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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1994年4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4]24号发布

江西省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江西省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简介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4]24号

【发布日期】1994-04-15

【生效日期】1994-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1994年4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4]24号发布)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是我国南方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目前,尚有水土流失面积4.5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27.6%,治理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水土保持意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将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任务列入“八五”规划及各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单设的水土保持机构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地水土流失现状,发展形势及其对策。同时,要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防护和治理目标考核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要相对稳定,以利于工作的连续开展和对其政绩的连续考核。

二、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预防监督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水土保持工作全面转入预防为主的轨道。各地要把预防监督工作放在首位。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和搞好分工协作的通知》(赣府发[1983]98号)精神,根据当前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尚未建立水土保持机构或虽已建立但不健全的,应予建立和健全。在农、林、水、工矿、交通等部门,也应有专人主管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订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的方案,并组织落实。要积极开展水土保持执法工作,先抓好一批监督执法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扩大,使监督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执法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机构或单设的水土保持机构归口管理。

各级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协商制订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在山区 、丘陵区、风沙侵蚀区进行基建和资源开发等项目建设时,要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水土保持部门审核后,计划部门再审批项目。

农、林、水、工矿、交通等部门在进行农业、林业、水利施工、红壤开发、能源 、工矿、交通等建设时,要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安排资金,搞好水土保持。

三、以重点治理为龙头,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地制定本地、本行业的水土保持规划、计划,确定重点治理区 ,以点带面,逐步扩大治理范围。在治理中要以小流域为单元系统规划,综合治理,并设立治理开发区。目前,全省的治理重点是赣江中上游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 。各地也要尽快明确自己的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重点治理,对一些工矿企业过去造成的水土流失,要作出治理规划,限期完成。

建立重点治理和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责任制,切实保证项目、资金、人员到位。

四、积极多方筹集资金,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大力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水土保持的投入坚持自力更生的原则,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各地必须遵照赣府发[1983]98号文件精神,保证切块农水经费的15%用于水土保持;国家以工(粮)代赈等资金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水土保持。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

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应将部分收益作为本流域的水土保持防治经费。水力发电原则上每度提取0.5厘钱,水费提取2%,由水库或水电站负责管理,单独立帐,专项用于本库区及上游的水土保持。在同一库区水库与水电站实行独立管理时,水土保持防治经费由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协调管理,水库、水电站无力治理时,应将水土保持防治经费交给水土保持机构,由水土保持机构统一治理。水土保持防治工作由水土保持机构负责监督实施和验收。各级水土保持机构都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督促检查。

水土保持资金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滚动发展,收回的部分必须全部用于当地的水土保持事业。

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和个人集资入股进行水土流失开发治理和承包治理,调动各方面治理水土流失积极性。

水土保持是关系国计民生和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项伟大事业,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水土保持工作涉及面广、周期长、政策性强,需要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长期不懈地努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使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为我省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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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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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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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文献

江西省水利厅督导赣州市水土保持工作 江西省水利厅督导赣州市水土保持工作

江西省水利厅督导赣州市水土保持工作

格式:pdf

大小:181KB

页数: 2页

2015年7月13—17日,江西省水利厅副厅长廖瑞钊率领水利建设改革工作督导组深入赣州市南康、赣县、瑞金、兴国等县(市、区)督导赣州市水土保持改革试验区工作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督导组一行实地察看了赣州市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赣县枧田小流域、瑞金市沙洲坝小流域、兴国县

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81KB

页数: 1页

<正>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为了加强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治理水土流失对于加快贫困山区脱贫致富、保护国土、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特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九十年代治理水土流失的紧迫感,进一步加强领导。我国人口众多、水土资源相对匮乏,水土流失问题历来比较严重。目前(1993年),我国仅水力侵蚀未治理的面积就有一百七十多万平方公里,治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经济的快速增长,水土流失和水土资源紧缺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对水土流失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的速度。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并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层层签定责任状。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充实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切实负责地做好归口管理、综合治理、监督、监测和科研教育等工作。农业、林业、能源、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大中型工矿企业要积极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并认真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承担的防治任务。要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都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机构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监督人员在执法中必须持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检查员证。同时,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预防、监督和管护。

三、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大力开展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的治理,要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国家基建、财政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中分别用于黄河中游、长江中上游等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资金,要继续安排,专款专用。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由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对水土保持资金要依据受益快慢,逐步实行有偿扶持、滚动周转使用的办法,将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此外,继续实行谁投资进行综合治理,新开发的土地归谁使用和经营的政策,调动各方面投入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对以户包为基础,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承包治理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使用权,要长期稳定不变。

