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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在1997.03.19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颁布。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简介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防水卷材的质量管理,促使企业向社会稳定地提供合格产品,不断改进自身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建筑防水卷材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

第三条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及分工如下: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工许办)的领导下,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全国乡镇建筑防水卷材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以下统一简称国家建材许可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在国家建材许可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市工许办)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配合国家建材许可办进行对建筑防水卷材生产企业换证(取证)的工厂审查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

(二)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与测试手段;

(三)出厂的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按标准化法要求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四)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取证)申报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填写申请书,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上报省市建材许可办,同时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省市建材许可办对申请书审查确定符合填报要求后,通知产品质量检测单位安排抽检样品。申请书(附产品检验报告)经省市建材许可办及省市工许办签署意见上报国家建材许可办;

(二)国家建材许可办在收到企业申请书6个月内按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工厂审查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

(三)国家建材许可办将审查合格的企业报全国工许办审核同意后,统一登报公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颁发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

(四)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自审查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五)新建企业取证程序与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的程序相同,但对换证企业的审查内容将有所侧重和简化。

第六条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1997〗06号文批准,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检测工作由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承担。检测中心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按标准化法要求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抽样检测并在3个月内提出检验报告,分别报送省市建材许可办和企业。企业对收到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在半个月内向检测中心提出书面复验要求。

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广济路248号邮政编码:215008电话:05125331274

第七条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派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

第八条 工厂审查工作由国家建材许可办组织或委托省市建材许可办会同省市工许办组织审查组进行;每组审查人员3-5人,必须有1名部级审查员参加。

第九条 费用管理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件》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申请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缴纳有关费用。项目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证书费。

(二)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接交检测中心。其它费用交省市建材许可办。省市建材许可办负责将公告费、审查费中的证书费、资料费和按规定比例的差旅费交国家建材许可办。公告费为400元;

(三)国家建材许可办收款单位: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

各省市建材许可办必须设立统一的开户银行,将帐号通知申报企业并报国家建材许可办备案;

(四)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五)企业再次提出申请时,应同时缴纳有关费用(除公告费);

(六)国家建材许可办对获证企业在有效期内组织的监督抽查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条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取得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出厂证明书上注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23-103□□□□,其中:XK23为国家建材局发放生产许可证编号;103为第1次换证后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编号;□□□□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二条 各地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家建材许可办对获证企业在有效期内将组织1至2次不定期监督抽查(国家、部级和省市级同期已抽查的企业不再抽查)。

第十三条 凡在全国统检或国家级、部级和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获证企业,国家建材许可办将责令其限期整顿并予以通报,由省市建材许可办进行检查,整顿结果报国家建材许可办备案,国家建材许可办将视情况安排跟踪监督抽查。

第十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建材许可办将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按合格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因产品质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将生产许可证或印有生产许可证标记的出厂证明书、包装物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的。

第十五条 各建筑防水卷材企业应及时申报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新建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在批量投产前,经省市工许办批准,在半年内不以无证企业论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许办批准公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建材许可办原《油毡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它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许可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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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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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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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文献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要点综述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要点综述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要点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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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要点综述魏从九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工作已经展开,国家建材许可办组织或委托的工厂审查工作正在进行。从已经审查的防水卷材生产企业看,企业对复查换证的基本要求和所要做的准备不很了解,因此企业处于被动受审而不是积极迎审...

油毡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概述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生产各种油毡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负责全国油毡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中:乡镇油毡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在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含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下同)和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油毡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初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且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临时营业执照不能申请。

(二)有必要的生产工艺装备、检测手段、技术力量和组织机构(年生产能力10万卷以下的企业在具备必要的生产控制手段后,只要联合、分片建立了物理检验室或油毡产品由化验室符合条件要求的工厂代检,亦视为化验合格)。

(三)出厂油毡质量和名称、标号、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

(四)联营企业各分厂必须自身达到有关规定条件方可取得生产许可证。

(五)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按"油毡生产许可证工厂审查考核办法"审查考核合格。

第五条 申请和审批

(一)企业申请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填写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单位)对申请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用。

(二)地方审查

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上报的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合格后(不合格的退回),即通知检验单位安排抽检样品,检验合格才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三)部门抽检

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抽检,经抽检合格的企业,颁发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将抽检结果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四)登报公布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批登报公布。

(五)限期整顿

经审查或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分别由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逐级通知该企业,并提出整改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允许企业在半年内整顿,再次提出申请,再经审查、抽检仍不合格,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六条 产品质量检验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管许发(1989)29号文批准的各省、市级建筑防水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同级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领导下,负责本省、市油毡企业的抽样、检验工作;未经批准检验油毡产品的省、市,由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抽检工作,并提出检验报告,交企业所属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由省质检站检验的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在一个月内向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申请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审查员的选派

油毡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分国家级审查员和省级审查员,分别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选派,审查员必备条件按《管理办法》的附件二《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规定选派,要求如下:

(一)审查员可以从建材、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油毡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油毡企业中挑选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油毡专业人员担任。

(二)国家级审查员: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直接聘任或由各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推荐。经批准后,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正式聘任。国家级审查员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聘任书及证书。

(三)省级审查员:由各省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选派根据本地区工作量大小组成若干审查小组。每组审查员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工作。

第八条 颁发的油毡生产许可证自批准日期起,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取得油毡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油毡包装上注明油毡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码和批准日期。

油毡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码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填写。具体规定如下:

(一)油毡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为:

(1)XK23-016-000□

其中:X--代表许(Xu);

K--代表可(Ke);

23--发证部门编号;

016--油毡产品编号;

000□--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国家建材局发证部门编号为"23"

(三)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规定:油毡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编号为"016"(见下)

KX23-016-000□

第十条 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油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产品进行经常性监督。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报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注销其油毡生产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质量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低劣,将未经检验的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三)因油毡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将油毡生产许可证或印有生产许可证标记的包装纸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后,各油毡企业应积极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产品视为"无证产品"。新建和转产油毡的企业试生产一年内必须申请。

第十二条 获得油毡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因故转产或确定产品淘汰时,原产品生产证即告失败,并交回发证单位。企业不得以改型产品为名,冒用过去申请的编号,也不得自行在产品编号上附加尾号。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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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凭条换证凭单

换证凭单和换证凭条都是出境货物报检的凭证,都是报检地与出境地不同的情况下去出境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正本《通关单》的凭证。

换证凭单可以一次报检,分批核销。也就是说可以一次将货物进行检验然后分批出口。但是必须带换证凭单正本到出境地核销并换《通关单》。

两者比较:换证凭单速度慢、需要正本、但是可以一次报检分批核销;换证凭条速度快、无须正本、货物一证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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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凭条用处

如果货物是从本地出,那做商检出来的就是通关单。

如果货物要从异地出,那做商检出来的就是换证凭条。所在企业再把这张换证凭条传给出口地当地的货物代理,由货物代理帮助企业到出口地当地商检局去换单(即将换证凭条换成通关单)。持有报关资料及通关单,即可申请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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