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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共分两篇,第一篇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包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验收基本知识,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检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与节能工程;第二篇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包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生产预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机械与安全用电管理,安全文明施工。
第一篇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验收基本知识
第一节 工程质量与质量管理基本知识
第二节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基本知识
第三节 常用建筑材料检验
第二章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检验
第一节 土方工程质量检验
第二节 地基及基础处理工程质量检验
第三节 桩基工程
第四节 地下防水工程
第三章 主体结构工程
第一节 钢筋工程质量检验
第二节 模板工程质量检验
第三节 混凝土工程质量检验
第四节 砌体工程质量检验
第五节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
第四章 屋面工程
第一节 屋面保温层
第二节 屋面找平层
第三节 卷材屋面防水层
第四节 涂膜屋面防水层
第五节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
第五章 建筑装饰装修与节能工程
第一节 门窗工程
第二节 抹灰工程
第三节 饰面工程
第四节 楼地面工程
第五节 建筑节能工程
第二篇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第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生产预控
第一节 安全与安全管理概述
第二节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节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节 安全生产管理预案
第七章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节 土石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第二节 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节 拆除工程安全技术
第五节 高处作业与安全防护
第八章 施工机械与安全用电管理
第一节 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节 施工安全用电管理
第九章 安全文明施工
第一节 综合治理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与文明施工
主要参考文献
……2100433B
一、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和村镇工程质量的监督 从近几年我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看,今后一段时间,要特别注意加强两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减少或根除工程质量通病。具体来讲,就是...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地区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建筑市场有很大的权利,也是个腐败多发地。
1. 建筑工程质量计划 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的前提就是做好相应的计划,即以本行业、所处单位的组织形式、机构管理、生产方式等为基础,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每一任务、产品、项目等进行设计规...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细则
- - 1 工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细 则 二 00九年十二月 - - 2 前 言 为切实加强项目的管理,根据我国现行建筑工程法律、相关行业标准及江 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特编写宜兴中堂二 期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细则。 - - 3 第一章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1、 为确保 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 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2、 本项目工程质量目标:确保“太湖杯” ,争创“扬子杯”。 3、 本章未涉及的质量要求,按现行国家、江苏省、无锡市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节、质量管理具体要求: 4、 施工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21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 单位应审查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应在收到该计划的 7天内 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业主备案。 5、 施工
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建筑行业的重中之重便是质量与安全,其中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尤其应得到注意。本文着重分析了建筑行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具体问题进行探究,提供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解决建筑工程安全问题的方法与对策。
据记者了解,滨州市日前召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暨建设扬尘治理工作会议,针对工程质量问题,讲述2017年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围绕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这一主线,牢牢把握“提品质、树品牌”为核心,以“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为契机,以保证民生工程质量为宗旨,以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为重点,努力推进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稳步发展与施工现场、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制定百日会战方案。
记者在会议了解到,针对滨州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制定《滨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分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值评定,良好行为信息加分和不良行为信息扣分根据《滨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分标准》确定。企业或项目因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进行一次加分;企业或项目因同一事项收到不同类别处罚的,只按最高类别进行一次减分。
(二)等级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考核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划分依据上一年度信用考核分值评定结果确定。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等级评价为C级的,列入行业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不得开发新的工程,并纳入社会考核体系。
(三)结果应用,开发企业考核信息管理实行日常记录,实时管理,企业扣分值达到10分的实施黄色监管,约谈法人代表和总经理,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可暂停其开发经营行为;20分的实施橙色监管,对法人代表和总经理进行集中考育、学习,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可暂停其开发经营行为;30分的实施红色监管,停止其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行为,限期进行全面整改整顿,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相关单位、科室管理范围的,相关单位、科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同一并对企业进行处理,企业扣分单次分值达到10分的实施红色监管。
2017年滨州市为做好住建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滨州市委员会办公室、滨州市政府决定从3月20日起至7月31日按照《滨州市城市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规定要求,加大管理力度,力争经过100天时间,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房屋拆除施工现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使建设扬尘污染得到更加有效的控制,促进空气质量提升。制定《滨州市大气污染防止“百日会战”实施方案》(简称“百日会战”),重点工作。
(一)加强房屋建筑、滨州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
(二)加强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治理
(三)堆场料场扬尘污染控制
(四)加快燃气热力管网建设。
根据工作职能,各科室在建设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分工明确,工程科——牵头协调住建领域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城建科——负责市本级园林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县区市政园林施工防治工作;安监站——负责市本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知道县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管局——负责市本级预拌商砼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县区预拌商砼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的单位在资质、评优等方面限制;征收办:负责市本级房屋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县区房屋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政处——负责市本级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燃热站——推进燃气热力管网建设;监察大队:对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查处。
此次会议住建局副局长刘汉卿讲话总结:
一、认清形势,抢抓机遇,充分认清做好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是要求更高,问责更严。尤其是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涉事企业、人员及监管责任人员都会受到严厉的责任追究。
