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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第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应坚持“政策引导、依法推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相关工作应统一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开展。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维护单位,具体承担管理系统的管理、维护与数据分析、评审员能力测试题库维护、评价机构备案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省级管理维护单位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行业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配有满足工作所需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四)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与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工作任务、要求及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管理维护单位因自身条件变化不满足第九条要求或不能履行合同承诺的,主管机关应解除合同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评审员
第十二条 评审员是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能力,进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
第十三条 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通过管理系统登记报备,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审员名录。
(一)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三)具有5年及以上申报专业类型安全相关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同时登记备案不超过3个专业类型;
(六)通过管理系统相关专业类型专业知识、技能和评价规则的在线测试;
(七)申请人5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八)评审员承诺备案信息真实,考评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评审员按专业类型自愿申请登记在一家评价机构后,方可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登记完成后12个月内不可撤回。
第十五条 评审员应按年度开展继续教育学习,自登记备案进入评审员名录后,每12个月周期内均应通过管理系统进行继续教育在线测试。通过测试的,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未通过测试的,暂停参加评价活动,直至通过继续教育测试。继续教育测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部级管理维护单位应按年度发布评审员继续教育测试大纲,评审员年度继续教育测试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相关专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新政策;
(三)应更新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十七条 评审员个人信息变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报备。
第十八条 评审员向受聘的评价机构申请不再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或年龄超过70岁的,部管理维护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注销其备案信息。
第三章 评价机构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是指满足评价机构备案条件,完成管理系统登记报备,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评价机构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二、三级评价机构向省级主管机关备案。
一级评价机构可承担申请一、二、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二级评价机构可承担备案地区申请二、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三级评价机构可承担备案地区申请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通过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价机构名录。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社团组织;
(二)具有一定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经历;
(三)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
(四)具有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专业类型的自有评审员;
(五)初次申请一级评价机构备案,应已完成本专业类型二级评价机构备案1年以上,并具有相关评价经历;
(六)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
(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3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八)评价机构同一等级登记备案不超过3个专业类型;
(九)评价机构承诺备案信息真实,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弄虚做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
(十)满足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以上第一至五款评价机构具体备案条件见附录A。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进入评价机构名录后,备案信息有效期5年,并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公布内容应包含评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专业类型、等级、地址和印模、备案号和有效期等。
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可在登记备案期届满前1个月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延期备案,延期备案符合下列条件,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结果不影响延期备案的,自动延长备案期5年。
(一)单位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二)未被主管机关列入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三)满足该等级评价机构登记备案条件。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从事专职管理和评价工作的人员变动累计超过25%的,应通过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评价过程管理,并对评价和年度核查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应按年度总结评价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通过管理系统报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单位汇总分析后,形成年度报告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在妥善处置其负责评价和年度核查相关业务后,可向登记备案的管理维护单位申请注销其评价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维护单位核实相关业务处置妥善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注销工作,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申请注销的,2年内不得重新备案,所聘评审员自动恢复未登记评价机构状态。
第四章 评价与等级证明颁发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包括初次评价、换证评价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一条 已经通过低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企业申请高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评价及颁发等级证明应按照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分别申请相应专业类别建设评价,属同一专业类型不同专业类别的,可合并评价。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自主申请;
(二)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
(三)评价过程中,向评价机构和评审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保障有效实施评价。
(四)有权向主管机关、管理维护单位举报、投诉评价机构或评审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后,应根据评价意见和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和行为,形成可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并接受主管机关、评价机构的监督。
