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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第175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程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三七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四年职业癌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一九八○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补充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的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八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
一、范围和定义
1.一九八八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以下称“公约”)和本建议书各项规定应特别适用于:
(a)公约第2条(a)款所界定的建筑、土木工程以及安装和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
(b)在陆地制造时的石油钻机及近海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和装配。
2.就本建议书而言:
(a)“建筑”一词包括:
(ⅰ)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修(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
(ⅱ)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和拆除;
(ⅲ)安装和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
(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款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
(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住的,并由下述(f)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
(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
(e)“工人代表”一词指根据国家法律、条例或惯例被如此认可的人员;
(f)“雇主”一词指:
(ⅰ)在建筑工地雇用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和
(ⅱ)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
(g)“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适当培训以及足够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主管当局可规定任命此类人员的适当标准并确定赋予他们的职责;
(h)“脚手架”一词指任何固定、悬吊或活动的临时台架及其用于承载工人和物料或进入此种台架的支撑结构,不包括下述(i)项所限定的“起重机械”;
(i)“起重机械”一词指任何用于升降人员或负荷的固定或活动机械;
(j)“升降附属装置”一词指可将负荷固定在起重机械上,但不构成该机械或负荷的组成部分的任何装置。
3.本建议书各项规定还应适用于可由国家法律或条例限定的独立劳动者。
二、一般规定
4.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要求雇主和独立劳动者负有提供安全和卫生的工作场所并遵守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的一般责任。
5.(1)凡两个或几个雇主同时在同一建筑工地从事活动时,他们有义务相互合作,以及与参与此项建筑工程的其他任何人员,包括工程所有人或其代表合作,以遵守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
(2)协调建筑工地安全和卫生措施的最终责任应由主承包商或主要负责施工的其他人员承担。
6.为保证雇主和工人有组织的合作以促进建筑工地的安全和卫生所应采取的措施,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加以规定。这些措施应包括;
(a)设立拥有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雇主和工人的安全和卫生委员会;
(b)选举或任命拥有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的工人安全代表;
(c)由雇主任命有足够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来促进安全和卫生工作;
(d)对安全代表和安全委员会委员进行培训。
7.负责建筑项目的设计和计划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考虑建筑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8.建筑设备、工具、防护设备和其他类似设备的设计应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
三、预防和保护措施
9.建筑工程应按下列方式进行计划、准备和实施:
(a)对工作场所可能出现的危险迅速加以防止;
(b)操作过程中避免过重或多余的姿势及动作;
(c)劳动组织上要考虑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d)使用从安全和卫生角度看属适当的材料和产品;
(e)采用保护工人免遭化学、物理和生物介质有害影响的工作方法。
10.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建筑工地预定的规模、工期和特点必须向主管当局报告。
11.工人应有权利和义务在工作场所就他们掌管的设备与工作方法,对促进劳动安全并对所采用的可能影响安全和健康的工序发表意见。
工作场所的安全
12.应在建筑工地规划和实施整洁措施,其中包括:
(a)材料和设备的妥善存放;
(b)每隔适当时间清除废弃物与垃圾。
13.在其他办法不能保护工人免从高处坠落的地方;
(a)应安装并保持适当的安全网或安全挡布;或
(b)应提供并使用适当的安全带。
14.雇主应为工人提供适当方法,使其能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并应保证其使用得当。防护用具和防护服应符合主管当局制定的标准,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
15.(1)应由主管人员对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安全视情况进行逐类或逐件检验测试。
