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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导手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导手册》是2011年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赵树民。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导手册基本信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导手册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四章 会计档案

第五章 费用核算基础规范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七章 ERP单据流转

第八章 交易平台业务

第九章 税务管理

第十章 会计监督

第十一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财务稽核与考核

第十三章 风险提示

第十四章 附则

附录 相关表单参考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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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导手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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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导手册内容简介

为进一步加强东北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全面提高财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中国石油会计手册》、销售企业《企业管理手册——财务分册》的有关规定,结合东北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实际,赵树民主编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导手册》,目的是使财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以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在公司发展中的决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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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导手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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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导手册文献

新形势下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研究 新形势下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研究

新形势下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研究

格式:pdf

大小:174KB

页数: 未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广泛应用,高校管理模式变革对高校会计基础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提升会计人员业务水平,规范会计工作秩序,预防会计人员贪腐和提高单位预算执行效率的必然要求。优化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要以制度建设和规范流程为切入点依法理财、科学设置会计岗位、设立资金结算中心、规范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信息资源数据共享平台以及加强精细化管理与审计监督工作。

2013继续教育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点 2013继续教育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点

2013继续教育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点

格式:pdf

大小:174KB

页数: 24页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会计基础工作的是( C)。 A. 联系业务 B. 采购货物 C. 会计账簿的设置 D. 签订合同 2.下列不属于会计基础工作的是( D)。 A. 会计报表的设计 B. 会计账簿的核对 C. 会计监督 D. 签订劳动合同 3.下列属于会计基础工作的是( B)。 A. 人力资源管理 B. 会计凭证的填写 C. 物流设计 D,委托人才招聘 4,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不包括( A)。 A,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B,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C,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 ,提供不实的会计 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D,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5.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结构,不用考虑的因素是 (C)。 A,单位规模大小 B,经济业务繁简 C,单位领导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导思想

(一)以法为依据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会计工作、制定相应会计法规、规章的基本依据。《规范》在遵循《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要求的基础上,对会计基础工作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范。可以说,《规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会计基础工作方面的内容的具体化,是《会计法》重要配套规章之一。同时,《规范》吸收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中科学的、合理的内容,并对部分内容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作了相应充实和完善。

(二)从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出发

《规范》适用于一切有会计工作的单位,为了增强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规范》尽可能地适应不同类型单位的会计工作要求,只是对会计基础工作的最基本环节作出规定,以兼顾会计工作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另一方面,根据经济管理和会计工作的发展要求,对会计工作中正在发展的新情况从会计基础的角度作出规范,如会计电算化等,以起积极引导作用。

(三)突出重点繁简兼顾

《规范》针对会计基础工作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些环节是会计最基础的工作,也是最容易出现不规范、甚至混乱的地方,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规定,有助于会计人员正确掌握。而对会计基础工作中的其他问题,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等,尽管这些也是当前会计工作中迫切需要强化的问题,但由于对这些工作的管理正在起步之中,需要在实践中探索,以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因此,《规范》只是作出较为原则的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修订,也可以制定单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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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范全文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因2万字限制,内容略,其可详见财政部网站)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因2万字限制,内容略,其可详见财政部网站)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因2万字限制,内容略,其可详见财政部网站)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六条 (因2万字限制,内容略,其可详见财政部网站)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 (因2万字限制,内容略,其可详见财政部网站)

第一百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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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在会计基础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大一部分出现在会计核算这一环节上。因此,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建设,对提高整个会计基础工作水平,起十分重要的作用。《规范》从第三十六条至第七十二条对会计核算基础管理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是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规范。《规范》在第三章的第一节中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

1.各单位应当依法建账。《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当前会计工作中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因此,《规范》进一步予以强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有两层含义:一是依法建账,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要求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二是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只有经批准实行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等,可以暂时不建账,但是从经营者了解经营情况、计算经营成果的实际需要出发,暂不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也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账,这对改善经营管理有百益而无一害。

2.会计核算的内容。《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各单位对发生《规范》第三十七条所列举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

第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二,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

第三,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这里的伪造,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达到以假充真的目的;变造,是指利用涂改、挖补或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达到非法目的;设置账外账,是指在正常的会计账簿之外另设置一套或者多套会计账簿,将一项经济业务的核算在不同的会计账簿之间采取种种手段作出不同的反映,或者将一项经济业务不通过正常的会计账簿予以反映,而是通过另设的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以达到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非法目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设置账外账,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等,都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允许各单位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主要考虑是,随着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会计核算工作将逐步实行在会计准则的统一规范下由基层单位自行组织的模式,基层单位对会计科目的选择和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但不是说基层单位可以随意使用、甚至乱用会计科目,应当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一是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其核算的内容应当符合包括会计准则在内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应当能够满足编制统一会计报表的要求,保证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数据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对事业行政单位作为例外,即要求事业行政单位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以适应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在上述前提下,允许基层单位自主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有利于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紧密结合单位的会计工作和经营管理需要。当然,自主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要求各单位会计人员的素质等条件必须与之相适应,因此,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的权限问题,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进行。

