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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5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和《河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豫财购〔2011〕2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焦作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基本信息

焦作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内容

焦作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5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和《河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豫财购〔2011〕2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紧紧围绕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目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服务中小企业能力,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加快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能力,促进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财政引导。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财政部门做好引导和监管工作,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

2.自主选择,自行商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担保或担保业务品种。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依据自身对供应商的评价标准,自主决定是否对供应商提供担保。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

3.先予偿付,再行追偿。除不可抗力外,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供应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承担保证责任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政府采购担保函约定及时进行偿付,偿付完成后,再按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约定进行追偿。

(三)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为保障试点质量,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担保试点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确定焦作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我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专业担保机构。

二、信用担保试点的业务品种及基本流程

我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的业务品种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三种形式。

(一)投标担保

1.基本概念。投标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2.一般流程

(1)担保申请。供应商根据自身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提出投标担保申请;

(2)资料审查。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审查供应商申请资料;

(3)签订合同。双方协商签订投标担保合同;

(4)支付保费。供应商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向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支付保费;

(5)出具担保函。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向供应商出具投标担保函(样本见附件1);

(6)提交投标担保函。供应商参与投标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7)违约代偿。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故撒出投标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偿投标保证金,再以适当方式向供应商追偿代偿款。

(二)履约担保

1.基本概念。履约担保是指由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未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而需要支付保证金的,由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2.一般流程

(1)担保申请。供应商根据自身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提出履约担保申请;

(2)资料审查。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审查供应商申请资料;

(3)签订合同。双方协商签订履约担保合同;

(4)支付保费。供应商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向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支付保费;

(5)出具担保函。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向供应商出具履约担保函(样本见附件2);

(6)提交履约担保函。供应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7)违约代偿。如果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要求履约,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偿履约保证金,再以适当方式向供应商追偿代偿款。

(三)融资担保

1.基本概念。融资担保是指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

2.一般流程

(1)担保申请。供应商根据自身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提出融资担保申请;

(2)资料审查。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审查供应商申请资料;

(3)签订担保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融资担保合同;

(4)签订保证合同。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5)发放贷款。供应商出具政府采购合同、担保合同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签订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经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确认后,银行向供应商发放贷款;

(6)支付保费。供应商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向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支付保费;

(7)按期还款。供应商根据贷款协议按期偿还贷款;

(8)违约代偿。如果供应商未按贷款协议如期偿还银行贷款,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先向贷款银行予以代偿,然后再以适当方式向供应商追偿代偿款。

三、试点期间担保费率

试点期间,供应商和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坚持“互惠互利、平等协商、支持中小企业”的原则,双方自行商定担保费率。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和财政部开展试点担保工作的要求,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给予最大的担保优惠。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的50%。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特别是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再给予费率适当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要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

试点期间对于中央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民生项目,担保费率应当适度下调。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四、各方职责和工作要求

(一)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是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财政部要求,确定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引导和监督,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要通过试点工作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探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效措施,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入发展。

(二)试点专业担保机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是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主要当事人。试点专业担保机构要平等对待所有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特别不能歧视小型和微型企业。要完善内部操作流程,建立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对于供应商提供《信用评估报告》的,可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供应商信用评估报告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财购〔2010〕26号)精神,参考借鉴《信用评估报告》,简化保前调查程序。要切实承担担保责任,一旦出现供应商违约情况,应按照政府采购担保函承诺及时进行偿付,不能影响政府采购工作正常运行。要建立相应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范经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或履约保证金;对于履约和融资担保项目,在现有条件下为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提供供应商有关情况等信息便利。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其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告知供应商可以选择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同时,要将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样本(见附件1)、履约担保函的样本(见附件2)以及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的联系方式(见附件3)作为招标采购文件的附件。

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并配合做好试点担保相关工作。

(四)供应商。供应商根据自愿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采取一种或多种担保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自主选择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供应商与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平等协商确定担保事项、担保费率及违约责任等,签订担保协议,并自觉履行担保协议。要遵循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将担保费用支付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五、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各方当事人落实本方案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沟通协调后仍拒不接受担保函的采购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支付采购资金;对不按本方案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其业务代理;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财政部门依法处理,记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和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有关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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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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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说明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焦作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帮助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升政府采购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能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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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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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文献

宜宾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标准文本(试行) 宜宾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标准文本(试行)

宜宾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标准文本(试行)

