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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并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考核管理结果应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管理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由江西省财政厅组织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等规章制度情况。

第七条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采购项目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与开展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监督机制、收费规则、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建立是否具有合法性和科学性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专职人员数量、职称和专业技能情况、场地设施情况,以及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或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十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规模及效益情况。包括代理业务项目数量、成交金额和资金节约率等情况。

第十一条 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情况。日常基础工作是指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业务基础工作是指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发布率,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备案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率和质疑答复满意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报送等。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

第十三条 被质疑、被投诉的情况。质疑接受情况和质疑答复是否及时、规范,投诉事项是否成立等。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等;是否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行为;是否在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等。

第三章 日常考核与处理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在代理每项政府采购项目前应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协议,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协议发生两次的,整改学习一个月;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的,整改学习三个月。

第十六条 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非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条件,以及将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资格条件出现两次的,整改学习六个月。

第十七条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活动无效。发生一次的,整改学习六个月;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招标过程中不得将企业和产品的排名、评比、称号作为招标采购的限制性条款和评审依据。

在招标过程中将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实质性条件的限期改正或作为废标处理。

在招标过程中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发生两次的,整改学习三个月;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的,整改学习六个月。

第十九条 未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发生一次,整改学习六个月,发生两次及以上,报资格认定管理部门建议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未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发生一次,整改学习一个月;发生两次,整改学习三个月;发生三次及以上,整改学习六个月。

第二十条 未落实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如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等,限期改正,并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情况的;透露影响公平竞争有关情况的,终止招标活动,给予通报,由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整改学习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资格认定管理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发生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供应商质疑二次的,整改学习三个月。

发生对供应商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二次的,整改学习三个月。

发生质疑答复结论与投诉等最终结论不相符三次的,整改学习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公告的,整改学习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资料保存不当,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资料的,整改学习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未制定工作纪律,未设置工作岗位,未明确管理操作权责,未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责令限期制定,并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有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财政部作出;涉及取消乙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认定资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作出。

除取消资格以外,因其他政府采购业务受到处罚的代理机构在处罚期内不得在全省从事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四章 年度考核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年终考核。考核实行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每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代理机构应对上年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在每年终了后四个月内对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年终考核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业绩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四个方面。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60分)。

(一)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委托协议的(3分)。一次扣1分。

(二)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非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条件的;将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资格条件的(6分)。一次扣3分。

(三)代理机构接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5分)。一次扣5分。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将企业和产品的排名、评比、称号作为限制性条款和评审依据的(6分)。一次扣2分。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规定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实质性条件的(3分)。一次扣1分。

(六)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的(3分)。一次扣3分。

(七)未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10分)。一次扣10分。

(八)未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5分)。一次扣1分。

(九)未落实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5分)。一次扣1分。

(十)质疑答复情况(8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质疑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一次扣2分;质疑答复结论与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论不相符的一次扣2分。

(十一)未按规定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公告的(6分)。一次扣2分。

第三十一条 内部管理制度的考核(10分)

(一)未制定工作纪律要求,扣1分。

(二)未设置工作岗位,未明确管理操作权责,扣1分。

(三)未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扣1分。

(四)有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等行为的,扣2分。

(五)采购资料保存不当的,扣2分

(六)收费不合理、资金管理不严、有关资料和报表报送不及时的,扣2分。

(七)未组织内部培训的,扣1分

第三十二条 业绩情况的考核(10分)

一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不足3宗的(含3宗),扣10分。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情况的考核(20分)

(一)甲级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需在30人以上,乙级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需在10人以上(10分),每少一人扣1分。

(二)甲级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60%,乙级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40%(10分),不足扣5分。

第三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年终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整改的,由财政部门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整改学习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 年终考核七十分(含七十分)以上为达标;七十分以下,五十分以上(含五十分)的,整改学习二个月,进行内部整顿;五十分以下的,整改学习,并报资格认定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六条 在考核过程中被要求整改学习的代理机构,在整改期间须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及规章,整改学习结束后向省财政厅和所在设区市财政局递交整改学习情况报告。在整改学习期间不得开展任何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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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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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文献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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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 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规章制度,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 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并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接受采购人 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 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 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考核管理结果应在 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 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管理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 法。日常考核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由江西省 财政厅组织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代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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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 和健全政府采购代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效率和质量,保证政 府采购代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江西省各级政府 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质的政府采购社 会中介代理机构,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事宜的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质 的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应当向采购人提供良好服务;不得向采购人行 贿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应当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暂行办法内容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及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6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现场开标、组织评标等政府采购有关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江西省政府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专职人员。

第二章 培训与考试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须经过江西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及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参加培训的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代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由所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统一组织填报《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申请表》(附件一),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参与培训及考试。

第五条 参加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考试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满分为100分)的从业人员,由省财政厅颁发《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五年。考试范围包括:国家和江西省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办法、政府采购实务等。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的注册登记及建档备案由省财政厅负责。内容包括:本人照片、姓名、身份证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和证书编号等。《培训合格证》记录培训考试、工作单位变动、单位名称变更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 《培训合格证》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补办。由从业人员所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填报《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申请表》,经省财政厅审核补发。从业人员工作单位变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进行变更登记并盖章备案。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依法规范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三章 从业人员年度考核