(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考虑到不按工程生理学原理设计的机械、器材和操作方法可能造成职业病的情况。
脚手架
16.每一脚手架及其组成部分应按其使用目的以适当和优质的材料制作,具有足够的规模和强度,并保持完好。
17.每一脚手架应经合理地设计、架设和维护、以防在正常使用中倒塌或意外移位。
18.脚手架工作平台、舷梯和踏板的尺寸、建造与防护应能保护人员免于坠落并免遭因物体坠落而造成的危险。
19.脚手架不得超负荷或被不适当地使用。
20.除非由主管人员进行或在其监督下进行,不得架设脚手架或对其作重大更动或拆除。
21.应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由主管人员在下述情况下对脚手架进行检查并将结果记录在案:
(a)开始使用之前;
(b)此后每隔一定时间;
(c)在任何更动、中断使用、经受可能影响其强度或稳固性的恶劣气候或地震,或任何其它情况以后。
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
2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在下述情况下,由主管人员对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进行检验测试:
(a)初次使用之前;
(b)在工地架设之后;
(c)随后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间隔时间;
(d)进行重大更动或修理之后。
23.根据上述第22条对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进行检验测试的结果应记录在案,并根据需要提供给主管当局及雇主和工人或他们的代表。
24.任何安全工作负荷稳定的起重机械,以及任何升降附属装置都应清楚地标明其最大安全工作负荷。
25.任何安全工作负荷可变的起重机械,应附以明显标志,向司机清楚指明最大安全工作负荷及其适用的条件。
26.除由主管人员规定以测试为目的并在其指导下进行外,任何起重机械或升降附属装置所受的负荷不得超过其安全工作负荷。
27.任何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均应安装得当,以便在任何活动部件与固定物体之间保持足够间隔,并保证起重机械的稳定性。
28.如对防止发生危险属必要,在未安置适当的信号设施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任何起重机械。
29.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起重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人员应:
(a)符合最低年龄的规定;
(b)经过适当培训,条件合格。
运输机械、土方和材料搬运设备
30.车辆和土方搬运或材料转运设备的驾驶员和操作人员应为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过培训和考核的人员。
31.应提供适当的信号和其他指挥装置,以防止车辆和土方搬运或材料转运设备运行时所造成的危险。车辆和设备倒退时应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确保安全。
32.应采取预防措施避免车辆和土方搬运和材料转动设备陷落到坑穴或水中。
33.如属适宜,土方搬运和材料转运设备应安装旨在保护操作人员在机器翻倒时免受挤压以及免受坠落物体伤害的结构。
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和隧道
34.除非由主管人员监督,不得架设、更动或拆除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或隧道的任何部分的支撑或其它支架。
35.(1)凡有人在其中工作的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和隧道的任何部分,均应由主管人员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时间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须记录在案。
(2)未经此种检查,不得开始工作。
在压缩空气中工作
36.根据公约第21条就在压缩空气中工作所规定的措施,应包括关于从事工作的条件,使用的设施和设备,对工人的医疗监督,以及在压缩空气中工作的持续时间等规定。
37.只有经主管人员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期限事先对沉箱进行检查,方可准许工人在箱中工作;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
打桩
38.一切打桩设备均应在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的情况下进行良好的设计和制造,并得到妥善保养。
39.打桩只能在主管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水上作业
40.根据公约第23条关于水上作业的规定,如属适宜应包括以适当方式提供和使用:
(a)围栏、安全网和安全装置;
(b)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必要时装马达)包括救生装置和浮标;以及
(c)免受爬行动物和其他动物危害的保护设施。
对健康的危害
41.(1)主管当局应通过使用国际科学研究的成果建立情报制度,以便向建筑师、承包商、雇主和工人代表提供在建筑业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危及健康的情报。
(2)建筑业所用产品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应连同这些产品一起提供关于产品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的信息。
(3)在使用含有危险物质的材料和丢弃与处理此类废弃物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的规定使工人和公众的健康及环境的维护得到保障。
(4)危险物质应加以明确标志并贴上标签说明其有关特性和使用方法。此类物质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当局规定的条件进行操作。
(5)主管当局应确定哪些危险物质应禁止在建筑业使用。
42.主管当局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期限保存监测工作环境和对工人健康作出估价的记录。
43.应通过减轻重量、使用机械设备或其它方法避免对工人安全和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以体力提举过量重物。
44.在采用新的产品、设备和工作方法时,应特别注意就它们对安全和健康的潜在影响向工人提供信息和培训。
危险气体
45.根据公约第28条第3款规定的有关危险气体的措施,应包括主管人员的事先书面批准或允许,或须履行特定程序后方可进入可能有危险气体的任何地点的其他制度。
火灾预防措施