格式:pdf

大小:221KB

页数: 29页

宜宾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标准文本(试行) (适用于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项目) 2014年第三版 2 说 明 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充分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 实际,特制订《宜宾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标准文本(试行) 》(2014 年第三 版,以下简称《范本》),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范本》适用于资格后审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范本》的主要编写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 ;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 (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 (六)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范本》中的所有空格供应商必须按实填写,无内容或不采用者应用斜 画

天津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天津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天津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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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21KB

页数: 7页

天津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 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 [2008]31 号)要 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任务与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 题,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 的缺失和薄弱环节, 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完 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 堵塞漏洞,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 促进廉政建设,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二、检查对象及范围 此次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是: 各级预算单位、 各级政府集中采 购机构 2006年和 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必要时, 可延伸检 查至有关社会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以及追溯以前年度。 三、组织与实施 专项检查工作分别由市、 区县财政、 监察和审计部门组织实 施

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简介

通知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化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通过使用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实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和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电子化政府采购具体活动由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 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通过登录省级政府门户网站进入。

第七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应建立供应商库,实行会员制管理,全省统一使用。供应商自愿在网上免费注册,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成为会员,获取会员代码。

第八条 采购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获取数字证书,通过数字证书进入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对关键信息进行电子签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对其操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采购范围与机构职责

第九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范围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适合电子化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一)计算机设备、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类;

(二)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摄像机、照相机等电器设备类;

(三)车辆类;

(四)定点印刷、维修、公务车辆保险、医疗设备类;

(五)其他适合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十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评审专家数据库,制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二)电子确认、审批采购项目计划和采购方式,确定项目编号,下发采购文件;

(三)核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办理支付手续、记录付款信息;

(四)网上全程监控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五)受理供应商的投诉,处罚违规行为;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选定本单位采购人员,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三)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四)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电子化政府采购事宜;

(五)选定代表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六)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组织采购货物验收;

(七)负责本单位电子化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集中采购项目,编制电子化政府采购文件,发布经采购人审核确认的采购信息;

(二)网上接受供应商、建筑商响应文件、报价;

(三)组织项目评审,维护评审纪律,做好相关服务;

(四)受理、答复采购人和供应商的业务咨询,进行操作培训和现场维护;

(五)妥善保存电子化政府采购档案;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供应商的注册、入库管理,建立完善供应商管理制度并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业省级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按照“统一条件,专库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到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书面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员代码;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前两个年度财务报表、纳税相关证明;

(四)产品生产商的授权文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分次交纳。如一次性预交一年的,本年度内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后应出具正式票据。

投标保证金应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供应商退出政府采购活动时,经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应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

第十六条 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业务前,供应商应按照要求在采购系统供应商管理模块中输入本企业的基本信息资料,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取得数字证书后,方可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业务。

第十七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会员资格进行年度审查。年度审查不得收取费用。审查办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定,并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方法、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询价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定标、评标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库[2007]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无效:

(一)采购项目报价供应商少于3个;

(二)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

(三)其他导致无效的情形。

届时采购人可向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其他形式的采购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网上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资料。

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时,应当提供准确、不带倾向的技术参数,技术复杂、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的要求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人采购申报的审核,适合电子化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适合电子化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一)按照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采购文件整合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电子化政府采购文件,竞争性谈判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电子化政府采购文件;

(二)采购文件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网上采购公告;

(三)组织招标、谈判或询价;

(四)公告预中标(成交)结果;

(五)采购文件归档。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按照采购要求编制文件,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按照采购项目要求的技术参数和截止时间形成文件,进行投标报价,报价必须低于本地市场同期平均价格。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报价,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截至规定时间,网站停止接受文件或报价。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投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网上投标无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未按电子化政府采购规定的格式制作投标文件的;

(二)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提交的投标文件等电子文档不完整的;

(三)未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投标的。

第二十六条 采购当事人可按照项目编号、招标信息等全程跟踪了解、监督采购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网上开标,当天最短有效时间内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应当及时在网上发布并公示7天。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供应商应当对开标结果进行网上确认,若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第二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网上评审记录和经评审专家电子签名的评审报告制作成纸质文件,经采购组织人员、采购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认真履行合同并做好后续服务。采购人对已完成的采购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内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持加盖公章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审批表、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验收报告、支付信息表到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一)系统出现故障,采购当事人不能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系统的;

(二)系统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正常操作或采购结果出现错误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公平、公正采购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无法及时妥善解决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宣布正在进行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操作行为无效。待系统故障排除后,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组织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季度对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拟中标公告和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质疑回复、系统日志等资料备份存档,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全过程接受财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有异议的,可向财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进口产品采购、节能环保、强制采购等政策规定以及与采购项目相关的行业规范提出采购需求,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的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履约,据实予以记录,并将情况反馈财政主管部门。经财政主管部门查实的,在半年内对其政府采购申报不再审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年政府采购预算,并移交行政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主管部门对不能履约(弃标)的供应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电子化政府采购供应商会员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电子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诋毁或串通其他供应商谋取中标的;