四、抓好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地和有关部门都要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水土保持规划、计划,确定治理的重点,扎扎实实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当前国家治理的重点是黄河中游和长江中上游,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在继续花大力气抓好现有重点治理区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扩大重点治理区。各地也要尽快明确自己的治理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重点治理,并以点带面,推动面上治理工作的开展。对重点流失区的治理以及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等,要建立责任制,把项目和资金落到实处。对一些工矿企业过去造成的水土流失,要作出治理规划,限期完成。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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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建立住房保障领域诚信管理制度,督促信用主体诚信履约,是解决当前住房保障准入、使用与退出中失信行为,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的有力手段。为切实推进我省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对象

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的管理工作。

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含共同承租人),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均为信用主体,接受当地“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对其失信行为管理。

二、界定管理范围

各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存在《江西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附件)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按主体分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含共同承租人)失信行为,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失信行为;按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各级“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住房保障失信行为范围。

三、规范信息采集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在采集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时,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做到采集及时、完整、真实无误,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单位秘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采集:

(一)信用主体自行申报、承诺;

(二)“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材料;

(三)相关部门提供涉及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材料;

(四)经查证属实的社会公众投诉、来信来访、媒体报道涉及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涉及信用主体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信息的情况。

四、分类实施惩戒

对一般失信行为,主要以告知、提示、教育、劝导其纠正失信行为等工作方式为主;

对较重失信行为,可采取警示、下达整改函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工作方式,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在其失信行为纠正之前,再次发生较重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惩戒;

对严重失信行为,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实施联合惩戒。“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可根据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措施按照《江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赣府字〔2016〕101号)执行。

五、加强动态监管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档案,加强对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动态管理。

(一)信息公开。应及时将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予以公开。

(二)异议申诉。信用主体可以向“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信息。信用主体认为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有误提出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在信息核查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导致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受损的,“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三)信用修复。“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建立有利于信用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对申请修复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核查,已整改到位的,允许信用修复,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但不删除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在失信行为改正后,“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退出联合惩戒名单,及时通过原公开渠道发布公告,联合惩戒相应停止。

六、完善工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纳入本部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做好本地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可将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二)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加强与民政、人社、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数据联通,及时掌握住房保障申请人、承租人的经济状况、社保、住房等各方面信息,建立健全多部门审核联动机制,及时沟通解决住房保障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形成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保护信息安全。各级“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按规定需要披露失信行为案例的,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信用主体的隐私保护。

(四)适时总结反馈。各市、县(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要适时总结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时反馈工作落实情况。

附件:江西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7日

 

附件:

江西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

序号

 

失 信 行 为

失信严重程度

信用主体

一般

较重

严重

1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获得住房保障(实物或货币)。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实物或货币)。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实物或货币),拒不退出。

住房保障申请人

2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经劝导拒不改正。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3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经劝导拒不改正。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4

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或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

承租人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

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或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拒不恢复原状。

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或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5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拒不改正。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6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经劝导拒不改正。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7

承租人不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入户走访、检查排查和维修维护等工作。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入户走访、检查排查和维修维护等工作。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8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费。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费,且没做说明和备案,经书面催缴多次仍拖欠不交。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费,且没做说明和备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9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腾退保障性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在搬迁期满拒绝腾退保障性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10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年度审核时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员、住房、经济状况等情况变化。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年度审核时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员、住房、经济状况等情况变化。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11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拒绝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原经济适用住房。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拒绝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原经济适用住房。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住房保障申请人

12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满5年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满5年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满5年,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住房保障申请人

13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业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出售等行为提供中介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出售等行为提供中介服务,拒不整改。

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

14

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出具收入证明。

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出具收入证明。

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出具收入证明,经批评教育后仍然出具收入证明。

相关企事业单位

15

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经批评教育后仍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相关企事业单位

16

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

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

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经批评教育拒绝改正错误。

相关企事业单位

17

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拒不改正。

相关企事业单位

18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拒不改正。

相关企事业单位

19

未按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履行服务或管理责任。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履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履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拒不整改。

相关企事业单位

相关链接:解读《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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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房预收款收存管理的通知简介

2021年9月14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预收款收存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内容是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按照认购协议、合同等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款、全款及按揭贷款等所有预售款)全部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交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东莞市住建局将暂停监管资金拨付和商品房网签,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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