46.如对防止危险属必要,应对工人就发生火灾时须采取的行动进行适当训练,包括使用撤离手段。
47.如有必要,应在适当地方显示发生火灾时明确指示撤离方向的视觉标志。
辐射危害
48.主管当局应为从事有可能接触离子辐射危险的建筑物维修、更新、拆毁或拆除的建筑工人,特别是核能工业中的建筑工人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安全条例。
急救
49.根据公约第31条提供急救设施和人员的方式,应经卫生主管当局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规定。
50.在有溺毙、窒息或电击危险的工作中,急救人员应精通救生法和其它急救技术及营救程序。
福利
51.在适宜情况下,如其它办法不可行,应根据工人人数、工作时间及地点的情况,在建筑工地或其附近安排足够设备,使工人能获得或准备食品和饮料。
52.如工地与工人住家或其他适当住所之间没有适宜的交通工具,则应在远离其住家的建筑工地为工人提供适当住所。应为男女工人分别提供卫生、盥洗设施和宿合。
四、对以前的建议书的影响
53.本建议书取代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程建议书和一九三七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 2100433B
1、这个是个体性的,不过你要个格式的话可以到网上搜搜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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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建议书(第164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作为对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的补充,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1.(1)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和本建议书的规定应尽可能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和各种类别的工人。
(2)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必要措施,为个体劳动者提供公约和本建议书所规定的类似保护。
2.就本建议书而言:
(a)“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务部门;
(b)“工人”一词系指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
(c)“工作场所”一词系指工人因其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
(d)“规定”一词系指主管当局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e)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二、技术行动领域
3.为实施公约第4条所述政策,应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部门和不同的工种以及强调从根源上消灭危害的原则,在以下方面采取适当措施:
(a)工作场所的设计、定位、建筑特点、安装、维护、修理及其出入通道的修理和改造;
(b)工作场所的照明、通风和整洁;
(c)工作场所的温度、湿度和空气流通;
(d)可能产生危害的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测试和检查,
其必要的批准以及不论何种名义的转让;
(e)防止一切因劳动条件造成、有害健康的身心紧张;
(f)以人力或机械装卸、捆绑和贮藏物资器材;
(g)电的使用;
(h)危险物品的制造、包装、贴标签、运输、贮藏和使用及其残渣废料的处理和必要时以其他无害或较少危害物品取而代之;
(i)辐射的防护;
(j)防止和限制噪音或振荡的职业性危害及对工人的保护;
(k)对工作场所的环境及其他环境因素的监测;
(l)预防的限制过大的气压变化;
(m)火灾和爆炸的预防及在发生火灾和爆炸时所须采取的措施;
(n)个人防护设备和防护服的设计、制造、供应、使用、维护和测试;
(o)卫生设施、水房、更衣室、饮用水的供应及其他与工人安全和健康有关的设施;
(p)急救;
(q)应急计划的制定;
(r)对工人健康的监护。
三、国家一级的行动
4.为实施公约第4条所述政策,主管当局应根据上文第3条有关行动技术方面的提示采取以下措施:
(a)根据安全和卫生同劳动时间和休息安排的关系颁布或批准一些与工人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有关的条例、实践守则或其他有关规定;
(b)根据经验和新的科技成果,随时复议关于工人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法规以及根据上文(a)项要求而发布或通过的规定;
(c)开展或促进旨在弄清危害并找到有效预防办法的研究;
(d)以适当方式为雇主和工人提供其可能需要的信息和建议、为在切实可行情况下消灭或减少危害而推动或促进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之间的合作,并适当地为移民工人制定以其母语进行的特别培训计划;
(e)采取特别措施,防止灾害的发生并协调各级行动,特别是在企业集中、对工人和附近居民潜在危害大的工业区协调行动;
(f)同在国际劳工组织范围内建立的国际职业安全和卫生报警系统保持密切关系;
(g)为残疾工人采取适当措施。
5.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的监察制度应参照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公约和一九六九年(农业)劳动监察公约的规定建立,而不影响批准后两个公约的会员国对其承担的义务。
6.主管当局应适当情况下与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后,在劳动条件方面推动符合公约第4条所述政策的措施。
7.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主要目的应为:
(a)确保公约第4和第7条规定的实施;
(b)协调按公约第11条和上文第4条的规定由主管当局行使的职能;
(c)协调公共权力机构、雇主和雇主组织、工人及其代表,及其他机构或有关人员就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问题在全国、地区或地方所展开的活动;
(d)在国家一级或在一行业或一经济活动部门的范围内促进意见、信息和经验的交流。
8.在公共当局同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及其他有关机构之间就制定的实施公约第4条所述政策进行密切合作。
9.公约第7条所述的检查应主要涉及最困难的工人的处境,如残疾人的处境。
四、企业一级的行动
10.为实施公约第16条所确定的目标,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部门和不同的工种,雇主应承担的义务可包括:
