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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制度

会计的法规和制度是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是经济法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和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可以保证会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政方针、政策,保证会计工作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正确进行;可以使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真实、及时,更好地满足各个方面的需要,更圆满地完成会计的任务。

会计法规制度基本信息

会计法规制度会计法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法,也是我国进行会计工作的基本依据。它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居于最高层次地位。

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共7章52条,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与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对会计工作作出总体的法律规定。对会计立法的宗旨、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和约束对象,以及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中各成员的工作责任关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章会计核算。以法律的形式对会计核算的基本事项、会计期限、计量单位、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强调了会计核算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并从不同角度反复强调了会计核算过程及其结果的正确性、真实性与合法性。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作出了特别规定,并明确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作出了特别规定,并明确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除遵循《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这些特别规定。

第四章会计监督。以法律的形式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对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监督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明确规定了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对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不仅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依法处理办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明确了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七章附则。对《会计法》的用语含义作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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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制度企业准则

1992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以部长令的形式签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1993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规范,它以《会计法》为指导,同时又统驭企业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制度制定的依据。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两个层次

会计法规制度基本准则

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长签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企业基本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内容广泛,涉及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规定

2.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规定

3.关于会计要素准则的规定

4.关于财务会计报告体系的规定

会计法规制度具体准则

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就会计核算业务作出的规定。具体会计准则按照内容分为共同性业务会计准则、会计报表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会计准则三类。

1.共同性业务会计准则。主要对各行各业会计核算中共同的基本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存货会计、成本计算、收入确认、应收账款会计等。

2.会计报表准则。主要就各种会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合并会计报表等)反映的内容、列式方法和报表的格式作出规定。

3.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会计准则。主要就一些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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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制度规范介绍

会计的法规和制度是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是经济法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和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可以保证会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政方针、政策,保证会计工作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正确进行;可以使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真实、及时,更好地满足各个方面的需要,更圆满地完成会计的任务。

我国企业会计法规制度,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为中心形成的较为完备的会计法规与体系。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核算方面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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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制度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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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制度构成

会计法规制度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

会计法规制度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它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会计法规制度国家统一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定办法,如以财政部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会计法规制度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在本行政辖区内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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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制度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是指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的一系列会计核算制度。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按照会计改革的总体思路,财政部门制定和发布了以下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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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制度其他法规制度

会计活动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与其有关的会计法规和制度不可能全部在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除上述外,还包括:

1.有关会计人员的法规:包括《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以及有关会计交接工作的规定和会计人员技术职称等规定。

2.有关会计工作的法规、制度:包括《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3.有关会计工作具体要求和方法的各种法规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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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制度文献

《财经法规》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重点总结 《财经法规》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重点总结

《财经法规》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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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5页

1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是全书四章中最重要的一章,平均分值达到 40 分,有的年份简答题和案例题均与 第一章有关甚至超过 50分。因此考生应给与足够的关注。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 【例题 ?多选题】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 件的总称。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制度的是( )。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部门规章 D.单位制定的内部监督制度 [答案 ]ABC 2.会计关系, 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 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例题 ?单选题】会计关系是( )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A.财政部门和

基于法理视角的会计法规体系协调研究 基于法理视角的会计法规体系协调研究

基于法理视角的会计法规体系协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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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在不同发展时期,由于经济形势和发展程度不同,对于会计行为的标准也存在差异。我国在会计法规建设上,依据具体的国情,伴随着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不断地调整和完善,获得了巨大的成就。近年来,经济发展呈现出全球化趋势,加之金融危机的出现,使得会计逐渐向国际趋同化方向发展,同时也呈现出一些不适应我国经济环境的弊端。针对所暴露出来的会计法律法规问题,要采用行之有效的改进措施,就要将与会计法律法规相关的各项因素纳入到会计法规体系内,建立会计协调机制。通过内在协调和外在协调,与其他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作用,动态发展,以促进相

会计制度制度内容

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从1992年起陆续颁发的行业会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总说明;会计科目,包括会计科目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会计制度属上层建筑,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规章。随着经济体制,财政、财务、税收制度的改革,会计制度也会作相应的改变。

会计制度出台新制

从2005年1月1日起,财政部相继颁发的3项新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正式实施。

《小企业会计制度》

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规定于 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适用于在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具体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中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全国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2004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04]15号)。财政部还下发了《关于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4]16号),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是:

一、总说明

(一) 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 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 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 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记账本位币。

(九) 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 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 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 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 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 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制度评价如下:

这项制度对于进一步贯彻《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004 年8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全面实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该制度适用于在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3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近些年来,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较广、涉及公众较多、影响较大,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与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政府主管部门等的沟通渠道的会计信息质量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考虑到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2004年10月19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04]13号),明确了调账原则及主要账务调整。2004年10月28日,财政部、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7号),要求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财政部会计司还下发了《关于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4]26号),要求做好该制度的宣传工作,确保制度积极稳妥的实施。

制度点评如下:

这项制度是中国第一部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是会计改革进程中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它的颁布执行,标志着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必将对非营利事业,特别是民间非营利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2004 年9月30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该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特殊的经济主体,加强其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对提高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一些地方只注重产业结构调整而忽视了对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致使相当一部分村级财务混乱,大量集体资产流失。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颁发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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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制度种类

会计制度的内容,有详有简。详细的会计制度应包括:会计凭证的种类和格式以及编制、传递、审核、整理、汇总的方法和程序;会计科目的编号、名称及其核算内容;账簿的组织和记账方法;记账程序和记账规则;成本计算方法;财产清查办法;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编制方法、报送程序;会计资料的分析利用;会计检查的程序和方法;电子计算在会计中的应用,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会计机构的组织;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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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会计调整

第一百二十一条 会计调整,是指企业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具体原则,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制度中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于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长期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等。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例如,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与预计净残值、预计无形资产的受益期等。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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