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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市土地征收暂行规定》是2009年12月28日冀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你好,农村土地征收规定办法全文如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
你们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而且一般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网站上就有综合区片地价。 一、对于土地补偿,可参考省级国土部门颁布的综合地价,来确定补偿数额。 二、对于地上附着物房屋等以及青苗,可根据当地市国土局的...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r\n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r\n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同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522675258@ qq.com】【矿权代理咨询:马 159 0102 0107】【来源 http://szglzx.com.cn 522675258@ qq.com】【矿权代理咨询:马 159 0102 0107】【来源 http://szglzx.com.cn 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2012-05-11 | 来源: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 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 ),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 引用0688页
土地征收应基于公共利益之因素。如果将公共利益视为土地征收的实体保障的话,那么,为保证土地征收的顺利实施,还应从程序的角度对土地征收加以规制和保障。土地征收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为公平维护各方的权益,政府征收土地应有相应的程序加以规制。从域外的规定看,各国立法对公民财产的剥夺均有程序性的规定。例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须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征收应基于公平而预先的赔偿或者正当的法律程序等限定条件才可为之。
在我国,土地征收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事业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因土地征收问题产生的社会问题较为突出、尖锐,亟须规范。尽管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然而,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难免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导致实践处理的冲突。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土地征收的程序保障尤为必要。从土地征收的程序规制而言,土地征收依法应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例如,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相较于修订前的规定内容,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将法律规定的批后公告修改为批前公告,进一步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更好地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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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予失地农民一定补偿的制度。土地征收意味着对所有权的剥夺,必定影响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因此,必须要有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作保障。
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具体包括:1.用地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由其进行预审;2.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之前的听证程序;3.用地人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4.向主管机关申请征收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5.征收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登记;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8.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听证会;9.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10.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概括起来,土地征收程序大致可分四步:申请征收、主管部门的审批、补偿程序、征收的执行。
通过对征收步骤的具体分析,并与域外经验相比较,我国土地征收程序存在着以下缺陷:1.在申请征收阶段,我国有预审制度,通过预审获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征地单位就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地。但预审制度是不是对公共利益的认定,我国的立法规定并不明确。2.在审批阶段,土地征收方案的形成既不是由具有中立性质的机构作出,也没有将对土地权利人的保障贯彻在决定作出的过程中,对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滥用审批权没有任何约束机制。3.在补偿程序中,我国的补偿程序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土地权利人没有任何的主动性。虽然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听证,但这都是在补偿方案公告之后,而且补偿安置的争议是由行政机关裁决。4.征收的执行阶段,在补偿程序结束后应当规定一定期限,给土地权利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对于我国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1.在立法中规定公共目的的认定程序,由法院或者独立的机构来进行认定,防止行政机关土地征收权的滥用。2.加强土地征收信息的公开程度,增加征地程序的透明度。3.加强被征地人的参与程度,完善土地征收的听证制度。4.取消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程序中的终局决定权,在法律法规中加入司法救济措施。
(来源:江苏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