(二)是更加注重质量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在滨州市住建部印发的工程质量安全行动提升方案中,要求“推进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和安全管理标准化”。只有通过大力推行标准化管理,才能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
(三)是更加注重对个人执业行为的管理。2014年出台的《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规定,已经突出了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更是明确指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四)是更加注重诚信体系建设。山东省厅的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已与住建部数据平台的联网对接。
(五)是更加注重市场开放与简政放权。对照滨州市建设行业和工程管理的实际,大家要有深刻的危机意识。
从企业层面,淡化企业资质管理,侧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模式,对高素质工程管理人员要求更高、需求更大,滨州市建筑行业企业高素质管理人员总体缺乏,部分企业生存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从部门监管角度看,滨州市建筑市场还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精简审批后,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经验不多,措施不够有力,监管风险和压力进一步加大。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要提升工程监管水平,需要我们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更加积极主动的适应环境变化,加强政策学习和形势分析研判,结合各自实际,探索出发展壮大之路。促进我市建设行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建筑市场秩序的持续好转。
二、端正态度,全力抓好建设扬尘管理各项工作
3月27日,山东省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式进驻滨州市开展环保督察。环保督查涉及建筑行业的工作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一项是商混企业的扬尘治理工作。从前期工作调度情况看,部分县区、部分企业对建设扬尘治理工作还不够重视,建设扬尘治理工作还存在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污染治理成果易反弹等问题。按照市里的统一要求,市住建局制定下发了《滨州市住建系统大气污染防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
三、以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为抓手,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工程质量方面
一是继续全面落实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工程质量永久性铭牌等“两书一牌”制度落实率100%。
二是积极开展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和分户验收活动。倡导工匠精神、提升参建单位精品意识、质量意识,努力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三是开展好执法检查。按照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要求,市、县(区)两级住建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抽测的基础上,每半年对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
四是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工程质量的重要把关者,绝不能“重效益、轻质量”,压级压价。
四、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全力净化市场环境
一是结合违法建设项目治理活动,积极开展“打非治违”。
二是加强招投标监管。总的要求是“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到位”。
三是加强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督考核。
四是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创新监管方式,务求工作实效
(一)做好结合文章,提升工作效能
(二)加强信用管理,提高审批服务工作效率和质量。
住建局副局长刘汉卿最后讲到:们,做好建筑工程管理工作,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扬尘治理工作水平,既是上级党委政府对主管部门和从业单位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是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希望大家坚定信心,加强管理,积极努力,多建优质工程、平安工程、精品工程,提升建设扬尘治理成果,为滨州经济社会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城乡环境的改善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近年来,全省村镇建设日新月异,农村新民居、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不断推进,但随着村镇建筑工程投资增加、规模扩大,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初步建立覆盖镇、乡、村规划区,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村镇建筑工程监管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分类管理
(一)本意见所指村镇建筑工程主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国家、省、市和县明确的重点项目或征用集体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依照《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对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分类进行质量安全管理。
(二)镇、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统称“限额以上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省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的建筑工程,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也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三)镇、乡规划区内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统称“限额以下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指导。
(四)村庄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可以委托村委会实施质量安全管理。
二、完善监管运行机制
(五)实施村镇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城乡规划法》、《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乡政府办理选址、用地、工程等规划批准手续。有关部门或镇乡政府要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关口,重点审查建设地段是否处于自然灾害(地质、气象灾害)易发地带,是否符合村镇规划等。对于符合选址和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
(六)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请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施工场地、施工队伍资质、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及建设资金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等批准建设手续,并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七)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镇乡规划区建设限额以下工程的,应当向镇乡政府或其委托的村委会提出开工申请。镇乡政府或村委会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批准开工建设,并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单位资质(选用标准设计图)、施工队伍资质、开工条件审查、地基和主体结构施工抽查、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检查等。
农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应当向镇乡政府或其委托的村委会提出开工申请。其质量安全管理以指导和服务为主,主要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提倡选择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队伍(有资格或有经验的建筑工匠)进行设计、施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材料。
(八)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加层扩建工程,除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接受质量安全管理外,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九)村镇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进行竣工验收,并到批准开工的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县级建设主管部门、镇乡政府重点对村镇建筑工程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内容、技术档案与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总体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竣工验收备案。村庄规划区内限额以下农民住宅的竣工验收备案,可以委托村委会进行备案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上报镇乡政府备案。
(十)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办法,并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认真落实。规划、建设部门分设的,应做好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形成闭合管理。镇乡政府应将管理的村镇建筑工程定期报告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三、建立健全工作检查长效机制
(十一)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村镇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集中检查。对未经依法审批的在建工程,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完善有关手续并在依法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能允许其复工建设。对依法审批的在建工程,逐一认真检查,凡发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责令停工进行整改。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并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后方可允许继续使用。
