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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是水资源[2004]142号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条例,本则总计四十条。

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基本信息

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规则全文

总 则

(一)为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指导和规范规划编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是试点地区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主要参考依据,也可供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指导其它地区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时参考。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分析评价水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用水水平、节水状况、节水潜力,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实际出发,认真研究节水标准与指标,依据不同规划水平年水资源供需平衡需要,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按照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和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为主的方针,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效益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提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四)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应遵循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相协调的原则,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五)节水型社会建设应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重点突出制度建设。

通过制订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确定水资源宏观控制指标和微观定额指标,明晰初始用水权。通过制定水权转让的政策法规,建立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用水权有偿转让,引导水资源实现以节水、高效为目标的优化配置。

(六)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目标确定、体制机制建设、节水方案与工程建设、总体与分期实施方案以及保障措施。

(七)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现状水平年为2000年,近期规划水平年为2010年,远期规划水平年为2020年。试点阶段3-5年,试点完成2010年。

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统筹考虑流域与行政分区,以行政分区为主。

(八)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应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已有规划成果相一致,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以现有资料为主,视情况进行必要调查补充。资料的引用,要进行可靠性、合理性分析。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试点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的协调。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宏观控制指标的协调。

基本情况

(十)基本情况即为试点地区的现状情况,是规划编制的基础。论述和分析清楚试点地区的区域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概况、水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用水节水水平以及节水潜力等。

(十一)自然地理与经济社会概况。论述试点地区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环境、气候气象的特点,以及有关人口数量、GDP及增长率、产业发展等情况。

(十二)水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分析评价试点地区河流水系与水资源分区、水资源数量、江、河、湖、库及地下水的水质状况,河流的季节变化;水利建设情况,实际供水和用水;现状工程条件下不同来水频率的水资源供需情况;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等。

(十三)用水节水水平及节水潜力,通过试点地区历史的和现状的一系列分区、分类指标对比分析,反映和评价用水节水的程度和发展趋势,并在全面分析水资源条件及产生原因的基础上,评价节水潜力和今后节水的主攻方向。

(十四) 要了解当地人们的生活习惯,习俗,然后制定节水措施。

分区、分类评价指标选用,要反映本地区用水节水特点、经济发展水平,要有可比性。

目标确定

(十四)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目标确定是规划编制的重要环节,包括量化目标和非量化目标两类。按规划水平年分为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按分区、分类分为总体目标和分区、分类目标。

(十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目标确定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平衡过程。应以不同规划水平年分区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为基础,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实际出发,协调开源与节流的关系,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综合权衡,确定节水的贡献率,合理确定量化目标和非量化目标。

(十六)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目标确定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通过节水型社会建设,不断提高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发挥试点地区地缘优势,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水资源管理方面:通过节水型社会建设,使试点地区在水资源管理方面达到四个目标:一是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二是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目标;三是节水型社会体制和机制建设目标;四是水生态环境目标。总的目标就是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3.人与自然和谐方面:通过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试点地区水环境的不断改善,提高水环境的承载能力,在注意水对人侵害的同时,更加注意人对水的侵害,更加注意人与自然的和谐。

实施目标的各项具体指标主要以水利部《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重点考核验收指标为参考:

(1)综合考核指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分项用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递减率、计划用水实施率、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水环境质量、单方节水投资。

(2)第一产业指标:亩均灌溉用水量、主要农作物用水定额、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节水灌溉工程率等。

(3)第二产业指标: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污水处理率及回用率等 。

(4)第三产业及居民生活用水指标: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供水管网漏失率、节水器具普及率、用水装表计量率、城市生态系统建设用水效率等。

(5)水生态环境目标:水域功能区划达标率、地下水控制及水质控制、森林覆盖率等。

指标值根据试点地区的情况研究制定,总体优于《全国节水规划纲要》的要求。第一产业在保证当地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实现总用水量逐年下降,新增用水需求通过节水解决;第二产业的用水增长率要明显低于全国平均增长率;第三产业用水量要在居民用水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逐步向国内外先进节水水平靠拢。