第一节 初次评价
第三十五条 申请初次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的企业或独立运营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近1年内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已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结论符合申请等级要求。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通过管理系统向所选择的评价机构提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申请,申报初次评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标准化建设评价申请表(样式由管理系统提供);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含:企业简介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含近3年应急演练、一般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从业人员资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自评综述、自评记录、自评问题清单和整改确认;自评评分表和结论等。
第三十七条 评价机构接到交通运输企业评价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整性和符合性核查。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并说明原因。评价机构对申请材料核查后,认为自身能力不足或申请企业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风险时,可拒绝受理申请,并向其说明,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请资料核查通过后,评价机构应成立评价组,任命评价组长,制定评价方案,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当地主管机关后,满足下列条件,可启动现场评价。
(一)评价组评审员不少于3人,其中自有评审员不少于1人;
(二)评价组长原则上应为自有评审员,且具有2年和8家以上同等级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经历,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并经评价机构培训,具有较强的现场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
(三)评价组应熟悉企业评价现场安全应急要求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第三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在接受企业评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现场评价工作,并提交评价报告。
第四十条 现场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组应向企业反馈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整改建议及现场评价结论,形成现场评价问题清单,问题清单应经企业和评价组签字确认。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应向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主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评价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在现场评价结束30日内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申请,由评价机构确认整改合格,所完成的整改内容可视为达到相关要求;对于不影响评价结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企业应按评价机构有关建议积极组织整改,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二条 评价案卷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资料核查记录及结论;
(二)现场评价通知书(应包含评价时间、评价组成员等);
(三)评价方案;
(四)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整改报告及验证记录;
(五)评价报告,包括现场评价记录、现场收集的证据材料、问题清单及整改建议、评价结论及评价等级意见;
(六)其他必要的评价证据材料。
第四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对评价案卷进行审核,形成评价报告(附评价综述、评价结论和现场发现问题清单)及其他必要的评价资料通过管理系统向管理维护单位报备。评价机构评价结论认为符合颁发评价等级证明的,应报管理维护单位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评价结论的,评价机构应向企业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评价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评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评价机构应针对复核申请事项组织非原评审员进行逐项复核,复核工作应在接受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并反馈复核意见。企业对评价机构复核结论仍存异议的,可选择其他评价机构申请评价。涉及评价机构评价工作不公正和违规行为的,企业可向相应管理维护单位或主管机关投诉、举报。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格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附录B),证明应注明类型、类别、等级、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等。
第四十六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在收到评价机构报备的评价等级证明、评价报告等资料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获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的企业和评价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 换证评价
第四十七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的企业在证明有效期满之前可向评价机构申请换证评价,换证完成后,原证明自动失效。
第四十八条 企业申请换证评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原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
(三)企业换证自评报告和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以及近3年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源及管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治理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申请换证的企业在取得等级证明3年且满足下列条件,在原证明有效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可直接向评价机构申请换发同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
(一)企业年度核查等级均为优秀(含换证年度);
(二)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企业未发生被主管机关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或约谈;
(四)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为B级以上;
(五)企业未违反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发生变化的,年度核查或有关证据证明其满足相关要求。
第五十条 换证评价及等级证明颁发的流程、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年度核查
第五十一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后,有效期内应按年度开展自评,自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自评报告应报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核查。
第五十二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年度自评报告核查发现以下问题的,可进行现场核查:
(一)自评结论不能满足原有等级要求的;
(二)自评报告内容不全或存在不实,不能真实体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际情况的;
(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生产经营规模、场所、范围或主要安全管理团队等;
(四)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向评价机构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相关方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举报、投诉;
(六)企业主动申请现场复核。
