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因2万字限制,内容略,其可详见财政部网站)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因2万字限制,内容略,其可详见财政部网站)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因2万字限制,内容略,其可详见财政部网站)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六条 (因2万字限制,内容略,其可详见财政部网站)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 (因2万字限制,内容略,其可详见财政部网站)
第一百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