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1.严重污染水资源
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用水量越来越大,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共同存在的问题。我国也是世界上千旱缺水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合理影响,对水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损失。这些都对水资源的取用、防灾减灾及区域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开展水资源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矿产资源大量开采的今天,水资源保护更加重要。在矿产资源开采时.需对处于地下水位之上的矿体进行开采,在开采前需将矿坑进行疏干排水,因此导致地下水下降数十米乃至几百米,严重破坏了矿区周围地下水资源的平衡。进而影响周围居民用水。
2.破坏土地资源
我国土地总面积约9.6亿hm2 ,耕地面积仅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10,人均耕地只有0.1 hm2 ,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近年来,随着我国工矿业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破坏相当严重.矿产资源开采占用了大量土地,而土地复耕率只有10%,比发达国家低50%。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因采矿,直接破坏和占用的土地达到140万~200万hm2 ,并以每年2万hm2 的速度增加。
3.破坏植被
矿产资源的开发对其周边的植被也同样具有较大的破坏性,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我国有大中型国有矿山逾8 800座,集体、个体矿山约28万座,大中型矿山每个矿占地18~20 hm2 ,小型矿山约占地10 hm2 。特别是在露天开采过程中,矿山占用了大面积的森林、草地、农田等,破坏了大量天然植被。当植被遭到破坏后,由于未及时对破坏的植被区域进行恢复保护、复垦还田等措施,或复垦还田等恢复措施程度较低,使得植被破坏面积进一步扩大,在具有一定坡度的地区,开矿后由于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还会导致水土流失,严重威胁着生态系统的平衡。
4.“三废”污染
除上述环境问题外,在矿山开发过程中还会产生较为严重的“三废”问题。所谓矿山“三废”,主要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矿山“三废”给矿山开采后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在矿山开采和选矿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虽然我国一些大中型矿山企业对矿山废水做了一定的处理工作。但是真正做到达标和零排放的矿山企业却屈指可数,而对于一些小型矿山企业而言。由于废水处理技术水平较低等原因,废水得不到较高质量的处理,导致废水随意排放,对周边的水源、土壤、大气等造成严重污染,进而威胁着人畜的饮水安全。资料显示,在有色金属选矿中排放的废水因含有重金属离子、硫、磷等有机物,对周围水资源等生态环境及人畜饮水安全带来更大危害四。还有资料显示,我国矿山废渣排放量大得惊人。以矿山排放的废石为例,每生产1 t金属或煤,需要消耗和排放数十成百吨的矿石和废石。可想而知,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的大量开发,矿山废渣的大量排放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除产生大量废水、废渣外,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如硫化物、氮化物和碳化物等某些毒气,以及在矿山采掘和粉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四。矿产资源开发中产生的毒气和粉尘,由于未能得到较高质量的处理,对周围环境、水资源、人畜生存安全等均造成了严重危害。
1. 推行精细开采提高资源回收率
推行精细开采技术,使难采、残留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地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回收率,延长矿山的使用年限,为矿山企业取得经济利益同时为矿山企业转型提供充裕的时间。因此,矿山企业转变传统的粗放生产模式,推进精细化管理,是实现矿山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嘲。
2.推行绿色矿业减少环境污染
所谓绿色矿业,就是环保型矿业,是指在矿山环境扰动量小于区域环境容量的前提下,实现矿产资源开发最优化和生态环境影响最小。矿产资源都具有不可再生I生,无论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技术手段,都无法阻止矿山资源枯竭这一天的到来,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措施使矿产资源开发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待到矿山资源枯竭那一天,我们还能够在这片土地上进行其他的经济活动。
3.推动企业转型及实现跨越式发展
根据矿山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律为企业的发展决策指明方向:处于婴儿期及成长期的矿山企业应对企业的管理、开采技术进行优化,使其尽快进入成熟期以便为企业带来利润;处于成熟期与衰退期的矿山企业,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应勘探新的矿山代替旧的矿山,开辟新的产业代替落后产业,以便企业的转型,是矿山企业在未来的竞争中取胜。
1.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借鉴发达国家矿山保护的先进经验,如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均建立有《矿山保护法》,而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具有相关的矿山保护的管理法规,但是并未对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化,故至今没有更为详细和成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根据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法。
2.实施土地复垦措施
矿区土地复垦是指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整治因挖损、塌陷和压占等被破坏的土地,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的活动四。我国矿区土地复垦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矿区土地复垦方面的立法,只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于土地复垦的一些规定和相关条款:我国土地复垦主要是在基本途径方面的研究,多集中于某单一用途的复垦,尚未按照区域、矿业开发规划、土地破坏情况、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和复垦条件等进行复垦工作,导致复垦地区的生态环境条件改善和恢复不明显.复垦的整体经济和环境效益较差;没有详细的矿区技术标准,而且复垦积极性不高,复垦意识有待于提高。
鉴于以上存在的各种矿区土地复垦方面的问题,实施综合性的土地复垦措施势在必行。一是国家应专门出台矿区土地复垦的法律,使得在开展矿区土地复垦工作时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时,不能只从单一的复垦途径开展工作,应从多方面出发,综合进行矿区土地复垦工作;三是制定详尽的矿区技术标准,并提高复垦积极性。只有积极全面地实施矿区土地复垦工作,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带来的环境保护问题。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后的土地复垦工作,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
3.开发与保护并行
矿业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同时也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例如对水资源、土地资源、植被等的破坏,以及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等。因此,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时,应本着开发与保护协调发展,即在开发前、开发中和开发后,同时进行环境保护。在开发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区及其周围环境认真进行勘查,特别是地质条件的勘查工作;在开发过程中,应尽可能较少地占用和不占用已有的耕地、农田、植被区等,对开发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遵照排污标准进行处理。在开发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对矿区周围的环境,尤其是对已被破坏的土地资源、植被进行恢复,如土地复垦措施,可将采剥与复垦同时进行,既降低成本,又能使破坏区域及时恢复绿化。2100433B