(三)对报价错误或故意压低报价等手段中标造成不能履行的;

(四)中标后拒绝按所报价格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不能按规定履行合同条款的;

(六)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条 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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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住建厅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的工作安排,为做好我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径与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联系。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6日

(联系人:卢立明,联系电话:020-83305480,传真:020-83301583,邮箱:zjt_biaodingzhangaige@gd.gov.cn)

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部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安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力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加快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二)主要目标。通过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部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到2023年底,基本形成工程造价市场定价机制;到2025年底,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竞价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引导试点项目创新计价方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试点项目试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等工程计价方式,并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试点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等造价成果可通过市场询价,结合类似工程造价数据、造价指标指数等编制和确定。在确保项目投资可控的情况下,试点项目可不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推动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成本竞争报价。

(二)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借鉴港澳地区及国际通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投资估算、概算编制办法。探索修订现有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范中与市场定价机制不一致的条款,取消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受定额约束限制的规定,加快制定贯穿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各环节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

(三)创新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根据市场实际和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工程计价依据,并经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评审后,在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网址:http://www.gdcost.com,简称“省造价平台”)统一发布和动态管理,逐步形成“规则统一、行业共编、数据共享、动态调整”的计价依据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市场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发布标准和市场询价指导规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依据标准和规则采集、编审,并在省造价平台发布本地区人工、材料、项目等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构建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制订发布企业(团体)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供市场主体参考。

(四)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建设单位结合工程实际,综合运用自身形成的或第三方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或者省造价平台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有效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推动建设单位实施贯穿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各环节的多层次全费用工程量清单,以目标成本管控为核心,实现市场化、动态化全过程造价管理。引导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DBJ/T15-153-2019)要求,实施全过程造价管控。

(五)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修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发承包不可转嫁风险清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将其纳入竣工结算,简化竣工结算手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发挥引领作用,探索试行施工合同网签。

(六)探索工程造价纠纷的市场化解决途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工程造价纠纷处理机制,指导造价主管机构联合行业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与司法、仲裁机构形成合力,并充分运用市场定价机制及有关成果,妥善化解工程造价纠纷。

(七)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探索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制度,推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职业保险制度,完善监管数据共享、多元共建共治、互为联动支撑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实施步骤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

1.制定工作方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改革任务要求,细化制定本地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实施步骤,于8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确定试点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本地区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作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按本方案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进行试点实施。试点项目数量原则上珠三角九市各不少于3个,其他市各不少于1个,于2021年8月31日、10月31日前分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应优先选择采用代建、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项目作为试点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试点项目报送情况,分批公布全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

(二)试点阶段(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阶段性总结,并通过现场观摩、交流学习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试点经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总结推广相关经验做法,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全省造价改革试点进展情况。

(三)提升阶段(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定价体制机制,推动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得到更广泛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切实推动改革试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形成上下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试点工作评估机制,组织行业专家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调整现行政策措施,为试点项目的推进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三)加大培训宣传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办好“造价改革百堂课”,向建设、施工、咨询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凝聚行业共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全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定期信息报送制度。2021年12月31日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试点工作情况,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思路。此后每半年定期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试点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报送该项目试点的全面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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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用担保基本介绍

房地产信用担保是金融信托机构向房地产客商提供的一种信用保证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过程是:由信托机构出具证明,经贷款银行对担保者进行资质审查,如确认可以信赖,即一、房地产信甩担保房地产信用担保是金融信托机构向房地产客商提供的一种信用保证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过程是:由信托机构出具证明,经贷款银行对担保者进行资质审查,如确认可以信赖,即可签订借款合同i提供信用担保的信托机构,可以在其所担保的房地产企业申请贷款的额度中,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风险补偿担保费。有价证券担保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了筹措大量的房地产资金,除以房地产作抵押来取得贷款外,还可以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住房债券、股票、大额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向信托机构作为抵押来取得担保而融通资金。该业务是信托机构开展的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服务内容之一。尤其是在房地产买卖(特别是预售“楼花”)业务中,由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往往很难了解每个交易对象的资金能力和信用状况。为了避免和减少经营风险,常常要求购房人提供信用担保,以保证购房人按期足额地支付购房价款。信托机构可在审查合格的基础上出具保函满足这种需要。目前,信托机构一般只向购销双方均是法人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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