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美化城市夜景,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的城市照明设施。城市照明设施所用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基础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主要包括:
(一)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
(二)城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临街建筑、不临街的12层以上建筑;
(三)沿街路的候车亭、牌匾广告、高空广告媒体;
(四)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照明规划中应当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其他地区或者建(构)筑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
乡(镇)和矿区照明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工商、城乡规划、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城市执法、电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照明市政设施和党政机关楼体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财政部门列支;城市照明其他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七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将照明设施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在设置城市照明设施时,设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设计方案报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照明设施规划、设计、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内容合法、健康;
(二) 图案和造型要充分体现动感、层次感、立体感和美感;
(三) 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
(四) 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运输及航行安全;
(五) 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地、公共设施;
(六) 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影响城市整体形象。
第十条 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良好、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及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对不能正常使用的城市照明设施,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重新设置,确保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城市照明设施运行安全稳定,城市亮化用电应当使用独立的供电回路供电,与楼体其他用电负荷分开。
第十二条 城市景观照明亮化设施原则上与路灯同时开启;关闭时间,冬季不得早于21时,春季、夏季、秋季不得早于22时。法定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关闭时间不得早于次日凌晨零点。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损毁、偷盗照明设施,阻碍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和《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
首先,封顶才允许销售,目的是让开发商有自己的资金盖房,这样能减少银行不良贷款,也能防止开发商零投入,完全用消费者的钱盖房,这样一旦发生损失,消费者要承担全部奉献。 其次,由于...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4 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 55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编辑本段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 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 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 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 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
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15 号 《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已经 2007 年 11月 30 日市人民政府第 85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8 年 2 月 1日起施行。 市长 曹新平 二○○七 年十二月十日 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市政主管部门” )主管城市照明工 作,其所属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照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建设、市容、财政、园林、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照明 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8〕1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5月19日市政府13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兆力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