(a)所提供的工作场所和机器设备及所采用的工作方法,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不对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b)根据不同类别工人的职务和能力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培训;
(c)对所完成的工作和操作方法及所实施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措施进行充分的监督;
(d)根据企业的规模及其活动的性质在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方面采取组织措施;
(e)在无法以其他方式防止或控制危害时免费提供可能合理需要的防护服和个人防护用品;
(f)确保劳动组织在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方面不对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造成损害;
(g)采取一切合理并切实可行措施,消灭身心的过度疲劳;
(h)开展研究工作或以其他方式了解科技发展状况,以便更好实施以上各项规定。
11.如在同一工作场所有几家企业同时进行业务活动,这些企业应进行合用,以实施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的规定,而不影响各企业对其雇用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所承担的责任。在一定情况下,主管当局应规定此类合作的一般方式。
12.(1)在适当和必要情况下应采取措施促进公约第20条所提及的合作,并按各国惯例设立工人安全代表、工人安全卫生委员会和(或)工人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在这些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中工人的代表至少应与雇主的代表人数相等。
(2)工人安全代表、工人安全卫生委员会或工人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或必要时的工人其他代表应该:
(a)得到有关安全和卫生问题的足够信息,能够研究影响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因素并享有提出措施建议的便利;
(b)在人们考虑采纳新的安全和卫生的重要措施并在这些措施实施之前时能够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努力取得工人对这些措施的支持;
(c)在人们考虑对劳动工序、劳动内容或劳动组织作任何改变而可能会对工人的安全或健康产生影响时能够提出自己的意见;
(d)在作为工人代表或安全和卫生委员会成员履行其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职责时受到保护,不被解雇或遭受损害其利益的措施;
(e)能够对企业一级安全和卫生问题的决策作出贡献;
(f)能够进入一切工作场所并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同工人就安全和卫生问题进行交谈;
(g)能够自由接触劳动监察员;
(h)能够对企业中就职业安全和卫生问题举行的谈判作出贡献;
(i)能够有报酬照发的合理时间行使其安全和卫生的职责并受到同其职责有关的培训;
(j)能够就安全方面的具体问题向专家献策。
13.若企业的业务有此要求,且企业的规模使之可行,则应规定:
(a)建立劳动诊所和安全机构,这些机构可属于一家企业,也可为几家企业所共有,或有关服务由外部机构提供;
(b)就安全或卫生方面的具体问题向专家请教,或求助于专家对为解决这些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
14.若其业务的性质有此需要时,雇主应将其在劳动安生和卫生方面所要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及各方面为实施这些措施而承担的责任写成书面材料,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工人通报。
15.(1)雇主应通过诸如对环境的监督,定期检查有关安全和卫生的合理准则的实施,并经常对这方面情况进行系统、批评性的检查。
(2)雇主应将主管当局认为必不可少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的资料记录在案,这些资料可包括:有关一切工伤事故及劳动中发生的一切有害健康的情况或与劳动有关、需要报告的材料;法律、条例或安全和卫生规定的核准和豁免及与核准或豁免有关的情况;企业中工人健康的检查证明;有关接触特定物质和制剂的数据。
16.应按公约第19条规定所采取的措施保证工人:
(a)能适当注意自身安全及因其工作或缺勤而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人员的安全;
(b)为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而按照所提出的要求及安全和卫生程序操作;
(c)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不要弃之不用;
(d)一旦发现自己认为可能会造成危害而自己又无法解决的情况立即向直接上级报告;
(e)劳动中一旦发生事故或危害健康的情况或出现与此有关的情况立即报告。
17.当一名工人就他认为违反规章的做法或认为雇主对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采取的措施有重大缺陷而善意提出申诉时,不得对他采取任何对其不利的措施。
五、同现行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关系
18.本建议书对任何现行国际劳工建议书不作修订。
19.(1)在制订和实施公约第4条提及的政策时,各会员国应以不妨碍其对已批准公约承担义务为前提,参照附件所列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2)国际劳工大会今后在通过或修订有关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的任何公约或建议时,可以三分之二多数票修改该附件。 2100433B
审计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主送单位名称;
对被审计单位审计的范围及主要内容;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法规依据;
审计建议的依据和期限;
书面回复落实结果的要求。
按照内容的不同,科技建议书有以下几种类型:
它是陈述某一经济、技术问题的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它是根据科技发展的趋势,预测未来发展方向,提出对策性建议或提出某一科技、经济项目的建议。3.引进类科技建议书,它是针对我国经济、技术的具体情况,提出引进国外、境外技术或设备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