(一)能源矿产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二)金属矿产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
矿产资源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现代社会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矿产资源。矿产资...
中国目前已发现矿产168种,已探明有储量的矿产155种,其中能源矿产8种,金属矿产54种,非金属矿产90种,水气矿产3种。中国矿产资源门类比较丰富,部分矿种储量居世界前茅,但人均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58...
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多维分析
文章采用定性研究的方法,借助不同的分类标准,从矿种、时间、空间三个维度分析论证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矿种维度分析了三类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资源损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方面的问题,时间维度从勘查和采选两个阶段对环境影响及程度进行总结,空间维度从环境承载力和恢复力的角度探讨了东中部和西部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而从制度、技术、社会参与和开发理念几个方面提出了转变矿产资源开发理念、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技术创新应对之策。
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本文根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实际经验介绍了该类项目的环境影响特点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是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地区布局、结构调整、保护与合理利用等进行统筹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符合市场需求的矿产资源,提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调控措施。 2100433B
《高等学校规划教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共分十二章,内容包括:矿产资源概述;品位与储量计算;地下开 采的基本概况;地下矿床开拓;地下开采;采矿方法选择;露天开采;矿山项 目投资经济评价;矿山环境保护;矿业权与矿业权市场;矿产资源规划;矿产 资源可持续利用等。《高等学校规划教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可作为采矿工程、地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生教材,也可供相近专业的科技人员、研究生和教师参考,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专业人员也有重要参考价值。
文件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为了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矿山及选矿厂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集约化程度低,开发利用水平低等影响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问题,进而推动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规模开发、集约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22号)的部署,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其生产要素、选矿厂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矿业权设置科学合理,矿山企业产权明晰,矿区范围明确。按照一个矿床(矿体)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的要求,调整矿山采矿范围,合理确定开采规模,逐步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问题。整合后的矿山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矿山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除了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山生产规模须达到市(县)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外,其余矿山的生产规模应达到《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矿山及选矿厂的数量明显减少,生产规模明显扩大,布局基本合理,“多、小、散、乱”的局面得到扭转。原则上整合后的矿业权及选矿厂数量要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
(三)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矿山的开采回采率及选矿厂的选矿回收率达到经批准的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得到妥善存放或二次开发利用。原则上整合后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
(四)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选矿厂排污状况明显好转, 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原则上整合后整合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起数、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
三、整合的方法及任务
(一)打击非法采矿,创造整合条件。继续保持打击非法采矿的高压态势。对无证开采的矿山和无照经营的选矿厂坚决取缔;对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的矿山及选矿厂,须限期淘汰、退出,依法予以关闭。被关闭、取缔的矿山及选矿厂,不参与整合。对已取缔、关闭的矿山,要做到 “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硐”,并及时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为整合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统一要求,全面完成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查清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资源开采现状及选矿厂现状,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和有关产业发展规划,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和整合方案,合理设置矿业权,确定矿区最小采选规模,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使矿山布局基本合理。对禁采区内的矿山,要逐步关闭;对限制开采区内的,要逐步减少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数量,严格控制资源开采总量;对达不到最小采选规模的矿山及选矿厂,要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重点整合,方式多样。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选矿厂密集区。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鼓励和支持采选企业以大并小、以优并劣,促进规模开发,集约经营。整合方式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整合方式可以多样化:一是通过自愿投资入股、企业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手段对矿山企业进行重新整合;二是关闭整合区内的矿山,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原则上不得将非原发证范围划入),通过市场机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竞争出让,由竞得的单位或个人,组建新的符合资质条件和规模的矿山企业;三是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整合后矿山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权人,只能保留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严禁出现一证多坑、非法挂靠等现象。整合后的选矿厂也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不得挂靠。
