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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机械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
a. 行业、企业自筹的标准化经费;
b. 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集资);
c. 有关社团组织的赞助;
d. 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等。
10.2 对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有关单位资助、社团组织赞助的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10.3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4 本细则由中机联负责解释。2100433B
机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1.3 机械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机械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机械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应与有关行业标准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制定机械行业标准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机械行业标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1.4 机械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复核、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1.5 机械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机联)受委托对机械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起草、技术审查、编号、报批、备案、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
2.1 机械行业标准的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2.2 程序及要求
2.2.1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
2.2.2 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标准项目及技术内容改动较小的修订项目可不经过征求意见阶段,直接进入编写标准送审稿及以后各程序,但在《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中应注明是否采用快速程序。
2.2.3 立项申请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机械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受理,经审查后报送中机联。报送材料包括:
a.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一式一份,附电子文件,格式见附表2);
b. 《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一式两份)。
2.2.4 中机联对标委会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和汇总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立项申请汇总后,在标准网上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进行协调,并编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2.2.6 机械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统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机联负责转发至各有关标委会。
2.2.7 为强调计划的严肃性,凡未列入机械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办理报批手续。
2.3 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属行业内专业之间的,由中机联负责协调;属行业之间的,中机联汇总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
2.4 计划调整
2.4.1 计划项目应按期完成。在执行计划过程中,涉及下列情况可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a. 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如:起止年限等)进行调整;
b. 确属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销。
2.4.2 凡需要调整的计划项目,由标委会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表3)报送中机联。
2.4.3 标委会应在年底前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一式一份,格式见附表4),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报送中机联。
2.4.4 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和执行情况经中机联审核后,于每年一月底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3.1 机械行业标准由标委会组织起草。
3.2 标准项目一般应由负责起草单位按申请人立项要求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的主要参加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共同起草。起草的机械行业标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发布后,工作组即行解散。
3.3 标准草案的编制
3.3.1 标准草案的编写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相关行业标准编写要求。
3.3.2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a. 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b. 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c.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d. 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e. 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f.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g. 代替或废止现行标准的建议;
h. 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3.3.3 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3.3.3.1 工作组应按标准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3.3.3.2 起草标准时应调查研究和分析国内生产、使用和科研情况,研究分析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还应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并尽可能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
3.3.4 编制标准送审稿
3.3.4.1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附件由工作组组长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标委会同意并发文,提交标委会委员和有关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有关专家广泛征求意见。
3.3.4.2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45天。
3.3.4.3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3.3.4.4 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列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表5),提出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
3.3.4.5 若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的,应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二稿,重新征求意见。
3.3.4.6 按2.2.2要求立项的项目可不经过3.3.3和3.3.4各项,直接按第4章以后规定的要求执行。
4.1 标准送审稿及有关附件经工作组组长单位技术负责人审阅后报标委会,由标委会组织审查。
4.2 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4.2.1 会议审查的程序和要求:
a. 会议审查时,标委会一般应在会前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提供)提交给标委会委员;