第六,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这方面,财政部已经发布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规章,对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七,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及相应软件资料、文字资料等,应当视同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八,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这样要求,既统一了会计记录的文字,也兼顾了不同语种的实际情况。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填制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重要依据。填制会计凭证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会计核算过程、会计信息质量等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好这项工作,要求会计人员有扎实的基本功、细致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负责的责任心。《规范》对填制会计凭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作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因此,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同时,为了保持原始凭证记录的实际情况,对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根据《规范》规定,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是: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原始凭证,《规范》规定除应当具备原始凭证的上述内容外,还应当符合一定的附加条件。具体是:

第一,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相应的,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存在“白条”问题,即用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没有固定格式的、不具备规定内容的非正式原始凭证,如外单位没有加盖公章的借款单据等。显然,用“白条”充当原始凭证是不符合制度要求的,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避免出现“白条”。

这里所说的“公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包括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不同的行业、单位对票据上的单位公章有不同的要求,因此,《规范》对单位公章具体指哪种印章没有作出统一规定。

第二,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的领导人或者由单位领导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这样要求,目的是为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账物相符,防止盲目采购,避免物资短缺和流失。实物验收工作由经管实物的人员负责办理,会计人员通过有关的原始凭证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加盖印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总之,必须有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证核实后,会计人员才能据以入账。

第四,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发生销售退回,收到的退货没有验收证明,造成退货流失;在办理退款时,开出红字发票,并以红字发票副本作为本单位付款的原始凭证,既不经对方单位盖章收讫,也不附对方单位收到退款的收据。这种做法容易发生舞弊行为,漏洞很大。因此,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货款时,必须填制退货发票并附有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的收款收据。如果由于特殊情况,可先用银行的有关凭证作为临时收据,待收到收款单位的收款证明后,再将其附在原付款凭证之后,作为正式原始凭证。

第六,职工公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因为,借款和还回借款,是互有联系的两项经济业务,在借款和还回借款发生时,必须分别在会计账目上独自反映出来,因此,借款收据和收还借款的收据都是原始凭证,必须予以保留,不能将原借款收据退还借款人,否则,将会使会计资料失去完整性。

第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以便确认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查阅。

2.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用来确定经济业务性质和分类即会计分录的一种凭证。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这主要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量的多少和会计人员的习惯选择使用。《规范》对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作了下列规定:

第一,记账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表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第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目的是为了分清会计事项处理的先后顺序,便于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核对,确保记账凭证完整无缺。编号的方法可以有多种,可以分别现金收付、银行存款收付和转账业务三类编号,或者按现金收入、现金支出、银行存款收入、银行存款支出和转账五类进行编号,也有再将转账业务按照具体内容分成几类编号。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业务繁简程度和人员多寡、分工情况,来选择便于记账、查账、内部稽核、简单严密的编号方法。无论采用哪一类编号方法,都应按月顺序编号,即每月从第一号编起,顺序编至月末。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或者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如1号会计事项分录需要填制三张记账凭证,即可编号号、 、号。

第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否则,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不清楚,难以填写摘要,会计科目也因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而看不清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这样填制记账凭证,不仅凭证自身记录不清楚,也容易造成会计账簿记录的错误,给记账、算账人员带来困难。

第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起计入附件张数之内。但对于报销差旅费等零散票券,可以粘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五,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填制。原始凭证分割单是指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费用应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的情况下,保存原始凭证的主办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部分费用支出的单位的证明。这种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第六,记账凭证的改错方法。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如果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的,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如果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第七,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目的是堵塞漏洞,严密会计核算手续。

第八,机制记账凭证的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记账凭证的一般要求,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以加强审核,明确责任。

3.会计凭证的字迹和保管要求。会计凭证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因此,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以便于辨认和防止篡改。《规范》对填制会计凭证时的阿拉伯数字、汉字大写金额数字、货币符号等的书写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

对于会计凭证的保管,《规范》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第一,会计凭证要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正常进行。

第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特别是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等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装订、保管,不得散失。

第三,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当履行严格的报批和借用登记手续。

第四,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证明,并办理审核和报批手续。

应当说明的是,《规范》对于填制会计凭证的有关规定,除特别指出的外,主要适用于手工记账,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的有关要求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方面的规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登记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规范》对登记会计账簿问题作出了以下规定:

1.会计账簿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每一项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记入有关的总账,另一方面要记入该总账所属的明细账。

总账的形式,《规范》未作统一规定,可以采用“三栏式”的订本账或者活页账,也可以采用棋盘式总账,还可以采用具有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科目汇总表代替总账,但只有本期发生额的科目汇总表不能代替总账。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总账。

