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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通告
(1987年6月11日昆政发〔1987〕120号)
我市河流起着防洪、保障城市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美化环境、调节气候的重要作用。为维护河流堤坝的完整,充分发挥河流的防洪、抗洪作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造福于人民,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人民要保护好河堤上的桥梁、涵洞、闸门、测标、里程标、防护堤、护堤林和花坛等设施。对保护设施有功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损坏、偷盗、擅自拆除设施的,除追回原物外,令其修复或赔偿;触犯法律的,依法令论处。
二、不准在堤顶近坡(含迎水面、背水面)、河堤林带和绿化地范围内挖沙取土、铲取草皮、砍伐树木、践踏树苗、种植作物、堆放物品、凿井和挖堤排灌。
三、禁止在河堤上建盖各种永久性,半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违章搭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建或水利部门强行拆除。
四、禁止擅自动用防汛设施,或撬用护坡石、闸门板等设施。
五、未经城建或水利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覆盖、截断河堤和堵塞水体。
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废土、垃圾、粪便、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七、严禁向河道内排放未经处理的各种生产废水,已排放的,由排放单位限期处理。
八、若因施工需破堤、修建穿河工程及其它防护设施时,须经当地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并按城建部门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九、全市各单位和全体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切实监督本通告的贯彻实施。违反本通告的,市区由城建管理部门、郊区由水利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并按市政府有关市容、市政的管理规定处理。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7]120号
【发布日期】1987-06-11
【生效日期】1987-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市长:费高云常务副市长:韩九云副市长:张耀钢、王成斌、尚建荣、张云云、方国强、史志军 费高云,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江苏淮安人,大学学历,硕士学位,1992年12月加入中国,1993年8月参加...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主城核心区规划管理的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主城核心区规划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主城核心区规划管理工作, 提升主城功能, 完善市政设施、 公共设施配套 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现就加强昆明主城核心区规划管理 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昆明主城核心区范围和规划管理的主要目标 昆明主城核心区是指主城二环路内的区域,面积 45.1 平方公里。 严格控制主城核心区范围内的建设行为,继续优化主城核心区作为金融、商业、商务、 信息中心的功能,强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推进 "城中村 "的改造,降低主城人口密度、增加 公共绿地, 改善交通环境, 促进建设项目向主城二环路外和呈贡新城发展, 实现现代新昆明 建设和高原湖滨生态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 二、昆明主城核心区内禁止建设的项目 (一)用地功能不符合《昆明城市总体规划( 2006-2020)》(大纲)和《昆明主城 55 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 (昆政发〔 2008〕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 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 是建设现代新昆明的重大战略举措, 是关 系城中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活环境改善、生活水平提高的 “民生 工程”、“幸福工程”、“德政工程”。为加大投资力度、拉动内需,吸引 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共 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城中村 ”重建改造工作的指 导意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 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将城中村改造 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城中村改造项目市级行政事业收费优惠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省财政 部分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1986年10月29日昆政发〔1986〕217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市政管理,保持城市文明整洁、美观和有秩序,根据我市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当前,全市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3·29”森林火灾对我市的森林防火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级政府采取超常规措施,坚决遏制住森林火灾的高发势态,切实保障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特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部署森林防火工作,确保领导到位、宣传防范到位、经费人员到位、指挥扑救到位。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工作组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进行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检查,排查火险隐患,对火灾多发区蹲点督察。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到挂钩单位履行职责。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区和公园、林区施工单位要切实做好森林防火的防范和扑救工作,确保管区森林安全。
三、各级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及防扑火知识,播放森林火灾典型案件,发布公益广告及预警信息,不断提高全市人民,尤其是林区群众防火责任的意识。
四、武警森林部队、森林消防部队和各类森林消防队进入应急状态;驻昆部队、武警部队、公安、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响应要求,随时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准备。
五、全市森林防火实行“五个责任”和“五个一律”。“五个责任”即戒严期严禁林区、林缘地带一切野外用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责任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五个一律”即对因防范和扑救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防火责任人,一律追究责任;对违反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律实行处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巡山护林人员,一律开除;对在野外违规用火和吸烟而造成损失的公职人员,一律实行处罚和给予行政处分;对抢险救灾中不听从指挥而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一律予以查处。
六、林业、财政、气象、通讯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森林防扑火工作职责。公安、林业部门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严惩肇事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防火经费不到位、组织扑救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通告自2006年4月9日施行。
二00六年四月九日
提示:
通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
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
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大同市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邻现状住宅及学校,南邻云冈路,西邻规划路,北邻规划路及现状住宅,该范围内楼房、平房(土楼)及附属、公建。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从2017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 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10月5日。 征收时间按属地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下发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以及市政府和市房管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政府提供房源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无房屋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纪检、审计、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住户持房屋有效证件及房屋有关权利人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进行登记。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通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大同市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顺利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
新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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