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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办法所称夜间照明是指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建制镇)道路(桥梁)、水系、绿地、公共建筑和公共场馆、城市重要节点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带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以人为本、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三条市城管委为行业部门主管,负责夜间照明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检查考核。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夜间照明规划、技术支撑等工作。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市中心城区道路(桥梁)、绿地及水系等公共空间夜间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市住建、交通、文旅、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夜间照明项目,应纳入城市建设计划。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夜间照明项目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 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城市夜间照明系统向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夜间照明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荆州夜景照明规划(2019-2035年)》要求。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行人过街设施、绿道、水系等;

(二)住宅区、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公共停车场等。

第八条下列区域可以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城市重要地标及节点;

(二)城市主要景观廊道;

(三)城市重要交通门户;

(四)其他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区域。

第九条夜间照明项目建设主体与资金渠道: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的项目,依据规划配套建设夜间照明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市、区城市建设计划;

(二)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依据规划配套建设夜间照明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三)非公共机构的存量建筑,鼓励产权单位、业主进行夜间照明建设。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荆州夜景照明规划(2019-2035年)》对照明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照明设施并组织验收。

政府投资的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社会投资的公共照明设施,需要移交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移交申请,验收后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按《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职责和新增设施移交接管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2号)执行。其他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持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观整洁,保障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出现故障和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第十四条 快速路、主干路的照明设施亮灯率不低于98%,次干路、支路的亮灯率不低于96%。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妨碍或者损坏城市夜间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六条因项目建设,确需迁移、拆除、改动公共照明设施或者在照明管线上方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临时照明方案和施工安全防护方案,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恢复照明设施;不能恢复的,应当新建照明设施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因应急抢险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急抢险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并在应急抢险结束后5日内补办手续并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七条 非政府投资的景观照明设施迁移、拆除、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迁移、拆除、改动方案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禁止擅自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电。确需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电的,应当经主管部门以及供电企业同意,并与主管部门办理用电手续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第十九条 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并根据季节和天气因素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考核,定期组织对城市照明设施运行情况、照明实际效果、照明能耗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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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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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2020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荆政办发〔2020〕2号发文。《管理办法》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管理办法》的起草目标

为了增强市民夜间出行安全性,刺激城市夜游经济的发展,加快推进夜景照明工作,稳步提升夜景照明水平,规范我市夜景照明工作的建设、运维、管理行为和夜景照明推进进程中的工作职责和范围,市城管执法委受市政府委托,组织编制了《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一)组织起草

2019年11月,市城管执法委组织专人专班,在对全市功能性照明及景观照明现状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赴武汉市、深圳市学习借鉴其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经验,完成了《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初稿。

(二)修改完善

2019年12月,初稿经市城管执法委和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反复推敲修改后,将征求意见稿送至相关单位征求意见,依据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情况

2019年12月,市城管执法委分别向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纪南文旅区管委会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发集团、市路桥公司等10个单位和部门书面征求意见。荆州高新区、纪南文旅区管委会没有回复书面意见,其余8个单位和部门反馈了意见。荆州开发区、市路桥公司反馈无意见,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发集团共提出了16条意见建议。经研究,采纳了下列单位和部门意见:市财政局提出的将全额预算产权单位纳入非公共机存量建筑范畴;市住建局提出的对翻新、改造、装修的存量建筑进行夜景照明项目的建设督办和保证正常开启;市城发集团提出的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夜景照明的管理和运维、适当采取遮光措施、调整周末模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的删除指定市规划院为夜景照明项目设计单位及审查设计方案职责等6条意见。

完成修改后,市城管执法委将其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将其转市司法局进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依据市司法局意见,第四条部门职责中已删除市路桥公司、市城发集团、市荆旅集团三个单位;第十一条新建项目中,非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夜景照明项目建设由“应”改为“鼓励”;将禁止性条款第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三条合并,并依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进行完善;删除第五章有关法律责任相关条款;明确有效期及实施日期。

至此,《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形成。

三、《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一)《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

(二)《荆州夜景照明规划(2019-2035)》。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管理办法适用的行政区域、施行原则、部门职责体系。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共12条。界定了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范围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夜景照明设施的责任主体、建设标准、项目移交和资金来源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共13条。明确了夜景照明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人以及维护管理的标准和考核内容。

第四章节能环保,共5条。明确节能方法、节能措施,防止过度照明。

第五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实效区间和生效执行的时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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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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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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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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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令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 5号 《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9 年 8 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襄樊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城市建设发展用地, 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6 —2020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中心城区内(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村(居)民进行房屋建设的,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是指《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

永州市中心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管理办法 永州市中心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管理办法

永州市中心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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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 2012〕52号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地下弱电共同管网的规划、 建设和管 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区内地下弱电共 同管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弱电共同管网, 是指为电信、移动、联通、 国防光缆、铁通、专用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

荆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函〔2019〕7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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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6月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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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6月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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