明细账可以有多种形式,如订本式、活页式、三栏式、多栏式等。各单位可以自行选择。

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明细账,如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了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手工记账的单位,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以防止账页的散失和被抽换,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

2.会计账簿的启用。启用新的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扉页上的“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活页式账簿,可于装订时填写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当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也要在“启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字或者盖章。这样做是为了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有关人员的责任感,维护会计账簿记录的严肃性。

3.会计账簿的登记。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至于各种会计账簿应当每隔多长时间登记一次,《规范》未作统一规定。一般来说,总账要按照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形式及时记账。采用记账凭证核算形式的单位,直接根据记账凭证定期(三天、五天或者十天)登记,在这种核算形式下,应当尽可能地根据原始凭证编制原始凭证汇总表,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和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采用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的单位,可以根据定期汇总编制的科目汇总表随时登记总账;采用汇总记账凭证核算形式的单位,可以根据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和汇总转账凭证的合计数,月终时一次登记总账。各单位具体采用哪一种会计核算形式,每隔几天登记一次总账,可以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种明细账,要根据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和记账凭证每天进行登记,也可以定期(三天或者五天)登记。但债权债务明细账和财产物资明细账应当每天登记,以便随时与对方单位结算,核对库存余额。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根据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随时逐笔顺序进行登记,最少每天登记一次。

对于登记会计账簿的具体要求,《规范》规定如下:

第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登记完毕后,记账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如打“√”等)。

第二,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除制度规定允许用红色墨水登账的情况外,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以便留有改错的空间。

第三,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每天结出余额。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和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对“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如何计算,一般分三种情况: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4.账簿记录的错误更正。如果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允许用涂改、挖补、刮擦、药水消除字迹等手段更正错误,也不允许重抄,而应当根据情况,按照规定采用划线更正法等进行更正;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首先更正记账凭证,然后再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5.对账。对账就是核对账目。会计核算要求账簿登记清晰、准确,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账目难免会出现错漏。因此,需要经常进行对账,即将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规范》要求,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结账。结账是在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摹础上,按照规定的方法对该期内的账簿记录进行小结,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为了正确反映一定时期内在账簿记录中已经记录的经济业务,总结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各单位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不得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先编制会计报表后结账。结账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账户记录,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第一,对不需要按月结计本期发生额的账户,如各项应收应付款明细账和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等,每次记账以后,都要随时结出余额,每月最后一笔余额即为月末余额。也就是说,月末余额就是本月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的同一行内的余额。月末结账时,只需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之下通栏划红单线,不需要再结计一次余额。划线的目的,是为了突出有关数字,表示本期的会计记录已经截止或者结束,并将本期与下期的记录明显分开。

第二,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需要按月结记发生额的收入、费用等明细账,每月结账时,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下面通栏划红单线,结出本月发生额和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下面再通栏划红单线。

第三,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某些明细账户,每月结账时,应在“本月合计”行下结出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发生额,登记在月份发生额下面,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再通栏划红单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通栏划红双线。

第四,总账账户平时只需结出月末余额。年终结账时,为了总括反映本年全年各项资金运动情况的全貌,核对账目,要将所有总账账户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合计”字样,并在合计数下通栏划红双线。采用棋盘式总账和科目汇总表代总账的单位,年终结账,应当汇编一张全年合计的科目汇总表和棋盘式总账。

年度终了结账时,有余额的账户,要将其余额结转下年。结转的方法是,将有余额的账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账余额栏内,不需要编制记账凭证,也不必将余额再记入本年账户的借方或者贷方,使本年有余额的账户的余额变为零。因为,既然年末是有余额的账户,其余额应当如实地在账户中加以反映,否则,容易混淆有余额的账户和没有余额账户的区别。

对于新的会计年度建账问题,一般来说,总账、日记账和多数明细账应每年更换一次。但有些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债权债务明细账,由于材料品种、规格和往来单位较多,更换新账,重抄一遍工作量较大,因此,可以跨年度使用,不必每年度更换一次。各种备查簿也可以连续使用。

《规范》对登记会计账簿的有关规定,除特别指出的外,主要适用于手工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登记会计账簿还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一个单位向有关方面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财务报告”的提法,是1992年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以后出现的,以前一般称“会计报表”或“财务报表”。有意见认为,“财务报告”的提法仅适用于企业单位,不适用于事业、行政等单位,因为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仍采用“会计报表”的提法。一般而言,会计报表是指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加上有关文字说明即为财务报告,因此,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报表”,实际上具备了财务报告的基本要素,应当视同为财务报告。为了统一,《规范》使用了“财务报告”的提法。

编制财务报告,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信息的重要环节。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在编制财务报告环节有意违纪或技术性差错造成的。因此,必须严格财务报告的编制程序和质量要求。《规范》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1.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可以分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等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的格式、编制要求、报送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2.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数字。

3.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4.单位领导人对报送的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5.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报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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