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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资格证

建筑师资格证分一级注册和二级注册,注册建筑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建筑师资格证基本信息

建筑师资格证资格获取

建筑师资格证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1、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4、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5、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专业报名条件

专 业

学 位 或 学 历

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

对应的最迟毕业年限

建 筑 学

建筑设计

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业

2年

2010年

建筑学学士

3年

2009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5年

2007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7年

2005年

专科(三年制毕业)

9年

2003年

专科(二年制毕业)

10年

2002年

城市规划

城乡规划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风景园林

建筑装饰技术

环境艺术

工学博士毕业

2年

2010年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6年

2006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7年

2005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8年

2004年

专科(三年制毕业)

10年

2002年

专科(二年制毕业)

11年

2001年

其它工科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7年

2005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8年

2004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9年

2003年

备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本表专业中加入了“环境艺术”。

2、不具备上表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报名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分级考试

一级

5月7、8、9、10日

二级

5月7、8日

建筑师资格证考试时间

2013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日期为:5月11、12、13、14日

2013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日期为:5月11、12日

2014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日期为:5月10、11、12、13日

2014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日期为:5月10、11日

建筑师资格证考试科目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科目

1.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

2.建筑设计(知识);

3.建筑结构;

4.建筑物理与设备;

5.建筑材料与构造;

6.建筑经济、施工及设计业务管理;

7.建筑方案设计(作图);

8.建筑技术设计(作图);

9.场地设计(作图)。

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八年。

(二)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

1.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

2.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

3.建筑结构与设备;

4.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四年。

建筑师资格证合格标准

2012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如下:

级别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一级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题)

90

54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100

60

建筑设计(知识题)

140

84

建筑结构

120

72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100

60

建筑材料与构造

100

60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85

51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100

60

场地设计(作图题)

100

60

二级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均为100

均为60

建筑结构与设备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建筑师资格证颁发证书

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自考试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执业资格证书。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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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资格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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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资格证法律法规

1994年9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决定在我国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并成立了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含参照美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管理标准将中国注册建筑师的审批权授予中国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更加便利于国际建筑师的互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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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资格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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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资格证文献

建筑师资格证 建筑师资格证

建筑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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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0KB

页数: 11页

建筑师资格证 建造师资格认证 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14 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 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 事建筑活动。 ” 2003 年 2 月 27 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 2003 〕 5 号)规定: “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 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人事部、建设部依据国务院 上述要求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 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2002]111 号)。 建造师分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原则 上每年举行一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 参加 4 个科目

29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证-1 29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证-1

29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证-1

格式:pdf

大小:30KB

页数: 2页

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 培训机构:清大远教(北京 )技术培训中心 课程类别:设计认证 咨询电话: 010-62672360-830 联系人:洪老师 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证书 室内建筑师的技术岗位能力分为高、中、初三个等级,其名称分别为:高级室内建筑师、室内建筑师、 助理室内 建筑师。 一、高级室内建筑师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定具有高级室内建筑师的技术能力,可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 1.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 1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 8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 5年以上; (4)大学博士生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 2年以上。 2.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1)主持完成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 1000万元以上)的设计 1—3项; (2)参与完成大型建筑装饰

机场规划师职业要求

教育培训: 土木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证书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工作经验: 身体健康,能适应长期在外地工作;有大型项目设计施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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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筑师成绩管理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自2008年起,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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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 注 册

第八条 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

第九条 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筑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注册建筑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凭证,由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建筑师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时,应当将原执业印章交回。

禁止涂改、倒卖、挂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省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近三年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没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情形。

第十二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相应的业绩证明;

(七)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三个月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取得一个或多个执业资格,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六)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七)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筑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已经注册了二级注册建筑师,又考取了一级注册建筑师并申请注册的,必须先注销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后,才能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条 在军队通过考试、考核认定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的注册,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受理;申请在地方企业注册的(包括出具了转业、离退休证明的人员),必须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该人员从地方企业注册的公函,方可受理。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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