(四)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对整合后的矿山及选矿厂,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要严格审查编制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整合前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新办矿山及整合后的矿山,必须符合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照。新办的选矿厂及整合后的选矿厂,必须具有合法的矿石来源,具有相当的生产规模。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矿业权和新建选矿厂。符合整合条件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和选矿厂,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市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或纳入整合范围。
四、整合范围及重点
(一)整合范围。
主要包括:国有重点大矿周边地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等布局不合理地区;采选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与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差的矿山及选矿厂;选矿厂集聚区。
(二)整合重点。
1.文昌市及万宁市境内没有固定的合法矿石来源,或是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资源浪费严重,或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的锆钛砂矿选矿厂。
2.昌江县石碌矿区周边没有固定的合法矿石来源,或是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资源浪费严重,或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的铁矿选矿厂。
3.各市、县建筑用砂、石、粘土资源。重点包括南渡江、昌化江及万泉河的河道采砂,海口市建筑用玄武岩及砖瓦用粘土,三亚市建筑用花岗岩及砖瓦用粘土,琼海市建筑用花岗岩及玄武岩,儋州市建筑用花岗岩及玄武岩、砖瓦用粘土,澄迈县砖瓦用粘土,昌江县建筑用花岗岩。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步骤。全省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
第一阶段(2007年7月底前),为制定方案阶段。各市县要依据省整合总体方案、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本市(县)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含具体矿区整合方案),万宁市、文昌市、昌江县还要编制选矿厂整合实施方案,并于7月30日前上报省政府。
第二阶段(2007年8月至2007年11月),为方案实施阶段。各市、县要完成实施方案制定的2007年矿山整合目标,其中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儋州市要完成本行政区内2个以上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其它市县要完成本行政区内1个以上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万宁市、文昌市、昌江县还应完成本行政区内选矿厂的整合工作。
第三阶段(2007年11月至12月),第一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阶段。
第四阶段(2008年1月至10月),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各市、县全部完成实施方案制定的各项任务。
第五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第二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阶段。
(二)工作安排。
1.制定市县整合实施方案。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本方案组织市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本行政区内的矿山企业、无证采矿点和选矿厂进行全面清理,明确鼓励开采区、允许开采区、限制开采区以及禁止开采区,确定整合范围,并根据采矿权出让权限,制订本行政区内不同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开采总量,在此基础上编制市县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的意义;
(2)整合矿山目标、关闭矿山目标;
(3)分述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矿山名称,整合矿山名称,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安排;
(4)关闭矿山名称、生产规模、人员等,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关闭矿山的进度安排,关闭矿山后的具体措施,矿山复垦建议,复垦资金来源等;
(5)保障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解决问题的措施等,内容要具体。
选矿厂整合实施方案参照上述内容编写。
2.方案实施。首先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含矿区整合方案),对方案确定关闭的矿山(选矿厂)实施关闭,并对被整合矿山(选矿厂)下达停产指令。然后通过公开方式确定整合后的主体,完成签订资产整合(处置)协议手续。整合后矿山(选矿厂)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选矿厂须编制生产技术改造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当整合后矿山(选矿厂)生产系统改造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3.检查验收。各市、县政府对当地整合工作分阶段进行自查,并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整合工作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提交报告,同时迎接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我省整合工作的联合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合工作涉及资源分配、利益调整和社会稳定,政策性强、矛盾突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县政府是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整合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整合工作;各市、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一定要加强责任制的落实,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全省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整合后新成立矿山及选矿厂的审批和发证,加强对市县的指导和协调,及时解决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严格执法,确保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将整合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给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要及时将相关信息予以通报。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组织审查市县整合方案。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还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及选矿厂,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的矿山及选矿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及选矿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及选矿厂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电力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的用电监管,严禁向违法生产矿山供电和转供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健全制度、加强督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省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区县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目标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矿山和选矿厂,落实到人。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完成整合任务好的市、县,要总结推广经验,通报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市、县,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