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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和其章程的会员进行惩戒。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1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会计人员的范围及相关工作岗位。《管理办法》将会计人员界定为在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同时,明确了会计工作的具体岗位。
二是明确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管理办法》强调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同时规定了认定专业能力应当考虑的因素。
三是明确单位对会计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管理办法》规定了单位在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认定、会计人员任用(聘用)、会计岗位设置等方面的具体责任和有关要求。
四是明确会计人员的监管方式。《管理办法》强调对会计人员的监管方式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是各单位要抓好落实。《管理办法》体现了对会计人员管理由行业准入管理向事中事后管理的重大转变,与《会计法》关于“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是紧密联系的。各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认定、任用聘用、岗位设置、监督管理等工作,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会计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是会计人员要严格自律。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尽职勤勉工作,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三是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应做好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为《管理办法》实施营造良好氛围;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落在实处;抓紧开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努力为会计人员开展工作和职业发展提供服务。 2100433B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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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写一下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转载: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
档案管理制度1、各种档案按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2、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3、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办法要求,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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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创新思路评析 ---------------------------------------------------------------------------------------------------------------------- 编辑整理 : 转账支票填写 编辑 :王菲 文章来源:新浪 一、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创新思路综述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实质是会计人员的隶属关系, 也就是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归 谁领导、 归谁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直接对谁负责的关系。 长期以来, 人们对会计人员隶属关系 的认识存在以下几种: 1.会计人员独立论。 会计人员独立论是指会计人员独立于委托者和受托者等利益主体, 不受其中任何一方 的管理 ,只受会计准则的约束。该观点认为,由于委托者的多样化,各个委托者之间往往存 在利害冲突, 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客观与中立, 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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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4 会计人员个人工作汇报 1 、思想观念的转变 2003 年的岗位,我本人被聘任为“8 级会计师” ,在新 的岗位面前,我一再告戒尽快找准位置、角色,营业室不允 许有无所事事的人。卸掉了管理的担子,我把精力到抓前台 和产品营销上,是对储蓄存款及新产品的营销,更是紧抓不 敢松懈。 2015年,学习领会我行的一系列职工大会、中层干 部会议及我行的次“经营分析会议”的会议精神,新一届班 子超常规、跳跃式发展的崭新思路,既激发了营业室全体人 员的工作热情 , 也拓宽了我本人的工作思路。“求生存”变 成了动力 .在劳动竞赛中以求生存、促发展为主题 , 加大工作 , 在挖掘各潜力的基础上 ,情况,站在发展的上 ,我和营业室主 任客观分析了面对存款增量份额与其它行的差距 ,在会计主 管的下详细制定了工作
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是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一项职责。各单位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于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账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证。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证。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国家为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而对会计人员进行的综合素质教育。
会计人员职责是会计人员为完成会计任务所承担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根据《会计法》和有关条例的规定,会计人员的职责是: 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财政上交任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记账、算帐、报帐工作,做到年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提出会计报表;按照银行规定的制度,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按照经济核算制的原则,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揭露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调动工作或离职时,要将保管的会计凭证、帐目、款项和未了事宜移交清楚。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上级机关、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来本单位检查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国家为了保证会计人员覆行职责,赋予会计人员的权限是: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 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付款、拒绝报销和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必须坚决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会计人员对于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的,应负连带责任;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 (或预算)、制定定额,签订经济合同,参与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工作。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权限是会计人员做好工作的保证,应严肃对待,正确利用。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