第九条 从业人员在《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内每年需要参与省财政厅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30日,逾期未参与考核的,《培训合格证》自动失效。

第十条《培训合格证》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课时情况;

(二)工作单位、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情况;

(四)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证书有效期内的培训由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举办,1年内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对完成培训课时人员由培训单位出具《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证明》(附件二)。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年度考核不予通过,3年内不允许参加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十三条 考核由从业人员所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年度考核表》(附件三)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合格的,由省财政厅加盖考核专用章。

第四章 从业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政府采购有关活动”,是指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开标(报价)过程中的主持、唱标(唱价)、监标、记录等活动和评标(谈判、评审)过程中的介绍项目情况、宣布供应商名单、宣读评审纪律等活动。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制作招标(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和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招标文件和采购文件必须由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的从业人员签字或盖章后发布。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范,依法履行上岗职责,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纪律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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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暂行办法说明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政府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强化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责任意识,现将《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及考核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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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工商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省内注册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认定资格后,应及时到省财政厅备案。

省外注册的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事先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市两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承担制定考核方案、部署督查指导、确定考核等次等职责;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受省财政厅委托,具体负责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代理机构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六条 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坚持“考核与检查”相结合。通过考核,对代理机构队伍建设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价;通过检查,依法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营业场所、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持证上岗、采购业绩、采购效率、质疑投诉、信息报送、廉洁自律等。

第八条 营业场所情况。包括是否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标评标场所;是否配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电子监控录音录像设施和办公设备;是否拥有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室等。

第九条 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制定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廉洁纪律;是否制定质疑受理、人员培训、考核奖惩、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 队伍建设情况。包括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及通过考试人员数量等。

第十一条 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及分包方案组织招标采购;政府采购方式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方式执行;采购进口产品是否依据财政部门核准文件;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是否落实执行等。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情况。包括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因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被供应商质疑后多次修改;招标采购文件售价是否合理等。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情况。包括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和更正公告是否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按照要求发布等。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规定抽取告知评审专家并保密;是否有评审专家抽取告知录音和记录;评审委员会中评审专家是否符合规定人数和比例;选择性方式确定使用的评审专家是否经财政部门核准;同类多包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天评标确需使用同一评标委员会的是否经财政部门同意;专家评审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十五条 持证上岗情况。包括进入现场组织采购活动的持证上岗人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是否有违规上岗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等。

第十六条 采购业绩情况。包括代理省内政府采购项目数量、中标(成交)金额、资金节约额、资金节约率等采购规模和效益情况等。

第十七条 采购效率情况。包括财政部门批复采购计划后的采购文件编制时间、招标(采购)公告时间、中标(成交)公告时间等。

第十八条 质疑投诉情况。包括代理项目发生质疑、投诉的次数;财政部门对质疑答复是否予以支持等。

第十九条 信息报送情况。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是否按照规定渠道和方式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合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备案等。

第二十条 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收受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是否在承揽代理业务中给予采购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制定年度考核具体方案,明确考核时间、考核步骤、考核项目及分值等。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开始1个月前,考核方案将通过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根据考核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写考核自查表,装订成册相关证明材料,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

代理机构未按照要求进行自查或未按时向负责考核财政部门提交考核自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视同放弃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成立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组,每个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2名,考核工作组成员要在有关考核表上签字确认。

考核工作组成员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采取现场核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考核工作组应现场核查营业场所、开标评标场所、电子监控设备、档案管理、专家告知录音和持证上岗等情况;对其他考核内容,可以采取现场核查或书面审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考核工作组进行现场核查,应提前2日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被考核代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对考核工作写出书面考核报告,于考核结束后15日内连同考核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市财政部门现场核查部分代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省内注册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统一计算考核分数,确定代理机构考核等次。

省财政厅对省外注册代理机构在山东省的所有分支机构合并计算考核分数,确定代理机构考核等次。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将通过网站对代理机构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告。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考核结束3个月后安排一次年度补充考核。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代理机构应直接向省财政厅书面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相关市财政部门进行补充考核。

第四章 考核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考核为“不合格”: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

(二)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人数、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或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培训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80%的;

(三)违反评审专家管理规定抽取使用评审专家,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或故意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四)财政部门支持投诉供应商对代理机构投诉事项2次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人数、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或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培训人数达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80%,但不符合资格认定规定的,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因违规执业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2次以上或行政处罚的,一律考核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省内注册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参加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省外注册代理机构在山东省的分支机构未参加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应用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省内各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选择使用代理机构的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代理机构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在指定网站公布,并录入“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代理机构名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选定一定数量的代理机构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要优先从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中选择。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应优先委托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计划在5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业务。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不得委托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四十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考核“不合格”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一经发现,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四十一条 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四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依法暂停或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四)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第四十三条 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协商谈判的;

(五)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六)应在指定网站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七)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保存的采购文件或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八)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管权限依法处理处罚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鲁财库〔2007〕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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