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5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和《河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豫财购〔2011〕2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紧紧围绕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目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服务中小企业能力,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加快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能力,促进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财政引导。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财政部门做好引导和监管工作,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
2.自主选择,自行商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担保或担保业务品种。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依据自身对供应商的评价标准,自主决定是否对供应商提供担保。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
3.先予偿付,再行追偿。除不可抗力外,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供应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承担保证责任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政府采购担保函约定及时进行偿付,偿付完成后,再按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约定进行追偿。
(三)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为保障试点质量,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担保试点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确定焦作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我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专业担保机构。
二、信用担保试点的业务品种及基本流程
我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的业务品种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三种形式。
(一)投标担保
1.基本概念。投标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2.一般流程
(1)担保申请。供应商根据自身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提出投标担保申请;
(2)资料审查。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审查供应商申请资料;
(3)签订合同。双方协商签订投标担保合同;
(4)支付保费。供应商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向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支付保费;
(5)出具担保函。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向供应商出具投标担保函(样本见附件1);
(6)提交投标担保函。供应商参与投标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7)违约代偿。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故撒出投标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偿投标保证金,再以适当方式向供应商追偿代偿款。
(二)履约担保
1.基本概念。履约担保是指由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未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而需要支付保证金的,由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2.一般流程
(1)担保申请。供应商根据自身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提出履约担保申请;
(2)资料审查。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审查供应商申请资料;
(3)签订合同。双方协商签订履约担保合同;
(4)支付保费。供应商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向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支付保费;
(5)出具担保函。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向供应商出具履约担保函(样本见附件2);
(6)提交履约担保函。供应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
(7)违约代偿。如果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要求履约,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偿履约保证金,再以适当方式向供应商追偿代偿款。
(三)融资担保
1.基本概念。融资担保是指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
2.一般流程
(1)担保申请。供应商根据自身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提出融资担保申请;
(2)资料审查。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审查供应商申请资料;
(3)签订担保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融资担保合同;
(4)签订保证合同。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5)发放贷款。供应商出具政府采购合同、担保合同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签订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经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确认后,银行向供应商发放贷款;
(6)支付保费。供应商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向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支付保费;
(7)按期还款。供应商根据贷款协议按期偿还贷款;
(8)违约代偿。如果供应商未按贷款协议如期偿还银行贷款,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先向贷款银行予以代偿,然后再以适当方式向供应商追偿代偿款。
三、试点期间担保费率
试点期间,供应商和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坚持“互惠互利、平等协商、支持中小企业”的原则,双方自行商定担保费率。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和财政部开展试点担保工作的要求,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给予最大的担保优惠。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的50%。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特别是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再给予费率适当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要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
试点期间对于中央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民生项目,担保费率应当适度下调。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四、各方职责和工作要求
(一)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是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财政部要求,确定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引导和监督,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要通过试点工作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探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效措施,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入发展。
(二)试点专业担保机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是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主要当事人。试点专业担保机构要平等对待所有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特别不能歧视小型和微型企业。要完善内部操作流程,建立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对于供应商提供《信用评估报告》的,可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供应商信用评估报告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财购〔2010〕26号)精神,参考借鉴《信用评估报告》,简化保前调查程序。要切实承担担保责任,一旦出现供应商违约情况,应按照政府采购担保函承诺及时进行偿付,不能影响政府采购工作正常运行。要建立相应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范经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或履约保证金;对于履约和融资担保项目,在现有条件下为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提供供应商有关情况等信息便利。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其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告知供应商可以选择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同时,要将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样本(见附件1)、履约担保函的样本(见附件2)以及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的联系方式(见附件3)作为招标采购文件的附件。
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并配合做好试点担保相关工作。
(四)供应商。供应商根据自愿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采取一种或多种担保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自主选择试点专业担保机构。供应商与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平等协商确定担保事项、担保费率及违约责任等,签订担保协议,并自觉履行担保协议。要遵循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将担保费用支付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五、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各方当事人落实本方案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沟通协调后仍拒不接受担保函的采购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支付采购资金;对不按本方案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其业务代理;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财政部门依法处理,记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和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有关法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