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予失地农民一定补偿的制度。土地征收意味着对所有权的剥夺,必定影响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因此,必须要有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作保障。
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具体包括:1.用地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由其进行预审;2.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之前的听证程序;3.用地人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4.向主管机关申请征收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5.征收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登记;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8.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听证会;9.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10.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概括起来,土地征收程序大致可分四步:申请征收、主管部门的审批、补偿程序、征收的执行。
通过对征收步骤的具体分析,并与域外经验相比较,我国土地征收程序存在着以下缺陷:1.在申请征收阶段,我国有预审制度,通过预审获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征地单位就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地。但预审制度是不是对公共利益的认定,我国的立法规定并不明确。2.在审批阶段,土地征收方案的形成既不是由具有中立性质的机构作出,也没有将对土地权利人的保障贯彻在决定作出的过程中,对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滥用审批权没有任何约束机制。3.在补偿程序中,我国的补偿程序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土地权利人没有任何的主动性。虽然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听证,但这都是在补偿方案公告之后,而且补偿安置的争议是由行政机关裁决。4.征收的执行阶段,在补偿程序结束后应当规定一定期限,给土地权利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对于我国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1.在立法中规定公共目的的认定程序,由法院或者独立的机构来进行认定,防止行政机关土地征收权的滥用。2.加强土地征收信息的公开程度,增加征地程序的透明度。3.加强被征地人的参与程度,完善土地征收的听证制度。4.取消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程序中的终局决定权,在法律法规中加入司法救济措施。
(来源:江苏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