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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人民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由国家建设管理机构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筑业的法律规范。它在建设法规中居主要地位。
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人民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由国家建设管理机构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筑业的法律规范。它在建设法规中居主要地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 就是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一部大法,是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又如《城市规划法》《工程设计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
你好,建筑法不属于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都属于行政法范畴。
严格按照法律定义来说,建筑法属于行政法,不属于经济法。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
测绘管理行政法律法规
中国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的探析 摘要:测绘是获取地理空间信息的手段, 也是国民经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 前期性工作。随 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是根据国家对测绘工作的需要和 测绘事业自身的特点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其发展具有阶段性和独特性。 但我国测绘行政 管理存在部门职能不清、工作重点侧重于基础测绘生产任务的完成而行政能力不强的问题, 因此,建立健全全国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在目前具有紧迫性。 关键词: 测绘;测绘行政管理体制;问题 经过 50 余年的发展,我国测绘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测绘技术体系也不断完 善,国家对于基础测绘的投资力度也逐年增加。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相应的测绘 行政管理体制和基本的测绘保障体系, 但是测绘行政管理体制还是明显滞后于测 绘活动市场化的发展。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的三个发展阶段及目 前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并希望借鉴他国测绘行政管
行政法知识框架学习
行政法基础先修知识总结 一、行政法知识结构体系图( 行政法讲述就是行政主体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基于行政行为(桥梁、纽带)的权利义务关系。 ) 行政管理(不平等) 政府 部门 主体 主体 企业 事业 社会团体 监督(平等) 行政法调整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一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官服务于民);二是行政监督法律关系(民监督于官)。 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的让渡,所以私权利是本源、是主体,公权力只是私权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行政 主体 利害 关系 人 公 权 力 私权 利 行政机关 (具有先天 被授权组(具 有后天性) 主要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 行政相关人 行政相对人 行政救济的方式包括: 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行政管理的方式是实施 行政行为 行政救济 私权利的特点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公权力的特点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有授权必作为!! 行政法是一个控权法
依法治国从其本质来说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是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可以委托的情况下,才能委托。“公权力行使的委任,有时是以法律直接进行的,有时是基于法律的根据,以指定行为进行的。总而言之,被委任的行政与公权力的行使有关的情况下,法律的根据便成为必要。”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应该包括宪法、法律(狭义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不应将行政机关临时性的指示、命令包括在内。法律要件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时,才能委托。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叫做“自行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行政机关必须拥有法定权限。委托机关在进行行政委托时,其委托给受委托人的公权力必须是其自身合法拥有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把一项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这显然是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的委托当然无效。
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由于行政委托的事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制裁是强制行为,行政机关对个人所施加的制裁肯定是对公民的财产、自由以及生命的侵犯。……行使司法职能的那种行政程序可以在使它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理想这样一种方式下加以组成”。
4、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行政委托对象合法是指受委托人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则其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具有实施行政事务的现实条件等;受委托人如果是个人,则应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具备实施行政事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行政机关通过其内设机构和所属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虽然也是一种实质性委托,但由于其与行政机关存在正常的内部关系,因而不包含在这里的行政委托之中。但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由于权限约束同一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由于处理行政事务的需要,也存在大量的行政委托。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1989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是:
(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设行政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学习指南》共分五部分:1.《建设行政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学习指导;2.《建设行政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练习题;3.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例;4.《建设行政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学习参考资料;5.《建设行政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练习题参考答案。《建设行政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学习指南》旨在帮助建设行政管理人员系统、全面和准确地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如《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及相关的行政、民事法律法规(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建设行政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学习指南》是全国建设行政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指定教材《建设行政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的配套用书,也可供广大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及工程管理专业的师生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