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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工程阶段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国家、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坚持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积极支持安全专职员工作。 3·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你说的是卫生间墙体下面的挡水台,一般都是设计要求的,设置150mm高的与墙等厚度的挡水台
积极推进招标代理制度
招标采购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确定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已有20多年的历史。目前工程建设招标和货物采购招标已成为我国招标业的两大主要领域。\r\n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因此目前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试论新合同法中的代理制度
新的合同法中,首次写入了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这既是对我国合同制度的一种创新,又是 对我国民商事代理制度的有益补充与完善。 本文拟从对代理制度的不同设计的比较分析入手, 提出对我国代理制度设计的一管之见。 一、我国原有代理制度简介 我国原有的代理法律制度基本上沿用了大陆法的传统。大陆法在代理制度中对于代 理人、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十分强调“名义”标准,并特别强调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须 以本人的名义,这就是所谓的直接代理。而对于既不披露本人姓名、名称,又不表明自己的 代理身份,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活动就不能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代理,这种情况被称为间 接代理,在实践中被称为行纪。由此来对照我国的立法,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只规定了直接 代理。《外贸代理暂行规定》 中调整的代理, 除了直接代理外, 还有基本类似于大陆法上的间 接代理(行纪)。但这一部门规章难以有效弥补我国的代理法律体系的不足, 且适用范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因此,了解和熟悉有关代理的基本法律知识是十分必要的。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一、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一)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 代理的主要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 委托代理
(二) 法定代理
(三) 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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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法律特征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温范围内,以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
代理的法律特征有: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主要种类:
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是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指定代理: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常发生在诉讼中。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要求与规定
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某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
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责连带责任。
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有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责连带责任。
土地登记代理制度是指国家对接受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现场指界、代写土地登记申请文书、提供土地登记业务咨询的人员和机构实行资格(质)认证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土地市场的发展,许多行为需要中介服务环节。设立土地登记代理,不仅可以解决土地登记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申请土地登记的问题,还可以解决有些申请人因不熟悉土地法律、政策、不能填写土地登记申请、提供权源材料的困难。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土地市场的日趋活跃,建立土地登记代理制度不仅是建立安全、可靠、高效的土地登记服务体系的客观需要,而且也是维护土地登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土地登记中介代理中欺诈行为的必然要求。实施这一制度将有利于培育和完善土地市场。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的中介服务行为,有利于保护土地登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