整治工作尤其是对省确定的重点市场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给予表彰。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药监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消防机关要加强集贸市场安全消防状况的检查力度,消除事故隐患;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通信管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网吧、电子游艺室、书摊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各种非法出版物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切实解决好消除执法壁垒等问题。

五、着力抓好治本,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在专项整治的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治本之策。指导、督促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通过引进名优商品进场销售、开办专卖店等形式,提高市场商品的质量和档次,让名优商品逐渐占领集贸市场。集贸市场主办单位要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切实负起责任,专项整治后一旦再发现严重的假冒伪劣、偷逃税费及社会治安等问题,要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积极引导现有市场准确定位,要加强对新型流通业态的研究,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建立现代流通体制。要对流通方式、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改革,逐步引入新型营销方式、流通业态和通用规则,建立市场主办单位先行赔付和保证金制度,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六、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达标达效

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做到一月一重点,一月一督查。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整治成果,曝光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要注意掌握情况,及时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治成果向省报告,重大问题和大案、要案要随时报告。在集中整治期间实行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地要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工商局。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应于2002年9月1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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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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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献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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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04]64号)的要求,为纠正和制止征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费清欠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全市建设用地数量逐年加大。在征地过程中,个别地方为推动招商引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降低一次性征地成本支出,对征地补偿费用采取了延期付款的办法,有的甚至挪用、截留征地安置补偿款,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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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04]64号)的要求,为纠正和制止征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清欠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费清欠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全市建设用地数量逐年加大。在征地过程中,个别地方为推动招商引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降低一次性征地成本支出,对征地补偿费用采取了延期付款的办法,有的甚至挪用、截留征地安置补偿款,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

[青海]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会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28日至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面整治全省范围内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城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经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二、重点工作

(一)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责任制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城镇燃气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城镇燃气储存、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隐患,严肃查处非法储存、充装、倒运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对城镇燃气领域的安全监管。

(二)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燃气储存、充装站点及加气站选址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标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占压地下燃气管线以及进行爆破、取土作业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管理及运行维护抢修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取得证书,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防范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等。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及车辆管理,强化运行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整顿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等行为。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压力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制假掺假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反映。

三、组织方式

(一)自查自纠(2016年4月28日--5月15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要求,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影响城镇燃气安全和扰乱燃气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于2016年5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自查报告。

(二)省级督查(2016年5月16日--5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将约谈相关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治理相结合,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二)积极协调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集中曝光警示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三)结合专项整治工作,从正反两个方面总结城镇燃气安全监管经验,建立健全维护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的长效机制,持续保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

联系人:齐红令 电话(传真):0971-6146183

电子邮箱:qhjstcjc@126.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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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开展无锡市建设工程“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无锡市建设工程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锡建质安〔201652

 

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6]628号)和市政府关于市钢铁行业去产能和地条钢整治工作紧急会议要求,现决定即日起在我市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严厉打击建设工地使用地条钢的行为,市住建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市质监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建设工程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和过问,检查指导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和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五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和相关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管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全方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特别是钢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依法严厉打击建设工程施工违法违规使用地条钢行为。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监管部门应当全面加强对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进场钢材的监管,从落实工程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严把建筑材料检测关入手,杜绝地条钢进入施工场地。全面检查进入建设工地现场钢材的生产厂家、铭牌、质量保证书、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出厂检验报告、批次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内容,对所有在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不同厂家和规格钢材进行逐一过堂,必要时实施抽样检测复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地条钢建筑材料的建设工程项目,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严肃追究工程参建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关企业责任人员责任,从严予以处罚,同时充分利用各级建设网站、监管平台等予以通报、曝光。  

 

三、完善机制,加强联动。

各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对工地进场钢材进行抽样复检,是否严格按照要求执行钢筋原材料进场验货把关制度。一旦发现存在非法采购、使用地条钢的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通报同级质量监督和工商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追查地条钢的生产销售源头。

  

四、及时总结,提升效能。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对工作中总结出的好的经验做法予以提炼,提升监管效能。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梳理和报送工作,明确专人报送,保证工作信息报送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请各地于2016123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建设工程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材料报送我局。  

联系人:刘东亮    联系电话:81822716  

电子邮箱:282206437@qq.com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 1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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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国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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