体制机制建设

(十七)体制机制建设的核心是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应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逐步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建立与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的经济结构体系。通过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实现水资源取、供、用、排、回用全过程和全面节水。

(十八)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实现从“以需水能力定供水能力”到“以供水能力定经济结构”的转变,量水而行,建立与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

(十九)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要建立以水权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体系。

1.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政府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保证公共利益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坚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充分调动广大用水户参与水资源管理的积极性。

2.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确定水资源的宏观控制指标和微观定额指标,明确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乃至各单位的用水指标,确定产品生产或服务的科学用水定额,规定社会的每一项工作或产品的具体用水量要求。通过控制用水指标实现节水。

缺水地区要以用水总量控制为主,实施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丰水地区要突出用水定额管理,提高节水减污水平。

3.建立水权分配、转让和管理制度。制定流域水资源规划,明晰初始用水权,确定各区域的用水权指标。在各流域或区域分配初始用水权时,要统筹生态用水和环境用水;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特别是行政区划之间的关系,协调好经济发达地区和相对落后地区、城市和农村、工业和农业之间的关系;制定用水权交易市场规则,建立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用水权有偿转让,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建立健全水权登记、公示、调整、中止等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科学的水价制度。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市用水价格。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工农业生产用水根据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实行定额内用水平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促进节约用水。在水源丰枯变化较大、用水矛盾突出的地方,要实行丰枯水价。规范水权交易价格,实行有偿转让。实行超用加价,节约有奖,转让有偿,充分发挥价格对促进节水的杠杆作用。合理确定和调整回用水价格,促进中水回用和再生污水利用。

5.健全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通过制定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等各项制度措施,保证各个用水户实现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制定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在水资源费和用户水价之间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

6.建立健全水资源论证制度。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进行科学论证,使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7.建立健全排污许可制度和污染者付费制度。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根据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排污权,发放排污许可证,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促进排污许可权交易。加强排污监管,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用严厉的惩罚措施制止企业的超标准排污行为。

8.建立用水计量与统计制度。加强用水计量管理,普及取、用水计量设施;把用水统计纳入统计系列,做好各行业的用水量、用水效率和效益的统计工作。

节水方案与工程建设

(二十)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要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艺,促进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从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原材料使用和能源利用、污染物处理等各方面实现清洁生产,把推行清洁生产同结构调整、技术进步、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实现从末端治理为主向源头治理为主的转变。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二十一)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的农业发展应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进行农作物布局和种植结构调整,以节水、高产、高效为核心,加强农作物品种选优工作,采取节灌技术和农艺节水技术相结合的综合节水措施,注重提高灌溉水分生产效率和农业水利用效率。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重视使用高效、无污染的绿色肥料,推广生物农药,控制农药、化肥、地膜等污染,逐步减少化肥施用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二十二)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的城市发展要与水资源条件相协调,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对城市规模加以限制。城市绿化和景观建设应与当地水资源具体条件相适应,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城市,应控制建设耗水量大的草坪绿地,严禁盲目扩大用于景观、娱乐的水域面积。

(二十三)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要注重保护与修复水生态系统,实行退田还湖,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和必要的退蓄还流。应根据各地的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因地制宜选择树种、草种,科学确定造林面积。保证基本生态用水。

(二十四)节水工程建设是保障制度落实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手段。

(二十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要积极推进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因地制宜发展多种模式的节水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实施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和渠系配套工程、节水灌溉示范工程、农业综合开发节水灌溉工程、集雨节灌工程。

(二十六)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要加快高耗水行业(火电、石油化工、造纸、冶金、纺织、建材、食品)节水技术改造,推广节水工艺,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利用高新技术提高循环用水能力,加大节水减污。

(二十七)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要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输配水管网漏损率,全面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发展“节水型住宅”。

