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以部长令的形式签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1993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规范,它以《会计法》为指导,同时又统驭企业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制度制定的依据。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两个层次
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长签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企业基本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内容广泛,涉及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规定
2.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规定
3.关于会计要素准则的规定
4.关于财务会计报告体系的规定
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就会计核算业务作出的规定。具体会计准则按照内容分为共同性业务会计准则、会计报表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会计准则三类。
1.共同性业务会计准则。主要对各行各业会计核算中共同的基本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存货会计、成本计算、收入确认、应收账款会计等。
2.会计报表准则。主要就各种会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合并会计报表等)反映的内容、列式方法和报表的格式作出规定。
3.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会计准则。主要就一些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