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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91]41号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粉尘危害分级监察管理办法
(1991年8月31日昆政复〔1991〕4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粉尘危害的分级监察工作,督促有生产性粉尘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产尘单位)开展治理工作,切实控制并逐年减少粉尘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劳动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辖区除矿山开采外的有生产性粉尘危害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各产尘单位必须每年按GB5817-86《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一次粉尘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结果分别同时报送昆明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和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昆明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应对产尘单位报送的分级结果的10-25%进行抽查,并将原报告及抽查结果同时报送市劳动人事局、市经委和市总工会。
第五条产尘单位无分级自检能力的,由昆明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或经市劳动人事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分级检测。
第六条对已开展过粉尘危害分经的单位,由市劳动人事局核发“粉尘分级登记证”,详细记录每次分级结果和监察意见。凭登记证办理有关劳动业务(岗位补贴、保建补贴、工龄计算等。)
第七条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产尘单位的检测人员,须经市劳动人事局考核认证。未经考核认证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检测工作,考核认证工作每四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仪器实行认可制度。产尘单位的检测仪器,须经市劳动人事局和市标准计量局认可。未经认可的检测仪器,不得用于分级检测,检测仪器认可工作,每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经检测分级,粉尘危害达到Ⅲ、Ⅳ级的产尘单位应列为治理重点。对达到Ⅳ级的,必须在一年内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性。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由市劳动人事局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其停产整改。
第十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产时必须由昆明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进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检测,凡有Ⅲ、Ⅳ级粉尘危害的不允许正式投产。
第十一条产尘单位的粉尘危害状况,应作为企业升级的重要参考因素列入考评指标。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产尘单位,由昆明市劳动人事局会同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对负有直接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
档案管理制度1、各种档案按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2、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3、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
转载,供参考。公司图纸管理规定3页资料简介开始 为妥善保存技术图纸,方便相关人员的使用,并确保公司对技术图纸的所有权,使技术图纸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目的为妥善保存技术图纸,方便相关人员...
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 10-05-24 (2002 年 10月 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 年 11月 11日昆明 市人民政府令第 39号公布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 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 >物,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管理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 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 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昆明市宅基地管理办法
1 云南省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保护农村居民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 (以下简称宅基地) ,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用住宅占 (使) 用农村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宅基地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和民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总量实行严格计划控制,对村内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817—86(国家标准局1986年1月21日发布1986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区分工人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本标准不适于放射性粉尘及引起化学中毒危害性粉尘。
1基本定义
1.1生产性粉尘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浮游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1.2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工人在有生产性粉尘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运动的作业。
1.3工作地点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方。
1.4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生产性粉尘中含有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
1.5接尘时间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尘作业时间。
1.6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系指工人在一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1.7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系指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值。
1.8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在工作地点测定空气中粉尘浓度超过该种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每个采样点的样品数不得少于五份,取其超标倍数的算术均值表示。
2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2.1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共分五级:0级Ⅲ级危害Ⅰ级危害Ⅳ级危害Ⅱ级危害
2.2本标准将石棉尘属于具有人体致癌性粉尘,列入本标准中游离二氧化硅70%类。
2.3根据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三项指标,按下表划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在火电厂各种职业性危害中,生产性粉尘是最主要的危害因素之一。火电厂作业场所的粉尘一般包括输煤系统的煤尘、锅炉房的锅炉粉尘、锅炉大修中产生的粉尘、石棉尘以及电焊时产生的有毒有害烟尘等。生产性粉尘被人吸入体内后,根据其理化性质、进入人体的量和作用部位,可引起不同类型的尘肺病。尘肺病是电力系统也是全国危害面最广、危害程度最严重的职业病。多年来,国家电力公司对此十分重视,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法规和办法,组织过多次全国性电力系统粉尘治理及尘肺病调查工作。到目前为止,尘肺病患者主要集中在锅炉运行检修、汽机检修、电焊和燃料检修等工种。
粉尘是指直径很小的固体颗粒,可以是自然环境中天然产生,如火山喷发产生的尘 埃,也可以是工业生产或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活动生成,如矿山开采过程中岩石破碎产生的 大量尘粒。生产性粉尘就是特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并能长时间飘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许 多生产性粉尘在形成之后,表面往往还能吸附其他的气态或液态有害物质,成为其他有害 物质的载体。生产性粉尘污染作业环境,影响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