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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震减灾工程研究所

江西省防震减灾工程研究所前身为江西省工程地震技术服务部,成立于1988年,1997年10月,经中国地震局批准,更名为江西省防震减灾工程研究所,隶属江西省地震局,1999年该所在省编委办理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为独立的正处级事业法人单位。 

江西省防震减灾工程研究所基本信息

江西省防震减灾工程研究所概况

江西省防震减灾工程研究现有工作人员1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8人,工程师5人,助理工程师2人。拥有十余套各种先进的测试仪器,并有配套的计算机软件。办公地点位于南昌市洪都北大道865号省地震局大院内。

江西省防震减灾工程研究所是省内唯一一家从事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1999年9月29日取得由中国地震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编号为:震地安证乙字第O一八号。现有3人取得一级注册安评师资格,8人取得了由中国地震局颁发的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

自1999年5 月以来,该所利用工程地震技术在全省各地的近100个重大项目开展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了较为科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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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震减灾工程研究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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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震减灾工程研究所重大项目

彭泽帽子山核电厂(与中国地震局地质所合作)

川气东送江西段(与中国地震局震防中心合作)

南昌市城市快速轨道

昌九轻轨交通工程、向莆铁路交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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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吉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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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武线等高速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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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震减灾工程研究所历史

1988年,江西省工程地震技术服务部成立。

1997年10月,经中国地震局批准,更名为江西省防震减灾工程研究所,隶属江西省地震局。

1999年,该所在省编委办理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为独立的正处级事业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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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震减灾工程研究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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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震减灾工程研究所文献

江西省防震减灾应急指挥中心开工兴建 江西省防震减灾应急指挥中心开工兴建

江西省防震减灾应急指挥中心开工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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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震减灾应急指挥中心开工兴建

防震减灾论文 防震减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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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建筑的抗震 夏钟秀 2014092303 摘要:从古至今,地震总是会给人类带来伤亡。在我国古人们依靠智慧用“以柔克刚”的思 维,利用种种巧妙的措施, 以最小的代价将强大的破坏力消弭至最小的程度——柔性的框架 体系——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持续时间最长,技术成熟度最高的体系。 关键字 :古代,抗震,框架体系 Seismic theory of ancient buildings Xia zhongxiu 2014092303 Abstract Historically, the earthquake will always bring human casualties. Ancient people in China used to rely on wisdom ", "with thinking, use all sorts of clever measures, with mi

广东省防震减灾工程研究所简介

法定代表人:陈家兴,现有工作人员1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8人,工程师5人,助理工程师2人。拥有十余套各种先进的测试仪器,并有配套的计算机软件。办公地点位于省地震局大院内。

省防震减灾工程研究所是省内唯一一家从事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1999年9月29日取得由中国地震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编号为:震地安证乙字第O一八号。现有3位同志取得一级注册安评师资格,8位同志取得了由中国地震局颁发的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

自1999年5 月以来,该所利用工程地震技术在全省各地的近100个重大项目开展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了较为科学的依据。先后开展的重大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有:彭泽帽子山核电厂(与中国地震局地质所合作)、川气东送江西段(与中国地震局震防中心合作)、南昌市城市快速轨道、昌九轻轨交通工程、向莆铁路交通工程、鹰瑞线、石吉线、武吉线、厦蓉线、九瑞线、上武线等高速公路工程、九江电厂、万家埠电厂、景德镇电厂、贵溪电厂、井冈山电厂、九江变电站、湖口变电站等电力工程、洪屏抽水蓄能电站水库、南昌生米大桥、洪都大桥、九江长江二桥等工程、南昌喜来登大厦、中航国际大厦等超高建筑工程。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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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9年8月,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立法质量评价工作,其后形成了《关于<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立法质量评价结果的报告》。2010年1月21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该报告,报告认为条例规定的相关制度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为我省的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报告高度评价了条例自2000年颁布实施及2007年修订以来的实施成效,认为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地震等相关工作部门依法履职,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进一步提高,全省防震抗震与减灾的社会机制和工作体系基本形成。报告同时指出,2007年条例修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全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条例的部分条款与新修改的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部分条款过于原则已不能适应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为了更好的与上位法相衔接,适时对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细化很有必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原为48条,现新增了7条,删除了2条,修改了14条,修改后的条例为53条。

(一)关于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的基础和首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地震预报统一发布制度,避免或消除地震谣言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修正案草案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有关地震的谣言;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地震谣言,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澄清,消除影响,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相应罚则(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鉴于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对指挥抗震救灾、地震灾害紧急处置有着突出预警作用,按照省人大立法质量评价结果报告要求并依据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七条增加了有关地震烈度速报的内容,规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为地震灾害发生后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和重要工程设施的紧急自动处置提供依据。

(二)关于地震灾害预防

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是提高城乡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措施。为此,修正案草案对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依据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规定,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二是加强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修正案草案第十条对城乡规划应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并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将已有的广场、公园等场所辟为应急避难场所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完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制度。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明确了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的指导、协助和督促职能,并将7.28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日改为5.12所在周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周。四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对防震减灾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三)关于地震应急救援

建立良好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保证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修正案草案根据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对条例该部分的内容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一是规定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抗震救灾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二是对条例规定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管理方面的内容作了补充,规定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遵循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并规定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下开展救援活动(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三是对地震灾害发生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六个方面的紧急措施(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

(四)关于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础性工作。由于防震减灾法已设专章对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内容作了较详尽的规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质量评价报告要求,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将条例第五章章名修改为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并在该章中对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方面的要求作了原则性规定(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此外,鉴于地震发生后较长一段时间,可能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修正案草案第十九条增加了灾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源进行排查和长期监测,并采取措施防范或消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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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修改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一)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第七条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为“应急管理”。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重要”。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七)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八)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农业、建设、卫生”修改为“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

(九)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省应急委员会”修改为“省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十)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

(十一)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予以审批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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