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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昆政发[1990]16号
【生效日期】1990-01-20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
(1990年1月20日 昆政发〔1990〕16号)
第一条为防止环境污染、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县的下列单位排除下述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1、各类医院、疗养院、卫生院、所(含联合体、个人诊所),使用后不宜回收的棉球、棉纤、纱布、棉垫、废纸、废玻璃瓶、安瓿和各类手术后的固体废弃物。
2、医疗、卫生科研单位,生物、动物研究所用于试验后的固体废弃物。
3、接待外宾的宾馆、饭店,其外宾卧室及卫生间内所有的废弃物,餐厅内的筷子、餐巾纸等。
第三条上述各单位排除的固体废弃物必须统一由“昆明市固体废弃物焚烧场”集中处理。严禁乱丢、乱倒、自行焚烧、掩埋或作其它处理。未经昆明市环保局批准,不得再另外建造达不到处理标准的固体废弃物焚烧设施,已建成应服从统一管理,视情况改变用途或停止使用。
沾染放射性物质的固体废弃物,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四条“昆明市固体废弃物焚烧场”焚烧固体废弃物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有关废弃物的收集及清运办法、清运时间等具体事项,由排除废弃物的单位与焚烧场协商确定。
第五条焚烧场必须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定期收集、清运固体废弃物,并及时焚烧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清运时间。在收集、清运、焚烧固体废弃物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消毒手段和防范措施,严禁泄漏、抛撒等。
第六条认真执行本办法或检举、揭发擅自处理应集中焚毁固体废弃物成绩突出的,由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排除固体废弃物的,环保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一千至一万元的罚款;对违章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至一百元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法律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拒不执行本办法,无理取闹,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的报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企业单位的罚款,应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生产成本;对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罚款,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列入经费预算报销。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监督执行。本市所属其它县可参照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昆明市卫生局
昆明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日
固体废弃物(Solid Waste)是指在社会的生产、流通、消费等一系列活动中产生的一般不再具有原使用价值而被丢弃的以固态和半固态存在的物质。固体废弃物问题是伴随人类文明的发展而产生的。人类最早遇到的...
4.1.1 固体废弃物的定义、研究目的固体废弃物(solid waste),简称“废物”,亦称“垃圾”,是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不断废弃的各种固态或半固态(泥浆状)物质。应该指出的是,废物的概念具有相对...
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原则上没有什么区别对固体废物的基本处理(处置)方法 固体废物处理技术涉及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机械工程等多种学科,主要处理技术有如下几方面: (1) 固体废物的预处理...
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1 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遵循公司发展循环 经济和实施清洁生产原则,推行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防治措施,实现公 司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管理和综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金珠厂区(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在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为其服务的生产、施工、检修等单位(以下简称“外协单位”)产 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 第三条 相关文件和定义 1、工业固体废物,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谓的工业固体废物是指 生产、施工、检修等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 弃的固态、半固态物品、物质(金属废品、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除外,并且不包括生活和办 公类垃圾)。 2、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
固体废弃物垃圾外运记录表
日期 重量(吨) 安全监督 日期 重量(吨) 安全监督 1 17 2 18 3 19 4 20 5 21 6 22 7 23 8 24 9 25 10 26 11 27 12 28 13 29 14 30 15 31 16 固体废弃物垃圾外运量记录表 20 年 ( )月 总监:
《城市固体废弃物焚烧处理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丛书之一。全书共分6章,分别为项目的经济评价及其方法、经济效果评价、不确定性评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评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技术经济评价实例、医疗废物无害化焚烧处理项目技术经济评价实例等内容。
《城市固体废弃物焚烧处理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可供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和处置的相关部门和企业以及大中专院校相关专业的师生参阅。
1 项目的经济评价及其方法
1.1 项目技术经济评价(可行性研究)概述
1.2 项目技术经济评价的作用和出发点
1.3 经济评价法
1.4 投资估算法
1.5 其他现金流量的估算
2 经济效果评价
2.1 静态评价指标
2.2 动态评价指标
2.3 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工作
3 不确定性评价
3.1 盈亏平衡分析
3.2 敏感性分析
4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评价
4.1 国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4.2 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4.3 国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发展趋势
4.4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企业化投资的条件
4.5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收益特点分析
4.6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企业化运作的模式