第五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在企业提交年度自评报告1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评报告年度核查,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十四条 年度核查结论分为不合格、合格和优秀三个等级评价,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情况不能持续满足所取得的评价等级要求,或长期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有效整改的评为不合格;基本满足且对不影响评价结论的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有效整改的评为合格;满足原评价等级所有要求,并建立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改进工作机制,且运行良好,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整改完成的,评为优秀。对于年度核查评为优秀,应由企业在年度自查报告中主动提出申请,经评价机构核查,包括进行现场抽查验证通过后,方可评为优秀。
第五十五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年度核查评价在合格以上的,维持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有效;年度核查评价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的,评价机构应通知企业并提出相关整改建议,企业在30日内未经验收完成整改,或仍未提交自评报告,或拒绝评价机构现场复核的,评价机构应撤销并收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六条 已经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评价机构可视情况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核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评价机构撤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的,应通过管理系统向管理维护单位备案。
第四节 证明补发和变更
第五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遗失的,可向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申请补发。
第五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名称、经营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的变更。
第六十条 评价机构发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变更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超出第四十九条情况的,可进行现场核实,核实结果不影响变更证明的,应予以变更,核实认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维持原证明等级要求的,原证明应予以撤销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在接受企业提出的证明变更申请后30日内,完成证明变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主管机关应加强对管理维护单位、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评价机构和评审员信用评价、违规处理和公示公告等机制,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省级主管机关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一级评价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通过管理系统上报。
第六十三条 主管机关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突击检查方式,组织抽查本管辖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的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相关工作。抽查内容应包含:机构备案条件、管理制度、责任体系、评价活动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案卷、现场评价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等。
第六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对下级管理部门及辖区企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应向行业通报。
第六十五条 已经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1年内连续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评价机构应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核查,不满足原等级要求的,应及时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15号)确定。
第六十六条 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后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主管机关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公布邮箱、电话,接受实名投诉举报。
第六十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实名举报或投诉的,经确认举报或投诉事项是属本单位管辖权限,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向举报人反馈。
第六十九条 投诉举报第一接报主管机关对确认不属本单位管辖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建议其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主管机关举报。
第七十条 评审员、评价机构违背承诺,其备案信息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一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对评审员、评价机构发生的违规违纪和违反承诺等失信行为,依据评审员、评价机构信用扣分细则(见附录C)进行记录。
第七十二条 评审员、评价机构信用等级按其扣分情况分为AA、A、B、C、D共5个等级,未扣分的为AA;扣1-2分的为A;扣3-8分的为B;扣分9-14分的为C;扣15-19分的为D;信用扣分超过20分(含20分)的列入黑名单。以上信用扣分按近3年扣分累计。
第七十三条 部管理维护单位应通过管理系统,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管辖范围内一级评价机构、评审员3年内违规行为和信用等级汇总情况,以及评价机构所颁发等级证明的企业及其近5年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评审员发生信用扣分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告知评审员登记的评价机构。
省级管理维护单位应通过管理系统,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管辖范围内二、三级评价机构,以及评价机构所颁发等级证明的企业及其近5年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七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和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范围,鼓励引导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七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应用,作为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被撤销等级证明的企业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客运、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年度核查情况应作为企业经营资质年审和运力更新、新增审批、招投标的安全条件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十六条 主管机关和管理维护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失职渎职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审员发生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企业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安全生产各要素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生产经营各环节符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环、管处于受控状态,并持续改进。
第七十八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是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评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对评价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方式。
第七十九条 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和所承担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十条 航运企业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符合证明(DOC)的,视同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水平。
