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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直调转到省内各地市的会计人员,填表时注意事项。
一、此表为一式三份,调入单位填写本地市的接收单位,并加盖公章。
二、调转人员请携带本人会计证书与身份证。如他人代办,需要代办人员的身份证件。
三、由省内调转到省外的会计人员,请到所属财政厅或者政务服务中心领取会计人员调转表,并填写相关信息。
调转地址:各地财政厅或者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一般工作日(9:00-5:00),特殊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IC卡
3、调入单位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调出外省市可以不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IC卡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变更不需提供)
4、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变更工作单位或不在岗变更为在岗的需提供)
5、《XX市建账单位会计基本信息登记表》(该单位第一位办理者需提供)
从事审计工作,国家目前还没有要求审计业资格证书(上岗证)。可以直接从初级开始考。可以买《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和《审计理论与实务》两本教材进行学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初、中、高级三个级别。初、中级资格...
招生招生3月13日-22日,2011年上半年,2011年9月11日-20在下半年。具体时间,每天从8:00到22:00,周六,周日照常报名。 登记 2012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省统一实行网上报名。 ...
2017年普宁会计证年审已经暂停,根据最新消息,会计证取消已经是必然趋势,具体政策需要等待财政部正式通知。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往省内其他城市的人员应当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其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持证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手续,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被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前,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的须向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撤销调转原因的书面说明。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出或重新办理调出。
从省以外地区调入我市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转手续、准确填写的《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登记表》,携带相关证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全国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其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同时注明退回原因。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拒绝调入人员信息在全国调转平台上作退回处理并注明退回原因。
(一)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全国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三)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日的。
(四)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财政部调转平台、财政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跨省调出的步骤如下:申请->受理->审核->调转登记->归档工作要求:
1、申请。转出:提供调入单位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辖区内);转入:提供调入单位证明原件、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转出地财政部门调转登记表3份。
2、受理(即时)。责任人:业务承办人转出申请人领取《××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三份,填表;省外转入申请人领取《××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2份,信息卡1份,按办证程序办理新证;省内转入申请人依据调转登记表办理调入手续。
3、审核(即时)。责任人:业务承办人、本处负责人业务承办人在转出登记表经办人处签字、编号、留电话号码,加盖审核费用章,在全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调转信息。省内转入业务承办人在调转登记表经办人签字、编号、留电话号码,加盖审核专用章;省外转入业务承办在申请表上编档案序号,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在外省调转登记表上先电话咨询调出地财政部门,表上是否有调出地省级财政从业资格证管理部门公章,业务承办人在调入地一栏签字盖公章,写本处电话号码。收外省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在证书上贴对应档案序号。
4、调转登记。责任人:业务承办人
①省内转出,将调转登记表2份和打印单归还申请人(免费)到调入地办理调转手续,不需换证。
②转出省外,申请人需将调转登记表送省厅会计处盖章后到调入地财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③省内转入,业务承办人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作调转登记(免费)。
④省外转入,手续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发新证。5、归档。责任人:业务承办人由业务承办人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外省会计从业资格证整理归档。
请调转的会计人员到各地财政厅或者政务服务中心
请调转的会计人员到现场取表,添表。
地址:各地财政厅或者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为一般工作日(9:00-5:00),特殊除外。 2100433B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
财政部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
财会[2011]11号2011年5月16日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
持证人员工作单位调转后,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手续。其中办理档案调转手续的人员应向原发证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作调动的有效证明(系指调令、合同、协议等)、继续教育相关证明及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地调转政策稍有不同,实际调转要求根据各省做好准备,在此为全国调转政策。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往辽宁省以外地区的人员应当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申请调出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具填写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调出材料符合要求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打印其基础信息表供持证人员核对确认。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持证人员对其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表内容进行确认后,在基础信息表、调转登记表上签字。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时间,并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持证人员因故未能调出的或被退回的,应于退回之日起90日内到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核销。如仍需调转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从省以外地区调入我市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转手续、准确填写的《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登记表》,携带相关证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全国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其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同时注明退回原因。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拒绝调入人员信息在全国调转平台上作退回处理并注明退回原因。
(一)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全国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三)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日的。
(四)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应依法到相应行政机关变更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财政部调转平台、财政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往省内其他城市的人员应当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其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持证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手续,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被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前,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的须向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撤销调转原因的书面说明。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出或重新办理调出。2100433B
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内容: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三门课程。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时间:每科35分钟. 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教材:黑龙江省财政厅指定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教材。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报名地点:哈尔滨市财政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报名时间:每月一次考试;报名时间为每月上旬,考试时间为每月中、下旬。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形式:采用无纸化考试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题型:单选、多选、判断。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报名条件:依据《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免试条件:依据《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合格标准:考生需一次性通过三门课程考试,才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采用网上报名
科目介绍:
①会计电算化:学习中文WIN2000、Excel2000及财政部专用软件。使得学员能够通过财政局的会计电算化统考,获得会计电算化证书。
②会计上岗证:通过对会计基础与实务、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2门课程的学习,能够通过财政局的会计上岗证统考,获得会计上岗证证书。
报名办法:
①电算化考试:
报名需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②会计从业人员考试(考上岗证)报名:
应试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持外省市身份证人员,须同时携带本市工作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本市居住证明),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③可以网上报名,杭州地区网上报名有优惠。
考试安排:
①电算化常设考场,每班结束即可考试。
②会计从业人员考试(考上岗证)每年4月、10月二次市统考,考试科目2门,上半年未取得全科合格的考生可在下半年补考,下半年未取得全科合格的考生第二年2门均需重考。
江苏省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一、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基本条件
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全部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证书。
(三)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全部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报名条件补充说明
1.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同的会计专业资格考试。
2.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二、报名时间和办法
2.报名地址:报考人员所在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指定的地址。
3.报名办法:
我省南京市、苏州市、常州市进行网上报名试点工作,具体的报名方法和流程稍后由本网站公示。
除南京市、苏州市、常州市外其它地市都通过以下方式报名:
(1)到报名点领取报名表、报名信息卡、报名手册和考试用书预定单。
(2)报名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报名表”上审查盖章后,携带报名表一份,身份证、学历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和近期免冠一寸黑白照片二张,到指定地点报名并准确无误填涂报名信息卡。
(3)中级考生如年度考试有合格科目者,填写报名登记表时必须填涂考试档案号,否则后果自负。
三、考试科目及时间
考试日期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5月19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9:00-11:30财务管理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5月20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四、证书颁发。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五、考试用书。考试用书由考生自愿选订由全国会计考办和全国会计资格评价中心重新编著的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六、其它
异地考生到我省报名,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原考区会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和软盘,并出示相关证书的原件。
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2100433B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