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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1.以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为依据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范,会计制度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制度,它的业务处理要体现出国家各个时期的财税制度以及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等。因此,设计会计制度时必须以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为依据,否则就不能提供出满足国家宏观管理需要的会计信息。
2.充分借鉴国际惯例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国际资本市场不断形成和发展,向国际惯例靠拢已成为企业会计的一大趋势。因此,会计制度设计在立足国情,总结我国会计实践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有关会计程序与方法的规定、会计报告体系的设计等,应充分借鉴国际会计惯例。
3.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会计工作的基本目标就是提供满足管理需要的会计信息,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会计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主要包括相关性、一贯性和可比性。相关性要求会计制度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必须与一定的信息使用者的目的相关,能够帮助使用者把握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业务事项,以便作出合理决策;一贯性要求会计制度在方法上应保持相对稳定,即不同时期的会计处理方法应该一致,这就要求设计时应放眼长远,在保持会计系统的相对稳定性方面多下功夫;可比性要求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各企业的会计制度建立在规范统一的基础上,即符合国家法规尤其是会计准则的要求。
4.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
内部控制制度适用于企业的生产、流通、分配各个环节以及货币资金、结算往来、实物资产等各个项目的管理。因此,在会计制度设计中,必须对会计组织机构、会计核算报告和会计业务程序设置必要的内部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这种内部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具有预防性功能和自动补偿功能,即在会计信息输入、处理和输出过程中,均有相应的事先控制予以检查,同时,一旦某一处理环节有误,就会有相应的补救措施予以纠正。
5.繁简适度易于操作
会计制度作为加强企业管理、保护财产安全的工具,在设计时一定要繁简适度,既要全面具体,又要简洁明了。在设置核算报告及设计凭证、账簿、报表格式以及各类会计业务处理程序时,要做到繁而不乱,简而有用。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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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设计及会计财务报表作业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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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施工企业国际工程会计制度设计
分析了施工企业国际工程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会计制度内外部环境和会计制度设计原则,对国际工程会计制度设计内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财政部从1992年起陆续颁发的行业会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总说明;会计科目,包括会计科目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会计制度属上层建筑,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规章。随着经济体制,财政、财务、税收制度的改革,会计制度也会作相应的改变。
从2005年1月1日起,财政部相继颁发的3项新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正式实施。
《小企业会计制度》
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规定于 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适用于在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具体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中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全国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2004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04]15号)。财政部还下发了《关于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4]16号),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是:
一、总说明
(一) 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 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 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 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记账本位币。
(九) 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 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 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 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 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 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制度评价如下:
这项制度对于进一步贯彻《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004 年8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全面实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该制度适用于在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3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近些年来,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较广、涉及公众较多、影响较大,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与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政府主管部门等的沟通渠道的会计信息质量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考虑到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2004年10月19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04]13号),明确了调账原则及主要账务调整。2004年10月28日,财政部、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7号),要求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财政部会计司还下发了《关于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4]26号),要求做好该制度的宣传工作,确保制度积极稳妥的实施。
制度点评如下:
这项制度是中国第一部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是会计改革进程中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它的颁布执行,标志着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必将对非营利事业,特别是民间非营利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2004 年9月30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该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特殊的经济主体,加强其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对提高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一些地方只注重产业结构调整而忽视了对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致使相当一部分村级财务混乱,大量集体资产流失。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颁发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是指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的一系列会计核算制度。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按照会计改革的总体思路,财政部门制定和发布了以下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章 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章 第一节 流动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章 第二节 长期投资
《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章 第三节 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章 第四节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章 第五节 资产减值交换
《企业会计制度》 第三章 负债
《企业会计制度》 第三章 第一节 流动负债
《企业会计制度》 第三章 第二节 长期负债
《企业会计制度》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企业会计制度》 第五章 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 第五章 第一节 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服务
《企业会计制度》 第五章 第二节 建造合同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企业会计制度》 第八章 非货币性交易
《企业会计制度》 第九章 外币业务
《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章 会计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章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章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章 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章 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二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四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