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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对教育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的重点环节派出人员专门监督;
(二)教育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实施随机监督检查;
(三)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抽调人员进行交叉检查或专项检查。
第八条 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监督检查小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后,要填写监察日志,并向督查办公室提交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二)监督检查小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
(三)对整改的事项进行复查验收;
(四)教育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督查办公室向厅提交全过程监督报告。
第十七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教育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订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民生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下同)项目的建设,保证我省教育民生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民生工程的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扩大政府服务,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实施的教育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教育民生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安排的用于民生工程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等。教育民生工程资金按其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类资金和补助类资金两大类。
第三条 省教育厅成立全省教育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公室(简称督查办公室,下同),设在厅发展规划处,由厅监察室、财务处、省审计厅教育审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充分发挥省教育基建研究会技术人员的作用,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厅督查办公室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我省“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政府相关部门,建立高效的“工程”建设监督体系,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工程”项目学校要建立工程档案,及时组建内部监督小组,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督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接受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施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简要分类如下:(1)项目建议书或可研阶段:投资估算。(2)勘察设计阶段:工程概算。(3)施工阶段:施工图预算。(4)竣工验收阶段:工程决算。按照所涉专业不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可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
江西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挺不错的,该公司的口碑很好,装修的效果也很不错,首先是因为他们的施工速度快,一般都按时的完成施工,不会拖延工期。不仅价格方面是比较合理的,质量还是很好,它们是免费提供量房、验...
所谓全过程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把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管理投资目标的实现,并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合理...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的规划制订、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组织管理以及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等。
第十条 对“工程”规划制订、年度项目预算(计划)落实情况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工程”规划是否符合可行性报告及综合防灾方案的要求,是否与有关专项工程相衔接,是否重点突出;
(二)年度项目预算(计划)是否及时下达;
(三)是否存在未履行报批程序而随意调整“工程”规划和年度项目预算(计划)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
(二)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
(三)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四)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五)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六)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目标管理措施;
(八)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九)是否满足文明施工要求,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建立健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是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是否按照工程进度拨款;
(三)“工程”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虚列“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四)是否及时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否对“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程序采购;
(六)按照政策规定,上级下达的教育民生工程投资计划是否足额批复,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等情况,按规定应配套的资金,地方政府是否配套到位;
(七)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工程”项目组织管理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项目实施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二)“工程”项目学校是否及时成立“工程”管理机构,制订资金使用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并将巡查情况记录备案,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到位;
(四)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四条 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设设计导则》规定,是否避开洪涝易发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下游危险区域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是否符合权限、规范、及时;
(三)勘察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勘察文件是否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是否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是否存在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情况;
(五)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设计是否执行了相关标准规范,并满足科学、合理、安全、节约的原则,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六)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是否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现场是否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严格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
(七)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是否按照监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监理日志和监理报告是否详尽、真实;
(八)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建设项目档案是否完整并按规定移交存档,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民生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达到了设计能力,工程完工投入使用,是否取得了预期的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其他应检查的事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统计局、省扶贫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财政部驻赣专员办:《江西省“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培训中心(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评审中心)是隶属于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事业单位。前身是1992年成立的江西省计量教育培训中心,2010年5月经江西省编办批复在“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培训中心”的基础上增挂“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评审中心”的牌子而成立。
主要职责:
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提供服务,为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及相关活动的人员提供短期培训服务;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和委托,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勘查、论证、现场审查等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负责建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评审专家信息库;负责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干部职工和全省企事业单位有关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教育培训等;相关咨询、信息、宣传服务等;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依法检查、处理本省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及其价格部门越权调定价行为;
(三)受国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委托,依法查处中直企事业单位价格违法行为;
(四)依法受理下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处理案件的行政复议和参与其行政诉讼;
(五)依法处理和纠正下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难以处理或处理不当的案件;
(六)宣传国家价格政策、法规,组织指导群众性价格监督工作和“物价计量信得过”等活动;开展社会价格监督和受理价格举报工作,积极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关价格方面的决策依据;
(七)承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以及本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依据《价格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