b.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c. 经会议审查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由标委会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代表名单。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内容包括对本细则第3.3.2中b至h项内容的审查结论,以及对委员提出意见的处理情况。
4.2.2 函审的程序和要求:
a. 函审时,标委会应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和《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格式见附表6,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提供)提交给标委会委员;
b. 标委会委员应认真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时间(一般为60天)内返回函审意见;
c. 标委会应对函审意见加以综合整理,写出《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格式见附表7);
d. 函审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5.1 经会议审查或函审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组长单位整理并提出标准报批稿和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填写《标准报批签署单》(格式见附表8)后,报标委会。
5.2 标委会应指派具备标准复核资格的人员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及有关附件进行全面复核。标准报批稿的复核要求主要包括:
a. 应达到标准项目任务书中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b. 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c. 符合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d. 应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e. 技术内容应正确无误,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f. 标准编写格式与表达方法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g. 标准报批文件应齐全,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5.3 标准复核人在《标准报批签署单》中写出复核结论,并签字,经标委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按表1规定的报批文件份数及要求报送中机联。
5.4 按本细则2.2.2条列入快速程序进行制修订的标准项目报批时,不用提交表1中第6项的文件。
5.5 中机联在收到标准报批稿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文件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格式见表10),按规定进行编号,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若不符合要求,则退回至标委会。
退回的标准报批稿,在修改后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上报公文和标准报批签署单上注明第几次报批。
表1
序号 |
标准报批文件名称 |
份数 |
1 |
上报公文 |
1 |
2 |
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表9,附电子版) |
1 |
3 |
标准报批签署单 |
1 |
4 |
行业标准报批稿(附电子版) |
3 |
5 |
行业标准编制说明(附电子版) |
2 |
6 |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电子版) |
1 |
7 |
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电子版) |
1 |
8 |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全部) |
1 |
9 |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
1 |
10 |
出版用照片 |
1 |
11 |
标准送审稿 |
1 |
6.1 机械行业标准由中机联进行编号,代号为JB。
6.2 机械行业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和公布。
6.3 机械行业标准批准后,由中机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6.4 中机联将及时在网上公布机械行业标准批准公布情况,并通报各标委会,标委会应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解释工作。
7.1 机械行业标准委托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机联管理、监督、协调机械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7.2 标准公布后,标准文本应尽快出版发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出版时,除编辑性修改外,不得改动原稿;
b. 确保标准文本的印刷质量;
c. 至少在标准实施前1个月发行;
d. 按规定赠送样书。
7.3 标准出版后,中机联负责将标准样书两份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8.1 机械行业标准实施后,标委会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8.2 标准的复审工作由标委会负责。复审的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并符合本细则第4章的规定。
8.3 标准复审的结果分为确认、修订或废止三种情况。
8.3.1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
8.3.2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的修改,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8.3.3 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8.4 经复审后需确认或废止的标准,由标委会写出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和复审结论),并填写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格式见附表11、12、13)和《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格式见附表14)报送中机联,经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8.5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审查同意后公布标准复审结果。
8.6 中机联将及时在网上公布标准复审结果,并通报有关标委会。
9.1 机械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进行修订。
9.2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示例见附表15)的形式进行修改。
9.3 标准的修改一般由标委会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经标委会按第4章的要求组织审查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的结论等),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按标准报批程序上报。上报文件及份数见表2。
表2
序号 |
报批文件名称 |
份数 |
1 |
上报公文 |
1 |
2 |
审查纪要(附电子版) |
1 |
3 |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电子版) |
2 |
4 |
修改用照片 |
1 |
9.4 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公布。
9.5 中机联将及时在网上公布标准修改情况,并通报有关标委会。
国际ISO中国GB、JB德国DIN日本JISASTM STD-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 ANSI STD- 美国标准协会标准 API STD- 美国石油协会标准AREA STD- 美国铁路...
机械加工行业标准有198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国际标准中国GB、JB,1996年我国颁发的国家标准(GB 3935.1–96)“JB/T”即机械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加“T”字即为强制性行...
工程机械装配与调试工;工程机械修理工;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工;数控机床操作工;模具工;电梯安装工;电梯维修保养工;锅炉(承压)设备焊工;锅炉设备制造检验工;汽车(拖拉机)装配工;机动车维修、检验工;汽车生...
机械行业标准JB
JB/T1015-93多级清水离心泵型式与基本参数 JB/T10213-2000通风机 焊接质量检验技术条件 JB/T10214-2000通风机 铆焊件技术条件 JB/T10252-2001 YBEZ、YBEZX系列起重用隔爆型锥形转子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 JB/T10308.3-2005 测量和控制数字数据通信工业控制系统用现场总线类型 3:PROFIB JB/T10365-2002液压电磁换向阀 JB/T10373-2002液压电液动换向阀和液动换向阀 JB/T10489-2004 隧道用射流风机技术条件 JB/T1050-2006单级双吸离心泵型式与基本参数 JB/T1051-2006多级离心泵型式与基本参数 JB/T10524-2005硅压阻式压力传感器 JB/T10526-2005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JB/T10533-2005 地铁轴流通风机 技术条件 JB/T
【学员问题】资料员工作细则?
