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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职责,省统计局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规与设计管理处。
组织贯彻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拟定全省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审核全省性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审批与备案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标准;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负责统计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与监督,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对全省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警,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编辑并提供综合性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数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承办统计新闻发布会。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各设区市地区生产总值;承担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省非公有制经济核算工作;搜集财政收支、金融情况月度资料,编制统计信息快报;收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对地区生产总值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全省各地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交通和邮电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设区市、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和群众安全感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劳动工资、就业和社会保障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负责人口普查资料库的管理工作。
(十)科技环保统计处。
组织实施环境、科技、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和非公人才统计调查;负责科技进步监测、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监测和社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等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农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和农村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承担县(市)、乡(镇)、村区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任务;负责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全面小康建设调查监测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服务业统计处。
负责制定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承办协助各设区市党委管理统计系统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参与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
(十四)财务处。
负责管理全省县及县以上统计部门的中央级统计事业费、省财政拨付的普查、专项统计调查等各项经费;承担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及全省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全省统计政策、规划、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规和规章草案,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省及各设区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各设区市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本省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各设区市党委管理统计系统领导干部,统一管理省点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的工作;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参与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财务处)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政务公开和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重...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省重点水利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规、规章和政策。按规定制定...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9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保卫、、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
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02名(含纪检监察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16名,副处级22名。
保留省统计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省统计局下属全额拨款正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3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该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局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本规定由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 的批复》(沪委〔 2015〕72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 2017〕364号)规定,设立上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协议备案。 2.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工程质量分歧裁定。 3.取消优秀农民工评选。 4.取消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达标考核评价。 5.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6.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 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7.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8.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机关行政财务和国有资产;负责局统计经费的财政预算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区、县级市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省、市级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的划拨;承担统计系统财务收支内部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统计改革、法规制度和地方统计业务建设;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协调重大国情国力和市情市力普查;组织实施国家各类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管理本局各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各处室之间的统计关系;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三)综合统计处。
负责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管理和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组织、协调、管理全局统计分析和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宏观经济数据库;组织市统计年鉴的编纂工作;组织指导综合统计基础工作;指导市统计学会工作。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生产总值及有关领域、有关产业和行业的增加值;核算和管理区、县级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国际比较项目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指导国民经济核算业务和业务考核工作。
(五)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交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邮政和电信业统计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中的工业、交通、邮政和电信企业普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六)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中的全社会能耗生产、消费普查以及有关的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对全市及主要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包括施工和勘察设计)及房地产业(含房地产市场)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及旅游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九)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服务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区、县级市服务业统计调查;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十)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和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市级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和社会发展水平评估;对人口、劳动力和工资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协助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十一)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调查、农村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农村住户收入消费抽样调查及都市农业统计调查等;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农民收入抽样调查;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十二)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党建、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工青妇、离退休干部、统计国际交流等工作;协助管理区、县级市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指导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8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统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专职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专职纪检组副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1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