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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相关新闻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相关新闻

今后在江西,建筑消防设施的配备和维保都将按照明文规定执行。2月28日,江西省公安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据悉,如果消防控制室没有两人24小时值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逾期不改将被罚500~1000元。此外,公共娱乐场所消防设施至少每日巡查一次,非消防重点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江西属少数制定相关规定的省份

在新闻发布会上,江西省消防总队政委王林波介绍说,就目前江西的建筑消防设施来看,还存在着设计不规范、管理有漏洞、维护保养跟不上等问题。为了细化和具体化消防法中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条款,江西成为少数几个制定了相关地方性规章的省份之一。

按照《规定》,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而所谓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按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系统、设施、设备,包括我们熟知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火灾应急照明等设施。

不能随意减低消防设施设计质量

据悉,建筑消防设施的成本一般占建筑施工总成本的5%。《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质量。

《规定》还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否则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区物业负责共用消防设施维护

针对不少建筑中的消防设施无人维护管理和保养的问题,《规定》明确了建筑消防设施维保的主体是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由产权单位书面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如果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必须书面约定各方责任,并确定责任单位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维保责任主体要履行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保证24小时两人值班,值班人员还要取得上岗证。如果未落实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设施至少每日一查

为了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转,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还要根据建筑的性质按照不同频次对设施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公共娱乐场所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否则将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警告处罚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维护管理单位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如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将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备案,将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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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相关报道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并正式实施,其中提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将情况告知公众,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规定》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频次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结合公共娱乐场所每2小时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部分或者全部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非重点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在重大节日、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将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值班、巡查、检测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故障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规定做好维修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因维修、改造停止使用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将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人员密集场所出现以上情况的,还应当采取在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在场所内广播等方式,将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告知公众。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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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解读

一、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的含义和种类

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含义和种类,是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防灾、减灾功能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项都提及了“建筑消防设施”一词,但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含义及包含的范围并未予以明确。为此,《规定》第三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并参考外省规定,明确了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系统、设施、设备,并列举了其主要种类。

二、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在建筑物中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对于及时发现并扑灭初期火灾、传递火灾信息以及为人员疏散创造便利条件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此,《规定》第五条要求“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质量以及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第六条依据《消防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七条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

三、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由于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着系统自然老化、使用性和耗用性老化等问题,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始终完好有效,长期正常运行,持久有效地发挥作用,《规定》第八条依据《消防法》第十八条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4.2、4.3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产权单位书面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单位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四、关于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

目前,在建筑消防设施方面,有设施,无管理、无使用成了一大通病。为解决人员落实不到位,维护不到位的问题,《规定》在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的同时,明确了维护管理责任的具体内容。其第九条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及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了明确维护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制定维护管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以及做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共五项责任,第十条对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提出了要求,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分别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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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相关新闻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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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系统、设施、设备,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五)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

(六)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

(七)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八)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房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省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质量。

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分别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互相通报相关情况。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建筑消防设施在内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备案的消防设计和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程序依照《江西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产权单位书面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单位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一)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二)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三)组织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四)依法做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值班管理制度,保证24小时两人值班,并按照规定做好值班记录。

值班人员应当是取得上岗证的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频次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结合公共娱乐场所每2小时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部分或者全部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对象包括全部消防设施、系统、设备及组件。检测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检测记录,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

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检测机构应当事先告知委托检测单位有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出示收费依据,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在值班、巡查、检测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故障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规定做好维修记录。

建筑消防设施因维修、改造停止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将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人员密集场所出现前款情况的,还应当采取在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在场所内广播等方式,将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告知公众。

第十五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保养,并做好保养记录:

(一)定期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施进行清洁、除锈、润滑;

(二)定期对火灾探测器进行清洗、标定;

(三)定期对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进行试验、标识;

(四)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其他类型的消防设施进行保养。

第十六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将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原始技术资料等基本情况和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等动态管理情况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检测及运行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的专项档案情况。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临时查封措施的实施和解除程序依照《江西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检查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不依法查处的;

(三)利用职权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周巡查一次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依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罚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将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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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相关新闻文献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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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4月2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5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七年四月五日(200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格式:pdf

大小:215KB

页数: 4页

1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07年 4月 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 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和检测,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 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 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报警、防火分隔、 防烟排烟、安全疏散、灭火救援等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 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市建设、规划、房地资源、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 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建筑消防

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规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减少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不明,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维护、管理不到位,完好率低,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现象严重,消防车停靠难等问题,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对《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进行了审查修改,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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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令:《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成玉2005年11月13日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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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发展背景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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