【解答】资料员工作细则
一、每项工作开展前,都必须填写一张报验申请表。
二、表格填写:(一般工程项目)
三、基础工程、立体工程:
1、地基基坑(槽)开挖、施工检查记录表。
2、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工程基线复核表
4、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表
5、砼垫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土方工程回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模板安装(拆除)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表
8、钢筋加工(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9、模板安装工程预检记录表
10、钢筋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11、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12、砼浇灌申请书
13、砼开盘鉴定
14、砼搅拌质量记录表
15、砼坍落度检测记录表
16、砼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17、砼拆模申请单
18、现浇砼结构观感质量及尺寸偏差检验批验收记录表
19、砼养护记录表
20、砼后浇带施工检查记录
21、防水砼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2、砌筑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表
23、砼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表(中间部分是主体,基础工程都有的表格,以下是主体工程特有的表格)
24、楼层平面放射线记录
25、楼层标高抄测记录
26、建筑物垂直度、标高测量记录
27、沉降观测记录
28、材料构配件进场检测记录
29、各种材料出厂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厂家)(包括电焊条、电焊剂)、包括水电材料
30、质检站的相关资料:1)填写砂浆、砼配合比申请单。2)收集各种复试报告:包括钢筋、水泥、砂石、外加剂、防水材料、砖(砌块)、玻璃涂料;饰面砖粘结强度试验报告;砂浆、砼配合比通知单、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钢筋连接试验报告;木门窗、铝合金门窗试验报告。
二)水电工程:(下面是水电分部工程的相关资料表格)
31、接地装置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2、电气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I、II)
33、电气线路预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34、防雷接地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35、室外排水管道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记录表
36、排水管道预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37、灌(满)水试验记录
38、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
39、通水试验记录
40、吹(冲)洗(脱脂)试验记录
41、通球试验记录
42、清火栓试射记录
43、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4、电气防雷接地装置隐检与平面示意图
45、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46、电气器具通电安全检查记录
47、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48、通电开关模拟试验记录
49、避雷带支架拉力测试记录
50、室内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51、室内消火栓总统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52、室内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53、通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记录表
54、卫生器具及给水配件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55、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56、室外给水管道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57、室外排水沟及井池工程验收记录表
58、普通灯具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59、开关、插座、风扇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0、建筑物照明通试运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1、接地装置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三)、装修装饰工程:
62、找平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3、水泥砼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4、水磨石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5、饰面砖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6、饰面砖粘贴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7、饰面板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8、一般抹灰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9、装饰抹灰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0、木门窗制作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1、木门窗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2、金属门窗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3、门窗玻璃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4、护柱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5、屋面找平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6、卷材防水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7、架空屋面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四)、验收资料:
78、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79、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8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81、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82、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
83、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84、施工总结
85、工程竣工报告
一般工程项目除了以上的表格之外,还要以下的几个方面的资料:
86、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87、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88、施工日志
89、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90、质量技术交底记录
91、图纸会审记录
92、设计变更通知单
93、工程洽商记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7年9月21日
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住房政府回购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和成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并经审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以下简称申购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的回购,适用本细则。我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购买政策性安居住房,其原有农村住房的回购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住房储备中心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自有产权住房的回购工作。
第四条 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的回购价格以市场评估价确定。
委托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或其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审查公告,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参加入围房屋市场价格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 申购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其自有产权住房的计价回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格审查
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各类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申购家庭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发放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二)签订定房合同或选房协议
申购家庭凭《资格认定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购发售的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住房。选定房屋后,与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或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定房合同或选房协议。
(三)住房出售申请
有自有产权住房的申购家庭,在取得《资格认定通知单》后,即可向市住房储备中心提出住房回购的申请,并填写《自愿出售自有产权住房意向申请表》。
(四)实地踏勘和产权查档
市住房储备中心应对申购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进行实地踏勘和产权查档。实地踏勘人员应不少于三人,踏勘时应制作记录并签字。申购家庭应配合市住房储备中心实地踏勘工作。
(五)房屋评估
对回购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估价机构由市住房储备中心和申购家庭双方通过协商在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取并共同委托;协商不成的,双方在估价机构名单中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并共同委托。估价机构不得接受市住房储备中心和申购家庭单方对回购房屋价格评估的委托。
房屋评估费用由市住房储备中心承担。
(六)确定回购价格
估价机构做出房屋估价结果后,双方对评估结果均无异议,则双方以《房屋回购价格确认书》确认评估结果为房屋回购价格。如双方中任何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则可向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价,也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另行委托一家估价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
(七)签订《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协议》
申购家庭凭《房屋回购价格确认书》和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定房合同或选房协议,选择以下适当的出售方式,与市住房储备中心签订《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协议》。
1、一次性领取售房款并立即交付原住房:在签订《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协议》后,双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和交接手续后,市住房储备中心向申购家庭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
2、一次性领取售房款并在一定期限内临时租住原住房:在签订《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协议》后,双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市住房储备中心向申购家庭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申购家庭与市住房储备中心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签订《住房临时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出申购的政策性住房交付使用后的6个月。
3、分期领取售房款并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居住原自有产权住房:在《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协议》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市住房储备中心为申购家庭预付购买政策性住房的首付款,最高限额不超过原自有产权住房评估总价的50%,首付款直接支付给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单位,剩余房款在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和交接手续后,支付给申购家庭;申购家庭应在申购的政策性住房交付使用后的6个月内将原自有产权住房交付市住房储备中心,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在签订《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协议》后,市住房储备中心收取申购家庭原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国土证后,给申购家庭出具《保管收据》,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告登记。
第六条 房屋回购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住房储备中心终止房屋回购工作:
(一)申购家庭拒绝双方共同委托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的;
(二)申购家庭不认可自有产权住房回购价格的;
(三)申购家庭最终未申购到或放弃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的。
市住房储备中心终止房屋回购工作后,申购家庭申请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行为随之终止。
第七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9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