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共二十八条。其中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管理办法》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管理办法》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职权,主要包括: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处罚的情形。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等情形,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