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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3]70号
【发布日期】2003-03-11
【生效日期】2003-03-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3]70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同时废止。
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里面的格式填写,很简单的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 7 号)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3)评标委员...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2003]70号)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2003]70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2003]70号),WORD格式,共32页,可供参考。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交 通 部 文 件 交公路发 [2003]70 号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 (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 ,自 2003年 5月 1日起施行。1997 年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公路 工程 招标 通知 抄送 :部内有关司局 附件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 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 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法
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
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
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等文件要求,各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对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要求
(一)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可通过与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核验,未对接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尽快联系对接事宜,在对接完成前,需登录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询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信息及资金监管信息,经查询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个人如需发布房源超过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租赁房源发布核验要求
(一)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二)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情况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对于主管部门通报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网络信息平台应予配合,关停其在本平台的房源发布权限,并确保在主管部门恢复其房源发布权限之前,不得私自向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对于各网络信息平台展示的存量房源,应尽快下架,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再次进行展示,各项要求于2021年6月11日前落实实施。市住建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的,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禁止参与试点工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抄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学员问题】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评标委员会的工作纪律?
【解答】(1)评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
(3)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4)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009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25日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国发〔2018〕21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7月02日 |
主 题 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