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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名称中文名称: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第二条 性质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区域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为会员提供专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制定维护行规行约,规范检测质量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发展;做好行业代表,协调检测市场发展;做好行业服务管理工作,当好技术参谋,提供行业决策建议,为全面提高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整体水平作出积极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住所协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行业发展为基本职能,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成为会员与政府沟通的渠道,积极反映会员的意愿与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二)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能委托、管理授权和服务购买,推进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进步,依法发展行业;(三)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行业市场自律机制,规范检测行为,开展全省检测资源和检测市场业务调研,研究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行业发展规划;(四)组织编写全省检测质量管理、操作规程、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组织对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掌握并及时向会员传递新标准、新规范。收集和提供国内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方面的信息,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及其他信息交流载体;(五)组织会员开展检测业务学术交流和考察观摩活动。推广先进的检测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努力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行业的管理水平和装备水平;(六)开展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评估、技术鉴定等技术咨询服务;(七)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理论研究,组织会员沟通业务信息及学术研讨,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水平;(八)建立和发展与国内外检测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与国内外建设工程检测相关机构的交往和技术合作。跟踪国内外检测技术发展方向,掌握并及时向会员传递检测行业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九)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参加建设工程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检测和鉴定工作;(十)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咨询和交流展示活动,研究和推广先进的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组织检测仪器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评选和推荐建设工程检测方面的优秀论文和技术成果;(十一)组织开展会员单位检测工作业绩考评及表彰先进的各项评比活动。对违规的会员单位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违规单位活动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十二)构建本会线上线下的网络交流、监督及管理平台;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二)坚持诚实守信、公平正义、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协会利益、会员利益;(三)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
第八条 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二)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有关的仪器、设备生产销售企业;(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四)商品砼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并支持本会的工作,按时缴纳会费。第十条 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缴纳会费。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具备评优评先的资格;(四)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五)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七)有推荐会员的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八)不得出现违纪违法的行为及从事危害本会利益的活动;(九)会员内部有变更时要及时申报。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交申请,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交回本会所发的证牌。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参会人员同意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会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三个常设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工作;(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参加各个机构的活动;(四)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本会设立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本会的各项工作活动;(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8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为会员提供专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制定维护行规行约,规范检测质量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发展;做好行业代表,协调检测市场发展;做好行业服务管理工作,当好技术参谋,提供行业决策建议,为全面提高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整体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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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责任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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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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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成全全国最具品质的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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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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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创新、公正、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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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14 查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中国建设报 2012-06-29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党支部始终将党建工作与质量监督工作紧密结合,以服务民生、提升质量水平为目标,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职责如下:1、负责各区、县级市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2.受市建委委托,负责监...
咨询服务、理论研究、对外交流、评选达标、行业自律、技术推广
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一网清"
近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测状态网上查询功能正式开通使用。今后,凡室内送检用户,只要登录该中心网站,进入"室内项目网上委托及查询"栏目或直接登录在线委托信息服务平台,输入工程代号和密码,即可办理网上委托及查询业务。这是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进入"互联网+"时代再迈新步的又一举措。据悉,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用表填写说明-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1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用表及现场 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规范全省检 测单位的检测工作行为,统一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用 表及现场检测报告编写的内容及格式,明确检测及相关单 位、人员的质量责任,特制订《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报 告用表及现场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 (以下简称本规定) 。 本规定由委托单、检验报告统一用表(共 101 张)和现 场检测报告编制要求三部分组成,内容涉及《关于贯彻落实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陕建 发〔 2006〕107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中的全部检测 项目和内容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的通知》(陕建监总发〔 2009〕034 号)中规定的全部强制 检测参数。 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一)建设单
江西省标准化协会 是经江西省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学术性、公益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标准化者的纽带和桥梁,发展标准化事业的助手,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西省科协,挂靠单位为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西省设备管理协会(英文:Jiang Xi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ning,缩写:JXAP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本主管部门及民政厅社团办领导下,遵纪守法,日常工作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在业务日常工作中必须接受江西省经贸委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所在住地:江西省南昌市。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设备管理理论、政策;
(二)推进设备管理现代化;
(三)技术培训;
(四)咨询服务、信息交流;
(五)设备调剂。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1)行业和地、市设备管理协会;
(2)大中型企业(公司);
(3)三资企业(合资、合作及独资民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4)学会、研究会、学术团体、科研、教学、情报等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淮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设备管理协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2100433B
江西省室内装饰协会现有会员涵盖全省一批具有相当实力的室内装饰施工、设计企业,优秀设计师和拥有绿色、环保认证的装饰材料生产企业、经销商以及在行业内有影响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专业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