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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永康市技师协会标准化重大战略项目标准化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受理永康市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申请,并协助做好标准制定工作;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科技成果转化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对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工作程序与要求作出了规定:政策宣传,申请,需求分析,可行性分析,确定标准的类型和内容,制定标准,发布和实施标准,奖励和补助。 2100433B
本标准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工作的职责、总则及工作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永康市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管理。
永康市技师协会标准化重大战略项目标准化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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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琳,玄淑泽,李超。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2)
第 1 页 共 14 页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 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 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 XX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 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 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 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 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 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第 1 页 共 14 页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 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 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 XX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 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 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 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 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 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范围和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东营市行政区域内委托方委托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对基础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技术成果等三类技术成果的评价,不适用于设计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评价。 2100433B
法规名称: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修改日期:
法规文号:水国科[2004]284号
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继续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加速建材工业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以推动建材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是指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各类应用技术成果在完成中是不通过鉴定后,向工业化批量生产转移,是科研、开发的延伸。其目的是采用先进的、成熟的(特别是配套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更新改造传统工艺的装备,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减少消耗、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建材工业科技成果推广的重点是优先推广利用有利于调整建材工业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节约能源、提高建材产品出口创汇能力的项目,促进建材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科技成果推广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技术市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列入推广计划的科技成果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应优先采用。
第六条 建材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建材企业、事业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推广工作。
第七条 维护知识产权,保护成果提供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类成果均实行有偿转让。不准非法窃取他人成果。
第二章 选项原则
第八条 推广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建材工业的产业政策,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
(二)技术先进、实用可靠,已完成中试和通过鉴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完成生产示范,证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三)投资效益好,回收周期短;
(四)适用范围广,具有推广前景,能形成一定覆盖面;
(五)技术依托单位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服务能力。
第九条 推广项目优先选择国家各类科研攻关、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计划的成果、获国家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
第三章 计划编制和管理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编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单位、事业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基层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申报书》,并提供有关鉴定书、技术文件及已实施单位经济效益证明。建材系统外单位申报项目须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申报项目组织审议后,将确定审报项目的申报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式十份,上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
(三)国家建材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国家建材局审批后,纳入《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并发布。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在《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选拔效益好、覆盖面大、对技术进步有导向作用的优秀项目,向国务院生产办、国家科委推荐申报国家级推广计划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根据《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推广实施计划,报国家建材局备案。
第十二条 实施《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吸收新技术积极性高。
2.具有所需的生产基础设施,能源及原材料有保证。
3.具有相应的自筹资金,资信好,有还款能力。
(二)关于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申请实施单位需委托项目技术依托单位认真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报第六条规定的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即可实施;涉及整个工艺生产线的配套技术项目,还需委托技术依托单位(有设计资格证书)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经上述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推广计划的进展和完成情况的统计按下述规定进行:推广项目实施单位每年一月、七月向第六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填报完成情况统计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每年二月、八月报国家建材局。
第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滚动实施,每年适时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实施建材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经费来源是国家贷款、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级重点推广计划的建材项目的推广经费,按国家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建材局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示范项目,国安置建材局安排适当的科技贷款,企业和地方匹配自筹资金。
第十八条 列入地方建材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其经费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贷款主要用于:
(一)设计费(含调研、论证、情报资料费);
(二)材料费(系指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的购置和加工费用);
(三)设备费(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维修费用);
(四)工艺试验费(含工艺规程制度、专用工艺研究、工装费用);
(五)直接有关的科技咨询费、培训费。不能单纯用于扩大再生产、土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列入推广计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推广项目完成后,均应组织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各级推广计划相应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情况及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按年度报国家建材局。
第二十二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可行性报告及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二)验收资料齐备。主要包括: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技术合同、验收报告、(含验收的依据、内容、目标、项目完成情况等)、技术检测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用户意见及有关技术文件等。
(三)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参加验收的成员包括:有关专家、贷款银行、项目主管部门、技术依托单位、计划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推广实施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依托单位为科技成果持有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实施单位为项目应用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