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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读
第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特制定本原则与方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目的是:加强评价单位的财务管理,合理收取评价费用,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质量。
第三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收费额,应由建设项目的规模、行业特点、建设项目所在地地域环境复杂程度等要素决定所需投入的实际工作量,并根据合理适度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颁发试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总说明中规定,从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用于本规定附件中所列各项评价费用。
第五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已完成的评价项目进行工作量与评价收费的定量分析,并以辖区的物价部门批准的气象、水文、卫生、环境监测等收费标准作为依据,核定该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内容及计费原则见附件。
第九条本原则与方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原则与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内容及计费原则
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管理,根据近几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情况的剖析,提出主要评价工作内容分项收费的计费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辖区内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编制评价大纲,并根据评价大纲内容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列出对应收项目的收费额,汇总后与评价大纲同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主要由五部分组成:
1.调研、监测、实验、测试费:包括大气、水体、噪声、振动、土壤、作物、放射性物质的采样人工费和监测分析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工程概况及人群健康状况调查费、以及气象、水文、地质、生物等实验和观测工作费。
调研、监测、实验、测试费应统一按照辖区内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气象、水文、卫生、环境监测、科研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
2.评价与报告编写费:包括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评价及影响评价费和评价大纲、报告书或报告表编写费(不包括实验、测试和上机费)。评价与编写费应以评价单位的综合评价能力核定。
由于评价与报告编写费主要受制于建设项目的规模和行业特征以及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为便于确定评价费,依据工程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和项目拟建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将建设项目评价与报告书编写工作分为三类:
Ⅰ类: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并邻近于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敏感目标界区的大中型以上建设项目。
Ⅱ类: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并地处非敏感区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Ⅲ类:可能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并地处非敏感区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较大地处敏感界区附近的小型建设项目(含乡镇工业)。
其费用标准按下表填写。(详见表1)。
3.管理费:包括评价技术合同手续费、评价工作管理人员工资及补助费、税金。
(1)评价技术合同手续费应按本地区技术市场有关规定核计。
(2)评价工作管理人员工资和补助费,按实际参加评价管理工作的人数及国家有关规定核计。
(3)税金: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其税金由评价总承担单位一次付清,协作单位不再另交税金。
4.杂项费:包括差旅费、资料费、计算费、印刷费、交通费、运杂费、室外采样仪器折旧费、不可预见费。
(1)差旅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出差地区标准确定驻勤补贴和野外津贴。不包括专家参加审查会的差旅费。
(2)资料费:所需气象、水文、地质等资料,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计价办法,按不同类型的资料收费标准支付。
持有环境监测、污染源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的单位可酌情收取费用,收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提供资料成本的10%.
表1工程评价和报告书编写费用分类表
类别
评价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备注
大气现状及环境影响评价
地面水现状及影响评价
地下水现状及影响评价
废渣现状及影响评价
噪声现状及影响评价
水土流失现状及影响评价
土壤现状及影响评价
作物现状及影响评价
放射性现状及影响评价
人群健康现状调查及分析
其他
污染与破坏防治对策分析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污染风险分析
工程分析
总报告编写
注:以一个工程师所需工作日和日值进行测算。
(3)计算费:按所需上机时间计收(不包括软件设计费)。
上机时间(小时)4以下4~88~2424以上
收费标准(元/小时)
(4)印刷费:按实际成本核计。
(5)交通费(车辆、船只租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计。
(6)室外采样仪器折旧费:按现场所用的仪器价值及本地区有关规定核计。
(7)运杂费:按实际托运所需开支核计。
(8)不可预见费:按评价总直接费用的5%计(暂定)。
5.审查费:包括评价大钢、报告书审查会议费,报告书技术审核费。(注:会议费指专家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咨询,以及会议室等费用)。
审查费原则上小于评价总经费的8%.
以上收费不得用于环保部门本身的福利设施建设和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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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 [2002]125 号 2002-01-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 提高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 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 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 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 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 (含大纲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 (含大纲 )、环境影响报告表进 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 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上述各类收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广州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范(试行)
穗环[2007]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市环保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适用本规范,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市环保局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应在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的项目建议书后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应当在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应当在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市环保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六条 申请人向市环保局有关处室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形式的,有关处室应当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及时予以答复。市环保局受理窗口应根据咨询答复意见对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七条 市环保局受理窗口在受理申请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时,应当审查下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规定的格式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电子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3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申请书给出项目属于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说明或相应的证明材料(核准制项目);
(四)市规划局出具的有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应的规划用地审批文件(新增用地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出具的有关规划功能的审批文件(规划功能变更或规划功能确定的建设项目);
(五)市环保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环保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通过局的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予以受理确认,窗口的受理号和审批处室的受理号应一致;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九条 市环保局应在广州环境保护网站(网址:WWW.GZEPB.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条 市环保局受理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申请后,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应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可行性;
(六)项目建设是否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七)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的可行性。
第十二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市环保局应将举行听证会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经办、审核、签发三级审批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步审批(查)结论需经处务会议集体讨论,由处长审核后送局领导签发。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需经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局应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局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在作出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前,应在广州环境保护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作出批准决定后,在广州环境保护网站公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
第十五条 市环保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特殊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应规定特事特办。
第十六条 需要市环保局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照本规范执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