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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保证机制研究简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保证机制研究简介

第1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本课题的理论框架与研究思路

1.3 本课题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报告的框架结构

1.4 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第2章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的现状分析与制度分析

2.1 不同主体对于独立审计质量控制的影响分析

2.2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现状分析

2.3 审计质量现状的制度分析

第3章 政府主体定位与审计质量保证机制

3.1 政府权责与会计师事务所审汁质量的保证

3.2 政府权责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影响的现状分析

3.3 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执业规范:政府监管的基本定位

3.4 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措施:政府监管的有效切入点

第4章 行业协会主体定位与审计质量保证机制

4.1 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定位与作用

4.2 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展的历史印背景

4.3 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审计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和影响

4.4 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4.5 相关建议

第5章 会计师事务所主体定位与审计质量保证机制

5.1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特征和职业利益

5.2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体现的阶段分析

5.3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5.4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质量监管体系中的定位

第6章 IFAC的新监管政策对建立我国独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的启示

6.1 行业监管新举措:由行业自律到独立监管

6.2 PCAOB运作:由审慎有限到检查风暴

6.3 IFAC的改革和PIOB的成立

6.4 变革为PCAOB和PIOB独立监管机构的制度分析

6.5 制衡或管制: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路在何方

第7章 建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保证机制的政策建议

7.1 提升公司对高质量审计的有效需求

7.2 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对高质量审计的有效供给

7.3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

外文参考文献

中文参考文献

参考的网络资源

附件一:座谈会会议纪要

附件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保证机制调查问卷及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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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保证机制研究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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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保证机制研究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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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保证机制研究简介文献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规范事务所审计行为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规范事务所审计行为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规范事务所审计行为

格式:pdf

大小:1.4MB

页数: 2页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的浪潮影响下,会计师事务所也迅速成长。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满足市场经济业务需求的同时,也在不断推动自身行业的发展。但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期间,其监督管理方面开始显现出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我们浅谈在经济发展中,如何正确看待和解决会计事务所中监督管理出现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建设研究 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建设研究

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建设研究

格式:pdf

大小:1.4MB

页数: 未知

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占据着日益重要的战略地位。然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品牌知名度并不高,对于自身品牌建设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本文通过分析普华永道品牌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为我国事务所提供借鉴和参考。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

财会[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

附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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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规范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招标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事务所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四条 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下)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方式下)、编制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事务所发出招标文件;

(二)开标;

(三)评标;

(四)确定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招标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事务所。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事务所中选择的;

(二)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宜的。

第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家以上事务所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七条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事务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并执行财政部有关审计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介绍;

(二)对投标事务所资格审查的标准;

(三)投标报价要求;

(四)评标标准;

(五)拟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主要条款。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披露便于投标事务所确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信息,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架构、所处行业、业务类型、地域分布、财务信息(如资产规模及结构、负债水平、年业务收入水平、其他相关财务指标)等。

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综合考虑投标事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报价等方面,合理确定评审内容、设定评审标准、设计各项评审内容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投标事务所报价分值的权重不应高于20%。

评标标准的具体设计可以参考所附《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需要确定工期的,招标单位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特殊性,合理确定事务所完成相应工作的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事务所座谈、答疑。潜在投标事务所需要查询招标项目详细资料的,招标单位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在做出投标事务所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限要求时,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特殊性,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事务所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事务所参加。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组成,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一般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 评委应当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事务所进行评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各投标事务所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根据名次推荐中标候选事务所。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事务所确定中标事务所。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事务所。