(二十八)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要将节水与治污相结合,努力挖掘污水资源化的潜力。建设中水利用系统,建立污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管网系统,使处理后的污水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景观及设备冷却水、工业用水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它用水,实现水资源在一定范围内的重复利用。

(二十九)滨海地区和苦咸水资源丰富地区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应积极推进开发利用海水和苦咸水替代淡水资源。

(三十) 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要完善建设水量水质监测、地下水水位监测和取水计量设施,为实施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提供硬件支撑。建设水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包括水质在内的水文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处理和预报,实现实时在线自动监测。加强取水用水监控和计量设施建设,在取水、输水、净水、配水和用水各个环节安装计量设施,实行计量用水。

(三十一)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要大力开发与推广先进实用的节水技术。利用资源系统工程管理技术,科学全面地分析水资源承载能力,从社会、经济、资源和生态的大系统分析决策,科学规划工程的建设,实现蓄水、用水、调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用的全方位水资源优化配置。

(三十二)大力开发以有益于环境的高技术、生物治污技术、新材料科学技术和自动监测控制技术为主的节水高技术。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工业节水技术、废水资源化技术和“零”排放技术、中水回用技术、海水和雨水利用技术,开发与推广节水材料、工艺、器具、设施。

(三十三)对节水型社会建设所采取的工程措施要求分别进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总体及分期实施方案

(三十四)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最终要提出实施总体方案,包括实施的内容、重点、分段推进目标、任务、措施及时间安排,还包括资金需求及解决措施等。

(三十五)试点期的实施方案要求重点详细列出。

保障措施

(三十六)建设节水型社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多个方面密切相关,涉及全社会的多个行业和部门,关系到千家万户,需要对管理体制、机制、法制环境进行改革和完善,要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建设节水型社会。

(三十七)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措施要从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理顺体制、完善法规,稳定投入、依靠科技,加强监管、扩大宣传等方面研究制定。

审批、验收、评价

(三十八)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经所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报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十九)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评价指标,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拟定。

(四十)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阶段完成后,由所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价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审查及验收工作由水利部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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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编号

水资源[2004]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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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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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文献

无锡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无锡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无锡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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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陕西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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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 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4 年 4月 . ..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则 ....................................................................... 3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部分 县 (市、区 )域村庄布局规划 ..................................... 5 第一章 总体要求 ................................................................ 5 第二章 主要内容 ...........................

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本《评价指标体系》主要适用于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工作,也可用于其它地区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本《评价指标体系》为试行,将在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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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出台

为推进合肥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科学指导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建设美好乡村,结合合肥市近年来合肥市美好乡村建设实际,日前,合肥市出台《合肥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自2012年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决定以来,合肥市先后组织开展了两批共131个省级美好乡村中心村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着部分中心村规划编制成果质量不高,内容深度不够、与现实情况脱节、群众参与不够、特色不鲜明等现象。针对存在问题,市规划局在认真分析、调查研究基础上,就2015年合肥市80个省级美好乡村中心村规划编制工作所涉及的规划选点、设计单位的选择标准、成果内容深度、审查报批程序、推进时序等作出了明确要求,组织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院依据《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研究起草《合肥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多轮完善修改,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定稿。

《导则》共分七部分内容组成,一是总则,包括导则起草目的、适用范围、规划编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村庄分类、规划期限等内容;二是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强调村庄规划编制过程要广泛公众参与,严格按程序办事;三是村庄规划编制主要内容。包括村域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两大部分内容;四是村庄规划编制成果要求。包括村庄规划说明及规划图纸等内容;五是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包括用地标准、产业选择、村民住房、配套公建、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绿化景观、防灾减灾等;六是美好乡村建设及传统村落保护。就美好乡村整治方案及传统村落保护等作出特别规定;七是附则。交待本导则的解释权、有效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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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发布信息

法规名称: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

法规文号:办资源[2005]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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