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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软件严格按照软件工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需求分析、系统设计、数据库设计和代码编写等阶段开发完成,经软件用户使用表明,本软件具有计算准确、运行稳定、操作简易等特点。按照门窗、幕墙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确立系统主体内容,根据幕墙专家组提供的实际范例汇集而成,其中包含的产品品种全,依据的标准与技术规范新,因此软件产品规范实用,满足行业技术要求。
计算惯性矩,系统提供了用于计算型材截面参数的功能,利用此功能可以在几秒钟之内准确地计算出任意复杂型材图的截面参数,包括截面惯性矩、抵抗矩、面积矩和截面面积等。
自动生成幕墙计算书,包含单元式、石材、玻璃、金属幕墙等所有幕墙产品。
自动完成多层不同高度幕墙的结构分析计算,并生成完整计算报告书。
自动计算埋件以及后置埋件。
能够针对整个幕墙产品中的不同部分,如玻璃、结构胶、立柱等进行单独计算校核。
能够计算单一型材、组合型材(外铝内套钢芯、外塑内套铝等)、隔热型材以及叠合型材。
自动计算幕墙产品材料,生成产品全套工程图纸。
对幕墙产品进行工程报价、工程预算、和工程汇总。
图形管理:系统提供的图形管理功能,可以自动生成幕墙大样图,绘制型材图、节点图、剖面图、标件图、加工图、预埋图和效果图等,建立相应的图形库及材料库。
工程文档管理: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设计、功能设计、结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功能;是企业编辑和管理工程文档的实用工具。
序号 岗位能力 能力要求及必须具备知识 开设课程 实践环节 1 基本操作技能 电工等的操作技能,常用检测仪器仪表和实验设备仪器的使用技能。 金属工艺学电子、电工技术基础 金工车间 ...
BIM 是继CAD之后的新生代,1.CAD技术表达的各个建筑元素之间没有相关性,而BIM技术中的构件则相 互关联。例如删除一面墙,墙上的窗和门跟着自动删除;删除一扇窗,墙上原来窗的位置会自动恢复为完整...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专业,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模具方向),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数控方向)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模具方向)主要是偏向模具这方面除了掌握CAD/CAM/CAE主要还有学习模具方面的知识如塑料模具成型基础,冲压模具基础,浇注模具基础这方面的专业课同样计算机辅助设...
基于构件的建筑金属结构产品计算机辅助工程系统的研究
在分析建筑金属结构产品工程特点的基础上,运用构件技术,提出了一种基于构件的建筑金属结构产品计算机辅助工程系统的设计方法。该方法将可以独立实现专门功能的模块封装成专用软件构件,并分解为可重用部分和可变部分。以可重用部分形成领域支持构件库、工程数据库及相应系统体系结构,以可变部分作为领域知识信息处理,通过改变可变部分即可实现系统的动态集成。其软件构件划分为系统构件层(即开发环境自带构件)、领域通用构件层(即无须改动的功能构件)和领域专用层(即特定应用领域开发的构件)。系统领域专用构件采用类的设计思想,通过对属性的修改设计构件。并以应用程序框架为中心,以数据库、构件库、规则库为软件重用对象,通过共享数据库集成环境,完成系统集成。
建立集成化的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
我院是总公司行业指导性甲级设计院,主要承担地面建设的勘察设计工作,在油田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油气集输、油气处理、供注水、建筑、给排水、供热、仪表自动化、电力通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设计能力。从建院以来,我院一直重视把计算机这门最具生命力的技术应用到勘察设计实际工作中,组成了以院长为首的计算机应用领导小组,各单位的第一把手亲手抓计算机应用工作,在计算机控制、油气处理工艺计算、计算机辅助绘图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内容介绍
本书为“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典型经验系列丛书”之一,它系统介绍了近年全国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行之有效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这一些经验与做法,可供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及安技部门借鉴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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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管理审计是对企业的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工程质量管理、生产能力利用程度的审计。
其主要内容:(1)施工计划是否科学合理,层层落实,是否对计划执行进行科学的控制, 材料、设备、劳动力、资金供应是否衔接,有无计划失控造成停窝工损失情况。核实生产成果并以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指标相比较。(2)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计划是否协调,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查明施工组织设计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分析影响贯彻执行的原因。(3)计划工期是否合理,查明实际施工工期的完成程度,影响施工工期的因素及其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4)工程质量是否优良,从施工过程中检查分部(项)工程质量评定状况和事故次数、返工损失金额、返工损失率,以及工程质量保证系统的工作是否跟上,竣工工程质量评定是否真实、废确。(5)企业生产能力配置与建筑任务布局、地区企业结构及综合生产能力的配置是否适应,企业内部人员比例、生产手段、机构设置是否协调;企业生产结构是否合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