第十九条 中标事务所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事务所。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事务所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招标单位不得向中标事务所提出改变招标项目实质性内容、提高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降低支付委托费用等要求,不得以各种名目向中标事务所索要回扣。招标单位不得与中标事务所再行订立背离业务约定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审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审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的,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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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审计档案既是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的历史记录,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法律诉讼、保护合法权益的直接证据。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会计司会同国家档案局馆室司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工作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自20世纪80年代恢复重建, 特别是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环境不断改善、内部治理不断优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执业领域不断拓展、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与此同时,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风险也不断加大。主要原因有二:一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与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越来越紧密关联,越来越广受关注;二是随着合伙制逐步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形式,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风险加速显化,职业责任约束空前强化。审计档案作为执业活动全过程的“记录者”和执业质量控制的“见证者”,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防范审计风险、应对法律诉讼、保障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加之近年来行业内重组合并等情况较多,由此衍生出审计档案归属等诸多问题,亟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然而,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长期以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档案管理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截至目前,仅有北京、山西、安徽、四川等少数省份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但各地规范的内容不尽一致,且部分规范已多年未作修订。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革新和审计技术的发展,审计档案电子化方兴未艾,如何顺应时代潮流引导电子化审计档案的规范和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鉴于此,研究制定《征求意见稿》将发挥以下积极作用:一是在国家层面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的制度建设,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二是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审计档案的利用效能,合理降低审计档案的管理成本,切实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负担。三是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优化内部治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起草过程

财政部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建设。2014年1月,财政部会计司与国家档案局馆室司就启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研究工作达成共识。2014年上半年,财政部会计司与国家档案局馆室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联合工作组,先后赴江苏、浙江、湖南、重庆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地方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此后,财政部会计司利用在山东烟台、陕西西安举办培训班的机会,再次就办法起草工作同各省级财政部门进行了深入研讨。

调研过程中,各省级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赞成制定统一的审计档案管理制度,认为这是一项打基础、利长远的基础性工作,应当下力气抓紧抓好。许多事务所围绕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电子化档案管理等重点问题提出了建议,希望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根据当前新形势,统筹考虑质量控制、风险防范与成本节约的需要,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并对电子化审计档案的管理加强指导。

根据调研情况,财政部会计司会同国家档案局馆室司起草了《征求意见稿》,经内部征求意见并反复讨论修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 总体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阐明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规范对象,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档案管理提出了总体要求,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建立健全有效的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二是规定事务所应当指定适当人员分管审计档案工作,并对档案管理经办人员提出了任职要求;三是明确审计档案由事务所总所和分所分别集中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二)归档与保管。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主要对审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作出了规定: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并明确审计档案的归档要求。二是强调不得任意删改审计档案,对符合规定的审计档案变动应履行必要程序并保持完整记录。三是对审计档案的保管条件作出规范,提出可委托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代管。四是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需要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五是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规范档案管理人员的行为。

(三)移交与代管。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终止时,审计档案的移交与代管作出了规范。主要包括:一是事务所合并的,审计档案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二是事务所分立的,应根据原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续分别处理审计档案的移交与管理。三是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其审计档案应经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移交综合档案馆保管或委托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信息化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四章规范了电子审计档案的管理:一是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电子文件的形成、保管和利用规律,加强全过程统一、规范管理,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二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的规范和标准对电子审计档案进行存储、归档和管理,并建立电子备份管理制度。三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

(五) 保密、鉴定与销毁。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对审计档案的保密、鉴定与销毁进行了规范。在保密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事务所的保密义务,并对依法依规查阅事务所审计档案提出程序性要求。同时,强调了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档案管理和保密责任,跨境监管合作中有关审计档案的提供应按照财政部与境外监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的约定执行。在鉴定与销毁方面,一是要求事务所定期开展鉴定工作,仍需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应按程序报批后销毁。二是销毁审计档案应由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和审计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对电子审计档案的销毁作出规范。三是要求事务所永久保存档案销毁决议和销毁清册。

(六) 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六章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制定了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的,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禁止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私放审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移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 附则。

《征求意见稿》第七章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业务档案的管理提出了参照执行要求,并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欢迎广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专家学者和各有关方面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大家提出的合理建议,不断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并力争早日正式发布,为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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