第八十一条 省际运输企业是指从事省际间道路或水路运输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十二条 自有评审员是指与受聘评价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受聘评价机构已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保的人员。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
第八十四条 省级主管机关未委托管理维护单位的,本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工作由其承担。
第八十五条 管理系统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开发,委托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及《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安监字﹝2012﹞134号)同时废止。
附录A:
注:上述条件为单个专业类型登记备案条件,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评价机构证书的评价机构备案不受此条件限制;已经完成其他类型评价机构备案,增加评价机构备案类型的,不要求具有下一级评价机构备案及相关要求。二、三级评价机构备案条件为最低要求,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设定相应备案条件。
附录B:
证明格式及编号说明
1.等级证明纸张大小为420mm×297mm(A3),带底纹。
2.证明编号格式为YYYY—TA—XXXXXX。YYYY表示年份;TA表示负责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省级以上管理维护单位(01表示交通运输部,02表示北京市,03表示天津市,04表示河北省,05表示山西省,06表示内蒙古自治区,07表示辽宁省,08表示吉林省,09表示黑龙江省,10表示上海市,11表示江苏省,12表示浙江省,13表示安徽省,14表示福建省,15表示江西省,16表示山东省,17表示河南省,18表示湖北省,19表示湖南省,20表示广东省,21表示海南省,22表示广西自治区,23表示重庆市,24表示四川省,25表示贵州省,26表示云南省,27表示西藏自治区,28表示陕西省,29表示甘肃省,30表示青海省,31表示宁夏自治区,32表示新疆自治区,33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4表示长江航务管理局,35表示珠江航务管理局);XXXXXX表示序列号。
3.经营类别分为道路客运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水路客运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收费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4.评价等级分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
5.评价机构颁发等级证明印章使用圆形封口章,名称统一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专用章”,“***”为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名称,“达标专用章”封口。
6.证明电子模板可在管理系统下载。
7.证明正本1份,副本3份。
附录C:
评审员评价机构信用扣分细则
一、评审员发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1分。
(一)管理维护单位对评审员评价能力、评价技巧、抽样或流程符合性提出质疑的;
(二)评审员信息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经核实,评价期间不遵守有关纪律,迟到或提早离场的。
(四)未按评价计划实施现场评价,但不影响评价过程的。
二、评审员发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2分。
(一)以个人名义或未经评价机构同意,开展与评价相关活动;
(二)近3年内,管理维护单位对评审员评价能力、评价技巧、抽样或流程符合性提出质疑2次的评审员;
(三)近3年内,评审员参与评价的企业有20%~30%发生一般等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近3年内,评审员参与评价的企业发生了1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事故调查确定的直接原因在评价时已经存在,但评价中未识别或指出;
(五)未按评价计划实施现场评价,影响评价过程的。
三、评审员发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5分:
(一)与申请评价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未回避的;
(二)近3年内管理维护单位对评审员评价能力、评价技巧、抽样或流程符合性提出质疑3次及以上的评审员;
(三)非故意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近3年内,评审员参与评价的企业有30%~50%发生一般等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近3年内,评审员参与评价的企业发生了1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事故调查确定的直接原因在评价时已经存在,但评价中未识别或指出;
(六)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评审员发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10分:
(一)评价活动中为第三方或个人谋取利益,但不构成违法的;
(二)未按要求如实反映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的;
(三)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评价活动的;
(四)近3年内,评审员参与评价的企业有50%以上发生一般等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近3年内,评审员参与评价的企业发生了1起重大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事故调查确定的直接原因在评价时已经存在,但评价中未识别或指出;
五、评审员发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20分:
(一)登记备案条件弄虚作假的;
(二)评价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
(三)评价活动中为第三方或个人谋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结果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近3年内,评审员参与评价的企业发生了1起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事故调查确定的直接原因在评价时已经存在,但评价中未识别或指出;
(六)故意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或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被列入省部级以上黑名单的。
六、评价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1分:
(一)逾期30日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活动的;
(三)内部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重要考评记录文件(每缺失1件扣1分);
(四)未按评价计划实施现场评价,但不影响评价过程的;
(五)允许不具备评价能力人员参与评价活动的;
(六)近3年内,评价机构所评价的企业有20%—30%发生一般等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评价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5分:
(一)未按要求如实反映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的;
(二)未及时向管理维护单位报备评价结果的;
(三)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未构成后果的;
(四)评价机构评价结果或年度核查不符合实际情况;
(五)利用评价活动,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近3年内,评价机构所评价的企业有30%-50%发生一般等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近3年内,评价机构所评价的企业发生了1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事故调查确定的直接原因在评价时已经存在,但评价中未识别或指出。
八、评价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10分:
(一)评价工作中隐瞒或应发现而未发现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
(二)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造成较轻后果的;
(三)分包转包评价工作的;
(四)利用评价活动,强制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评价活动的专业类型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超范围评价的;
(六)评价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七)近3年内,评价机构所评价的企业有50%以上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八)近3年内,评价机构所评价的企业发生1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事故调查确定的直接原因在评价时已经存在,但评价中未识别或指出。
九、评价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信用分值扣20分:
(一)登记备案条件弄虚作假的;
(二)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应发现而未发现企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风险,导致隐患未消除或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发生等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采取不正常竞争措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
