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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理论与实践内容简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理论与实践内容简介

本书是研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理论与实践的一部专著,全书围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展开论述,共分三篇八章。我国长期传统粗放型的矿山生产经营方式,导致煤矿开采过程中,伴随着(地质)环境条件的动态变化,造成矿区土地资源浪费、水资源破坏和大气污染不断恶化等,不可避免地引起诸多环境地质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本书以贵州与宝口煤矿、永兴煤矿、明华煤矿及大营煤矿为研究对象,通过矿山开发过程中,地质环境由原生地质环境(矿山开发前),至次生地质环境(矿井建设、生产、闭坑期),到再生地质环境(矿山复垦阶段)等三个阶段的重大变化,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结合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和矿山工程分析,确定评价范围和级别,以贵州典型煤矿为单元的矿山环境地质调查,摸清煤矿山基本现状及其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查明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潜在地质灾害。在矿山评估区范围内,首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然后,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实施分区;最后,基于矿山恢复治理和(地质)环境保护原则,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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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理论与实践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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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理论与实践图书目录

第一篇矿山(地质)环境研究

第二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贵州与宝口煤矿、永兴煤矿及明华煤矿为例

第三篇应用案例

参考文献

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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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理论与实践内容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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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理论与实践内容简介文献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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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施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 调的战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地质灾害控制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矿 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制度, "三同时 "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 综合治理,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 一、避免和减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实行矿山开发 "六个禁止,三个限制 "的准入条件。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 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限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 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批准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 可恢复利用的矿产资源开采的新建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油、炼焦、 炼硫。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 1.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资料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资料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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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 2011-2020 年) 第一章 总 则 一、规划目的 制订《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 (2011-2020 年 )》(以下简称《规 划》)的目的在于使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 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从而保护矿山地 质环境,促进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二、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广西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 (2009 ~2015 年 )》(国土资 发[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与审查,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11)、《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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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与审查,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 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11)、《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管理。

第二章方案编制

第三条 “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内容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11)、《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69号)要求。地热、矿泉水等矿种,“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编制“治理方案”的,不单独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纳入“治理方案”一并编制。

第五条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第六条新建矿山必须在划定范围后、申办采矿证之前编制“治理方案”。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对于矿山剩余服务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要每5年进行一次“治理方案”修编。

第三章方案评审、备案

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发证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治理方案”审查、批准、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持下列材料文本和电子光盘各一套,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

1.申请登记表(格式表见附件1);

2.“治理方案”编制委托书(矿山自行编制“治理方案”的不须提供);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出具的采矿权证或范围划定文件、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储量核实评审意见或备案文件;

4.“治理方案”文本;

5.编制单位初审意见;

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及保证金缴存单据。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省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形式审查, 作出是否同意上报审查的审批意见,对形式审查过程发现以下情况、不符合形式审查规范的,要予以退回补正,不予评审:

1.出现文字、标点、图表序号等文字编辑错误较多;

2.材料及附件不齐全;

3.不按规范标准编写;

4.尚未划定范围;

5.划定范围,尚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尚未通过专家审查的;

6.工作量明显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编制质量粗劣的。

通过形式审查的“治理方案”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登记表”填写意见后,提交正式审查材料一式六份,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业务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治理方案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矿山“治理方案”评审所聘评审专家由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从省级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应具有水文地 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经济财会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 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

评审专家不能从受聘或就职于评审申请单位、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中选取,否则视为无效评审。

第十一条 “治理方案”评审专家组不得少于4人。除评审专家外,编制单位及矿山企业应派出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会议。省级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市级发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备案表”(格式表见附件2)。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规范要求;

2.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4.经费估算是否合理;

5.专家组提出的有关修改建议是否已经得到修改。

评审专家组长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出具方案是否予以通过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评审程序是否合理;

2.评审专家的组成是否合适;

3.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审查通过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治理方案”定稿、专家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备案表进行整理存档。

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治理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编制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向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的汇交。

第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方案”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备案表抄送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级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治理方案”的备案表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未编制“治理方案”及“治理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新建矿山,不予批准采矿权。

未编制或定期修编“治理方案”及“治理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已投产矿山,将不予批准采矿权的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延续等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单位、评审专家在编制、审查过程中存在 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规行为,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撤销其资质或专家资格,并取消其资质评审或专家核选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09〕981号)同时废止。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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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理论与实践目录

理论篇

第一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产资源规划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节矿产资源规划

第二章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一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二节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几个理论链接

第三章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第一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概述

第二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任务

第三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一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第二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的主要成果

第三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评审、报批与修编

第四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的政策与制度保障

实践篇

诸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第五章总则

第一节规划目的、任务和依据

第二节规划基准年、适用期限和范围

第六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第二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现状

第三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七章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

第二节基本原则

第三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目标

第八章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区和工作部署

第一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区

第二节治理工作部署

第三节规划重点治理项目

第九章主要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宣传、增强全民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意识

第二节加强《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力度

第三节全面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制度

第四节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节创新机制,加快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复绿整治工作

第六节加强科技投入,搞好试点示范,提高矿山复绿整治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章附则

诸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调查报告

引言

第十一章基本情况

第一节自然概况

第二节社会经济概况

第三节矿山概况

第十二章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现状

第一节废弃矿山

第二节生产矿山

第三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进展

第十三章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一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节原因分析

第十四章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主要任务

第一节划分治理规划区

第二节治理任务

第三节矿山最终治理结果及生态环境功能定位

第四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项目建议

第十五章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的主要对策

第一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

第二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的主要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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