(十二)建立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报告制度。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巡查和指导。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利用现有的管理资源,扩大管理工作覆盖面,建立起县(市)、镇乡和村委会相结合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巡查重点放在建设程序、工程设计、工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十三)进一步明确村镇建筑工程相关方质量安全责任。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省、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及所辖县(市)村镇建筑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县级建设主管部门、镇乡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村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村镇建筑工程建设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及建筑工匠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十四)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县级工程建设监管人员,规划建设管理任务重的可设立镇乡规划建设办公室,其他乡镇要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按现行镇乡经费渠道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村镇建设管理队伍稳定。注重发挥村委会规划建设管理的积极性,由村委会协助对本村农民自建住宅的质量安全进行日常检查,将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十五)加大服务和指导力度。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村镇建筑工程管理和服务指导办法,切实做好对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推广农村住宅通用图集、建设技术标准,制定村镇住宅及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服务合同文本等。加强对进入村镇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质量抽检。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主动下乡上门服务,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并采取巡回技术咨询、送图(书)送技术下乡、典型示范等方式,为各类村镇建筑工程建设提供系列化优质服务。
(十六)加强宣传和培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和省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普及村镇建筑工程建设的基本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的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村镇建筑工程向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结构安全、经济适用的方向发展。加大对村镇领导干部及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领导水平和业务素质。对村镇建筑工匠及现场操作人员进行设计施工技术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2100433B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136号
各有关省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切实保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含需加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保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汶川地震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紧恢复重建,是保障震区人们正常生活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建设系统一定要提高认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重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认真组织、精心建设,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为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着力抓好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甘肃、陕西省灾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各对口援建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积极配合灾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所有恢复重建工程,包括抗震加固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纳入正常的质量安全监管。应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材供应、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要责令改正,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要加强对恢复重建工程的检查抽查,对质量安全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记入不良记录。
三、认真落实恢复重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质量责任
参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的建设(含开发企业,下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要强化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要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需抗震加固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于尚未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计规范修改设计。要加强对设计和施工的过程控制,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建设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原始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等环节工作,要按照规划要求,确保工程符合安全、防火、抗震、防雷击、防洪涝等要求,要加强建筑边坡工程安全管理,要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修复和抗震加固设计应满足国家建筑抗震加固技术等相关规范的要求,优先采用增强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加固方案。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技术标准,强化建筑材料进厂检验,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监理单位要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监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等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努力提高恢复重建工程质量技术水平
恢复重建要高度重视抗震加固鉴定工作,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应急评估结论可修复和加固的,应当按照所在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修复和加固措施。
恢复重建工程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有效利用能源和资源。要确保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要求,要符合节能、抗震、自然通风、公共卫生等要求,要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恢复重建工程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建筑业十项新技术,要大力推行绿色施工,合理利用和减少建筑垃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要加强与设计、科研单位联合,狠抓质量通病治理,全面提高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技术水平。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要认真组织和监管好恢复重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采取严格的施工安全措施,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切实抓好建筑生产安全。
对于震后复工的工程项目,要进行深入细致的隐患排查,并须经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符合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对复工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受损情况要进行重点检查和评估,受损严重的应当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自身及周边环境已发生变化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重新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现场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震损房屋的拆除,应当将拆除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拆除企业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科学的拆除作业方案,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六、组织好《建筑抗震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
要围绕《建筑抗震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颁布实施,广泛动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培训学习活动。同时,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熟练运用标准和抗震设防技术的能力。
各地要根据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将质量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切实保证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八月五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