(四)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评价机构相关条件低于首次备案条件,督办整改不合格的;
(六)近3年内,评价机构所评价的企业发生1起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事故调查确定的直接原因在评价时已经存在,但评价中未识别或指出;
(七)评价机构或其法人被列入省部级以上黑名单的;
(八)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的。
以上信用扣分细则,逐条逐次累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适时调整。
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总则、评审员、评价机构、评价与等级证明颁发、监督管理和附则,共6章86条,对原考评员实施办法、考评机构实施办法和考评发证程序等内容统一进行了规范。《办法》实施后,企业应如何实施标准化建设评价?对评价机构、评审员有什么新要求?等级证书由谁颁发?主管机关应在哪些方面加强监督管理?为了帮助交通运输企业、评价机构、评审员、主管机关等相关单位和人员更好地理解并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本报邀请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巡视员黄勇对《办法》进行深入解读。
2012年起,交通运输部在全行业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效:一是明确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路径和内容;二是有效提升了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水平,丰富了安全监管手段,推动了精细化、清单化监管;三是提升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能力。然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和新问题,为此,交通运输部对原《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办法》。
突出依法推进 企业自主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交通运输部坚持依法推进的总体思路,按照“政策引导、依法推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明确企业是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评价工作由企业依法自主申报,自主选择经过相应备案的评价机构,不再明确要求限期强制评价,评价机构也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企业建设评价申请。
交通运输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按年度对各地及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全国通报,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实施评价机构和评审员 告知性备案管理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办法》取消了评价机构和评审员实质性审核和认定环节,将评价机构前置备案和评审员名录管理调整为评价机构和评审员告知性备案,备案单位和人员符合相关条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进入名录,从事相关工作。
按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原则,对评价机构和评审员实施准入承诺和信用管理,对违法违纪、弄虚作假或不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承诺予以处罚和信息公开。同时,还取消了由主管机关审核颁发企业达标证书,按照“谁考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由考评机构评价机构全过程自主实施考评、发证,并对考评过程和结论承担相关责任。
多管齐下 推动评价工作取得更好实效
一是针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对企业取得证书后的实际运行缺乏跟踪监管,《办法》要求企业在取得证明后有效期内按年度开展自评,由评价机构进行核查,给出核查结果,并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
二是加强过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主管机关采用抽查、信用评价、投诉举报受理、违规处理和公示公告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管理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管理维护单位,对评价机构、评审员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三是强化政策引导和结果应用,鼓励企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办法》明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被撤销等级证明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要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和评价结果作为差异化监管重点的依据,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范围。特别强调要将客运、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年度核查情况作为企业经营资质年审和运力更新、新增审批、招投标的安全条件重要参考依据。
此外,为了强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办法》明确,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已取得船舶管理公司符合证明的航运企业可不再申请标准化建设评价,视同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级水平。同时,规定已经取得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明的企业,连续3个年度核查评为优秀的,可直接换发评价证明。
企业之声 大连中远海运油品运输有限公司:坚持标准化管理降低风险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为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面的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方向。
一直以来,大连中远海运油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中远公司”)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个生产环节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大连中远公司将持续改进各环节工作,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大连中远公司岸基和船舶各级管理人员积极推动标准化管理。在日常管理中认真落实《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指标》,对照公司体系、规章制度、现场操作,持续改进管理,使安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严谨。
大连中远公司按照体系管理的PDCA模式,在全系统内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从而达到降低管理风险、提高本质安全的目的,在水路危险品运输行业中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起到行业引领和示范作用。
焦洋 交运集团(青岛):科技手段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运集团(青岛)对该办法进行了深入研读,并将结合自身情况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和监管盲区。
一直以来,交运集团(青岛)积极推进“人人都是安全员”的观念深入人心,努力提高驾乘人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技能。
与此同时,交运集团(青岛)注重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斥资亿元建设了集团总部和子分公司两级安全监控指挥平台。实现了对汽车站、修理场站、物流场站、长途客车、公交车、校车、物流车等场站与车辆的24小时实时监控。在车辆行驶中,监控平台可对车辆进行定位,如有异常情况,可以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在温馨巴士、温馨校车、长途客车上还配备一键报警器、“交运蓝狐”车载智能系统等高科技设备,在客运汽车站实行了人脸识别、人车联检、酒精检测、报班进出站检查等营运全过程的“一卡通”管理。下一步,集团将结合工作需要进一步促进科技与安全监管的融合应用。(特约记者 邢路)
甘肃路桥集团万泰公司:细化三十二个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甘肃路桥集团万泰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将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推行目标责任管理。全面修订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对公司、项目部等32个岗位或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进行细化明确;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签订率达100%。
