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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工作细则

2022/07/16135 作者:佚名
导读: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住房政府回购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和成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住房政府回购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和成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并经审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以下简称申购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的回购,适用本细则。我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购买政策性安居住房,其原有农村住房的回购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住房储备中心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自有产权住房的回购工作。

第四条 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的回购价格以市场评估价确定。

委托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或其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审查公告,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参加入围房屋市场价格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 申购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其自有产权住房的计价回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格审查

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各类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申购家庭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发放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二)签订定房合同或选房协议

申购家庭凭《资格认定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购发售的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住房。选定房屋后,与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或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定房合同或选房协议。

(三)住房出售申请

有自有产权住房的申购家庭,在取得《资格认定通知单》后,即可向市住房储备中心提出住房回购的申请,并填写《自愿出售自有产权住房意向申请表》。

(四)实地踏勘和产权查档

市住房储备中心应对申购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进行实地踏勘和产权查档。实地踏勘人员应不少于三人,踏勘时应制作记录并签字。申购家庭应配合市住房储备中心实地踏勘工作。

(五)房屋评估

对回购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估价机构由市住房储备中心和申购家庭双方通过协商在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取并共同委托;协商不成的,双方在估价机构名单中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并共同委托。估价机构不得接受市住房储备中心和申购家庭单方对回购房屋价格评估的委托。

房屋评估费用由市住房储备中心承担。

(六)确定回购价格

估价机构做出房屋估价结果后,双方对评估结果均无异议,则双方以《房屋回购价格确认书》确认评估结果为房屋回购价格。如双方中任何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则可向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价,也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另行委托一家估价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

(七)签订《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协议》

申购家庭凭《房屋回购价格确认书》和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定房合同或选房协议,选择以下适当的出售方式,与市住房储备中心签订《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协议》。

1、一次性领取售房款并立即交付原住房:在签订《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协议》后,双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和交接手续后,市住房储备中心向申购家庭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

2、一次性领取售房款并在一定期限内临时租住原住房:在签订《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协议》后,双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市住房储备中心向申购家庭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申购家庭与市住房储备中心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签订《住房临时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出申购的政策性住房交付使用后的6个月。

3、分期领取售房款并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居住原自有产权住房:在《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协议》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市住房储备中心为申购家庭预付购买政策性住房的首付款,最高限额不超过原自有产权住房评估总价的50%,首付款直接支付给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单位,剩余房款在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和交接手续后,支付给申购家庭;申购家庭应在申购的政策性住房交付使用后的6个月内将原自有产权住房交付市住房储备中心,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在签订《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出售协议》后,市住房储备中心收取申购家庭原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国土证后,给申购家庭出具《保管收据》,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告登记。

第六条 房屋回购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住房储备中心终止房屋回购工作:

(一)申购家庭拒绝双方共同委托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的;

(二)申购家庭不认可自有产权住房回购价格的;

(三)申购家庭最终未申购到或放弃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的。

市住房储备中心终止房屋回购工作后,申购家庭申请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行为随之终止。

第七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9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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