4.7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风险分析
4.8 技术国产化是降低垃圾焚烧项目投资的有效途径
5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技术经济评价案例
5.1 项目经济分析
5.2 经济分析过程
5.3 经济分析结果
5.4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经济规模分析
6 医疗废物无害化焚烧处理项目技术经济评价案例
6.1 工艺流程
6.2 评价说明
6.3 投资概况
6.4 资金筹措
6.5 资金使用及贷款偿还
6.6 运行费用估算
6.7 经济评价
6.8 不确定性分析
6.9 经济评价结论
附录
参考文献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93]63号
【发布日期】1993-09-21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昆明市出售公有住宅暂行办法
(1993年9月21日昆政复(1993)63号)
为缓解居民的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根据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及昆明市房改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有住房出售范围
1、凡我市四区城镇范围内和工矿区域内,房地产权归属明确并持有产权证的单位自管成套公有住房,经本单位提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昆明市房改办批准,可以向职工出售。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经四区房管部门提出意见,市房管局审核、市房改办批准后方可出售。
2、下列公有住房暂不出售:
(1)已列入近期改造建设规划的住房;
(2)具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价值的住房;
(3)地处临街的低层住房;
(4)适宜改造为商业营业用房的住房;
(5)严惩损坏,需要进行大量修缮的住房;
(6)与办公、教学和生产、试验区分不开的住房;
(7)政府或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
(8)产权不清或属于落实政策的住房;
(9)属于违章建筑或无照建筑的住房;
二、出售对象
1、有本市四区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和居民,可以按房改售价购买一套住房,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2、住户对现有住房优先购买权。空关房应优先卖给予无房户,拥挤户和不方便户。
3、新建住房和出售对象为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和居民。
4、科技人员及党政机关干部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奔赴经济建设主战场的,与原单位职工购房条件同等。
三、出售公有住房面积计算
出售住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不含公用部分)。
四、房屋售价
1、新房以住房本身建筑平均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为标准价,旧房以住房建筑的重置价为标准价(即以上一年新建同类住宅的建筑平均造价和征地拆迁费计算)。
在房改起步阶段,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可由单位适当负担。新建砖混结构普通设备装修标准的单元套房,每平方米售价为200元。新建钢混结构的普通装修标准化的单元套房,每平方米售价为210元。旧房每平方米售价低于120元的,按120元出售或不出售(住宅结构等级详见附件一)。
2、售房的价格按房屋成新、地段、结构、楼层、室内装修设备等不同因素加减计算。层高超过2.9米的,每超过0.1米加价1%。
实际售价(每平方米)=售价×成新系数(1-折旧率)×环境系数×楼层系数×室内装修设备系数。
应付房款=每平方米实际售价×标准面积 超标面积房款
折旧率:1992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使用的住宅原则上每年折旧2%。
环境系数见附件二,楼层系数见附件三,室内装修设备系数见附件四。
3、出售的公房应先评估,后出售,具体售价经昆明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执行。
4、售房价格,每年由昆明市房改办公室会同物价、房地产、财政部门核定公布。
五、购房办法
1、职工购买的住房在规定面积内的,按房改售价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部分加价出售。
2、职工按房改售价购买的标准,按云政发(1984)228号文件计算。每套建筑面积超过11~20平方米的,其超过部分按实际售价以11平方米为起点加价50%,超过21平方米的,以11平方米为起点按市场价购买。
3、已领过修房、建房补贴费用,购买过房改售价住房的,如需再购买房屋的,只能按市场价购房。
4、职工按房改售价购买的房屋免征一次性契说,暂免土地使用税或使用费,售房单位免交营业税。
5、产权单位在住房出售后,对留存的部分产权,仍然可以继续提取折旧费、大修理费。
六、付款规定
1、一次付清房款的(一年内付清全部房款为一次付款),减收应交房款的20%,但首次必须交付房款的50%。
2、分期付款的新房须在15年内,旧房须在10年内全部付清房款。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少于应付房款总额的30%,每多付10%,按应交房款减收2.5%。剩余部分须按月交付,每月付款不得少于付款期内的月平均数。欠款需支付利息。利率暂定:五年期以内月利率3.6‰,六至十年期月利率4.8‰,十一至十五年期月利率6‰。
实行分期付款的本单位职工,由单位在职工本人每月工资中扣除;调离单位的职工,由房屋产权单位委托其所在单位代扣,并定期划给产权单位。
七、售后管理
1、职工按房改售价购买的住房,付清房款后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产权监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共有权保持证。按房改售价购买的房屋,购买者拥有部分产权,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有限收益权。购买的房屋可以继承,不能赠与和改变用途。购买者与原产权单位的产权比例,按实际售价占商品住宅成本的比例确定。房改起步阶段,个人产权比例应占40%,并在产权证上注明。
2、购房者领取房产证五年之后,可以按规定出租和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租用权和购买权。所得收益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产权比例分配。出售出租时须经原产权单位同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批准。
3、公有住房售后的管理和维修,按《昆明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4、购房者在未付清购房款期间,如出现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等情况时,可由其继承人或代理人继续付款。如原购房者不需该房时,应退还原出售单位,其购房款扣除房屋折旧费后,退还原购房者。如购房者去世又无继承人,其房屋由出售单位负责收回。
5、购房者购房后,应将原租用的公房退还产权单位。不退者,按超标加租的规定执行。
八、出售公有住宅办理程序
1、由售房单位填写“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单位公有住房出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连同房屋平面图、竣工证件、房产所有证(复印件)一并报市房改办审批。
2、房改办将批准的购房申请表转“昆明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统一评估定价。
3、申请单位根据评估结果组织购房户填写购房申请和签订售购协议,报市房改办批准。
4、售房单位按批准的售购协议书向购房者收款、开具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房改办实施监督。
5、售房单位按栋收集整理购房申请书、售购协议、付款收据等,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购房者的房产证。
九、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