夯实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整理完善安全基础资料,对各类制度、措施进行归类,做到条目清晰、归档有序;不断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推行“施工安全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的标准化建设。
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万泰公司自行编制了《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申请OA流程》,解决安全专项经费申请审批程序复杂、不易操作的问题。万泰公司于2016年6月在敦当试验段2标建立了甘肃省首个安全培训体验馆,为施工一线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新思路、新做法。 2100433B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6年7月26日
样表 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报告 企 业 名 称: (单位名称) 自评机构名称: 2010年 月 日 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内审自评报告 自评情况概述 本次自评过程中自评组走遍了(单位名称)的所有分厂、部室;...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领导现场带班、班组岗位达标、安全生产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
第一章 编 制 说 明 第一节 编制依据 建设单位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发布的“摩托车有限公司动力房、仓库工程”招标文书。 国家现行有关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标准以及省市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国发〔2010 〕23 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 发〔2011 〕40 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该《办法》于 2012 年 4 月 23 日由交通运输部以交安监发〔 2012〕175 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考评机构与考评员、考评与发证、责任与义务、附则 5 章 42 条,自发布之日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23 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 见》(国发〔 2011〕4
XX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016 最新 浙江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自评报告 企业名称: XXXXXXXXXXXX 申请类别: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 原有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无√ 自评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自评时间: 2014 年 12 月 10 日 2016 最新 自评组 姓名 部门(单位) 职务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2016 最新 自评人员 一、基本概况 1、自评目的 根据《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及其现行有效的适 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验证并考评本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在 自评范围内是否满足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二级达标条件,为达标申请提供依 据。并通过自评提出整改及改进意见并落实,以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水平。 2、自评范围 对本企业 XXXXXXXXXXXX的所有经营及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展 开交通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之一,企业管理人员与各类从业人员应对相关知识了解并能熟练运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系列手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手册》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基础,详细介绍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标准和建设实施指南等相关知识。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概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本书紧扣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内容全面、实用,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指导性作用,同时对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知识进行了详细的讲解,适合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技术人员阅读使用,还可用于对广大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一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概述
第一节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概念
一、企业标准化
二、实施企业标准化的主要作用
三、企业标准体系
四、企业标准化与安全管理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二节我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历程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法规基础
第三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目标和重要意义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目标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法
第一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原则
一、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点
二、国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部署
第二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流程
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素
三、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关系
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标准
第一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标准概况
一、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二、标准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实施
一、标准实施的重要意义和重点工作
二、国家管理部门对标准的贯彻落实上的主要要求
第三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主要内容
一、标准的范围
二、标准的一般要求
三、标准的核心要素
第四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与相关行业规范的关系
第四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要素释义
第一节目标职责
一、目标
二、机构和职责
三、全员参与
四、安全生产投入
五、安全文化建设
六、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第二节制度化管理
一、法规标准识别
二、规章制度
三、操作规程
四、文档管理
第三节教育培训
一、教育培训管理
二、人员教育培训
第四节现场管理
一、设备设施管理
二、作业安全
三、职业健康
四、警示标志
第五节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一、安全风险管理
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
三、隐患排查治理
四、预测预警
第六节应急管理
一、应急准备
二、应急处置
三、应急评估
第七节事故管理
一、报告
二、调查和处理
三、管理
第八节持续改进
一、绩效评定
二、持续改进
第五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一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
一、管理办法
二、创建、分级与自评
三、评审程序
四、监督管理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
一、考核定级管理
二、等级划分
三、考核定级程序
四、监督与管理
第三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
一、考评办法
二、项目考评
三、企业考评
四、奖励和惩戒
第四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标准及其实例
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标准
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举例
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