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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共二十八条。其中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管理办法》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管理办法》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职权,主要包括: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处罚的情形。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等情形,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2100433B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实施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34号 )
【检验检测机构内部管理评审报告】 2018年最新RBT214 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体系审核资料
管理评审: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
1 建筑材料质量控制的程序企业要对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不是一个简单的环节,而应该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应该是贯穿于整个企业施工环节的。为此,企业应当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材料质量控制体系,工作人员要严格根据该体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 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 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 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 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 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 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 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规范》(GB/T 36308-2018)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要求、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该标准适用于第二方和第三方对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也适用于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自我诚信评价。
注:检验检测机构包括通过资质认定和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鉴定机构、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验机构验货机构、各类企业实验室和大专院校实验室。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31880-2015)从法律要求、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社会责任要求4个方面,为检验检测机构增强诚信理念、推进诚信建设、防范失信风险、提升社会信任、树立著名品牌提供了指导。该标准必将成为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建设的基本规范和有力抓手,为检验检测机构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也为政府行政监管提供依据。 2100433B
据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司乔东副司长介绍,截至2017年底,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数量达36327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达3.76亿份,从业人员超过111万。但与此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小、散、弱”现象依然普遍,检验检测机构运行不规范、不诚信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检验检测机构建立诚信档案,并实施分类监管有关要求,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31880-2015)国家标准的制定。
标准计划
2015年8月18日,国家标准计划《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规范》(20151992-T-469)下达,项目周期24个月,由TC470(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该计划已完成网上公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工作。
成立起草组
该标准的起草受到检验检测领域的广泛关注,起草组充分吸收来自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信用征信、评级、管理等多个不同领域内有能力、经验和研究工作基础的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于2015年12月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
确立标准框架
标准起草组根据当前检验检测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现状和实际需求,结合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和检验检测领域诚信评价活动的特点,在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的研究基础上,明确了该标准的定位、应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同时,通过开展多次研讨会和调研工作,吸收和借鉴了来自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分析和研讨,确立了初步的标准框架。
形成标准草案
在标准框架确定的基础上,起草组成员充分吸收已有的科研成果,同时,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相关指导文件为依据,经过反复推敲,多次召开不同规模的标准研讨会(2016年1至8月)逐渐确定了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完成标准草案。
形成征求意见稿
起草组在完成标准草案的基础上,于2016年5月~8月相继召开了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标准研讨会,征询了来自各领域的专家、学者、研究机构、信用评价公司以及部分政府主管部门代表等多方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了大量研讨,反复修改、完善和提升,对各方意见进行了汇总、整理和吸收完善,于2016年9月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发布实施
2018年6月7日,国家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规范》(GB/T 36308-2018)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018年10月1日,国家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规范》(GB/T 36308-2018)实施。
国家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规范》(GB/T 36308-2018)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规则起草。
主要起草单位:中实诚信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中标联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广东泓懋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厦门谱尼测试有限公司、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国测联盟(北京)大数据科学研究院、广州云检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天正科技有限公司、国家工程橡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上海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人民日报《中国城市报》社、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无锡中皓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丸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嘉善凌鹰服饰辅料厂、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厦门宏业有限公司、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主要起草人:郭新峰、刘克、宋桂兰、张世鹤、周莉、江洲、李向华、沈鹰、余晓红、崔琳、孙江、胡芳琼、于建海、林文龙、张骏极、陈继新、王燕、杨修和、吴丰、常亮、闫肃、胡楠、王瑜嵘、邢兵、王河山、李红、王月红、何建国、袁芬、曹伟、林艺菁、陈祥迪、陈杰、俞程明、秦宪明、陈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